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的非法口供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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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往往成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之处。而口供恰恰成为了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有力证明。能否收集到可以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口供证据是经济犯罪案件诉讼中控诉与辩护两种职能集中的焦点所在,也是最容易出现非法取证之处。本文以非法口供的排除为视角,就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口供证据的排除进行研究,探索建立非法口供证据的审查与排除机制。
  关键词 经济犯罪案件 侦查 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口供 排除机制
  作者简介:刘浩,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069
  口供证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我国过去长期的“侦查中心论”影响下,有着极为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极高的证明力,被称为“证据之王”。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往往成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之处。而口供恰恰成为了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有力证明。因而能否收集到可以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口供证据是经济犯罪诉讼中控诉与辩护两种职能集中的焦点所在,也是最容易出现非法取证之处。因此,针对经济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类型,如何加强侦查环节口供证据的审查,阻止其进入起诉环节自然成为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重中之重。
  一、 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概述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刑事诉讼中不符合法的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所取得的证据资料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雏形出现于19世纪末的美国,并于20世纪初以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定下来。因其在保障人权和维护自由层面体现出来的重要作用,逐渐受到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认可,并最终成为了联合国有关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基本理论
  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而发扬于美国法律。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视为一项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在我国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任何以强迫方式获取的有罪供述都为法律所禁止。
  2. 禁止逼供、诱供原则。逼供和诱供行为是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否定的行为,我国法律历来禁止逼供、诱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鲜明的体现了我国相关法律对刑讯逼供等手段逼取口供的行为和诱供行为持严厉的否定态度。
  3. 嫌疑人的沉默权与米兰达规则。20世纪以来,沉默权制度成为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供述自愿性,进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原则和制度。1985年通过的《北京规则》也曾指出,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审判活动所应包括的基本保障之一就是保持沉默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以成文法的形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依法配合侦查机关取证仍是公民的法律义务。
  二、经侦工作中非法口供排除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屡禁不绝的刑讯逼供等现象是贯彻合法取得口供原则首先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受封建法律崇尚口供的影响,“无供不定案”的思想导致侦查部门为获取口供而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刑讯逼供也就肆意滋生,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是完全相悖的。刑讯逼供不仅会造成冤假错案,伤及无辜,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威信,从而影响国家长治久安。
  (一)经侦工作中非法口供排除有利于实现侦查目的
  经侦工作的任务包括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真实案情、缉捕嫌疑人、保障无罪的人不被追究、防范控制犯罪。侦查的基本目的包括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而经侦非法口供的存在不但无法保证侦查任务的实现,还会与侦查工作目的相悖。同时,非法口供的形成也会使经侦人员对案件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甚至贻误战机,导致放纵犯罪,还极有可能使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侦工作中非法口供排除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益
  我国司法程序的效益原则得到了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经济犯罪侦查也是司法活动,理应注重司法效益。经侦部门在进行经济罪案调查取证、缉捕经济犯罪嫌疑人活动中,必然要投入大量的侦查资源,一旦证据收集不合法,致使口供在下一阶段的诉讼环节被排除,或者因非法证据导致冤案错案发生,最终移送起诉,都会导致资源的无效益使用,是一种资源浪费。
  (三)经侦工作中非法口供排除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就是越来越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价值目标。通观刑事诉讼程序,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产生了最大威胁。而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权保障不仅体现了是国家对单一个人的保护,更是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为了获取更多的证据,经侦部门容易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经济犯罪嫌疑人多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一旦对其人权明显侵犯,容易导致社会舆论的不利影响和办案压力增大,更加不利于案件侦破。
  三、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非法口供证据排除的方法
  (一)非法口供的绝对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毫无例外的要将其排除。尤其在经济犯罪侦查活动中,常常是“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以强制措施迫使犯罪嫌疑人招供,最后根据口供凑齐证据,极容易导致虚假口供甚至冤狱,使侦查工作进入被动。
  1.威胁口供的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但却没有明确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威胁引起恐惧,产生精神痛苦,所获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威胁情节轻微的,可以作为瑕疵证据对待,不予排除。但是,应当区别于通过讯问策略和技巧获得的口供,这就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积极慎重”的理念来适用。   2.重复口供的排除。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往往不止一次,嫌疑人在审前往往作出数份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供述,一次的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影响其他口供的效力呢?一般认为,审前的重复口供应予排除。并且一旦对审前重复供述的运用采信不作限制,侦查机关在面对口供的合法性论辩时就会直接通过援引重复供述的方式来规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裁,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完全被架空的可能。
  3.翻供的分析与处理。非法口供规则的确立,必然伴随着翻供率的上升,对于翻供问题的处理,实践中主要有庭前供述的规则和庭审中供述的规则两个证据规则。经济犯罪被告人庭审前供述一致,庭审过程中翻供,而又不能提供合理的翻供理由或者指出其供述与案件其他证据矛盾之处,但其原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又可以互相印证的,法庭可以采信其庭审前的供述。同时,经济犯罪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有多次反复,庭审中又再次供认的,并且其庭审中的供述与案件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过程中的供述。
  (二)瑕疵口供证据的补正
  “瑕疵证据”,是指收集证据的程序、主体、或者证据的自身表现形式上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错误的证据。瑕疵证据的错误并非实质性错误,未涉及侵犯我国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通常需要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方式来弥补。但是,瑕疵口供仍然有着其证据能力,可能作为证据使用并被法庭采信。一般认为,讯问笔录出现侦查人员遗漏签名、“分身签名”的,经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被采信。对于部分难以逆转或者在案件中不可替代难以重新制作的非法言词证据,可以通过制作说明、出庭作证等方式进行补正。但是,如果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名则属于没有核对,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存在补正和解释的问题。
  (三)“毒树之果”类型证据的分析与处理
  所谓“毒树之果”,就是指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毒树之果”明确表态,但在目前侦查人员素质、侦查水平都不高的国情现实下,若将“毒树之果”证据毫无区分的予以排除,必然导致较多经济罪案因证据不足而不能定案。并很可能引起广大群众对人权保障的怀疑,或因放纵犯罪导致的普遍不满情绪甚至对国家机关的不信任,并影响当前社会的安定团结。
  因此,我们应当认为,在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全面实行“毒树之果”证据排除规则是不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我们提出,在一般情况下对“毒树之果”证据予以采信,仅将以暴力或刑讯逼供方式获取的言词类证据为母体而取得“毒树之果”证据予以排除。
  (四)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灵活应用
  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往往面对的是一些高智商的犯罪分子,他们拥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因此,对其的讯问不可能是平铺直叙的,必然会采取一定的讯问技巧与策略。这就可能出现策略性讯问与骗供、诱供界限难以区分的问题,给经侦工作带来困扰。
  在我国目前经济犯罪高发且呈上升趋势的社会大背景下,关于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发展完善不可急于求成,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完备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探索灵活运用非法口供的排除规则,衡平实体与程序关系。在我国目前的侦查水平偏低的情况下,不能将属于侦查策略的“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不加分辨地归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而应当通过具体分析其属性加以区分、取舍。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经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取得,除将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罚外,治本之策还在于应当把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予以排除,从根源上消除刑讯逼供的原始动力,已达到釜底抽薪之效。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我们法律人努力的目标,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更是要率先将非法口供排除从死板法律条文走向广阔的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
  [1]程小白编.经济犯罪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2]陈光中,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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