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双轨制保护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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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中国老百姓耳熟能详的一个俗称——“土特产”如今已很少能够听到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新名词——“地理标志”。但并非所有的土特产品都能被冠以“地理标志”之名,而是要经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方可实现。不仅如此,更为复杂之处还在于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是由两个政府部门在两套体系中分别进行管理的。
  双重保护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章对地理标志做了专门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该协议将地理标志作为与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商业秘密等并列的知识产权。
  据了解,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德、英为代表的利用商标法体系进行保护,其特点是权力归属清晰,节约行政成本;另一种是以法、意为主要代表的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其特点是保护力度很强,但行政成本高,容易与商标权产生冲突。我国对地理标志采取的是特别法保护和商标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既利用商标法体系进行保护,也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具体操作上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负责管理。
  为履行入世的有关承诺,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专门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该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范。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商标法保护制度。
  据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介绍: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借鉴法国原产地监控命名制度的基本作法,开始探索建立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制度。1999年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是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制度的第一部部门规章,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制度初步确立。为积极应对入世需要,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1年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2005年6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其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 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该定义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相一致。
  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国家质检总局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主要是从质量管理角度进行的,更强调行政上的管理、监督、执法。质检部门作为国家质量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法律、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运用检验、检疫等手段对原材料生产、加工、制作到销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而保证特色产品的优良品质。同时,质检部门可以充分利用执法打假职能,对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展开执法行动,以保护这些产品的质量。
  此外,在我国《农业法》中亦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因此,除以上两大部门以外,农业部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登记保护。
  成功范例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国一些地方通过规范使用、科学运作等手段,在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显著的经济效益,也显示了地理标志的巨大价值。“胶州大白菜”便是一个典型的成功范例。
  山东胶州以盛产大白菜著称,胶州大白菜又称“胶白”,据史料记载,至今已有一千多年的种植历史,远在唐代即享有盛誉,传入日本、朝鲜后,被尊称为“唐菜”。公元1875年,“胶州大白菜”在东京博览会上展出,从此名扬天下。鲁迅先生曾经写到,北京的白菜运到浙江,便用红头绳系住菜根,倒挂在水果店里,尊为“胶菜”。胶州大白菜以其优良的品质受到了各级政府和各国政要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并作为礼品赠送。1949年斯大林七十大寿时,毛主席就曾亲自指定送胶州大白菜为寿礼。
  2005年,胶州市专门成立了胶州大白菜协会,协会投入资金建立大白菜生产基地,以示范基地为样板带动全市6万亩胶州大白菜的生产。2006年4月7日,“胶州大白菜”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1年又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据胶州大白菜协会会长徐明振介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过以后,凡是产自胶州以外的大白菜都不是“胶州大白菜”,而胶州生产的大白菜也不能全都叫“胶州大白菜”。商标使用者必须向“胶州大白菜”证明商标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胶州大白菜协会递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使用。“胶州大白菜”这个品牌是胶州市的公共资源,因此,胶州范围内生产的大白菜,只要质量过关、达到种植规模要求、符合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都可以申请使用“胶州大白菜”这个原产地证明商标。种植过程由胶州市农业局全程监控,符合种植技术标准和生产规程的大白菜才是“胶州大白菜”。
  徐明振表示,“胶州大白菜”品牌开发严格实行“生产基地认证制、产品质量追溯制”的管理机制,始终坚持“胶州大白菜,棵棵有身份”的品牌理念。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是“胶州大白菜”每一棵有一个“身份证”,编号都是不一样,二是身份高、层次高。正宗“胶州大白菜”产品自协会认证的专门生产基地检测合格后,由协会认定专门经销商销售。为有效防止假冒伪劣等现象发生,我们设计、制作了统一的包装样式,包装箱受国家专利保护。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胶州大白菜”,全部贴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每个商标都附有查询电话、查询网址和唯一编码。根据这个“身份证”,消费者可以查询这棵白菜的生产单位、生产基地、基地概况、栽培过程、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从而保证了消费者在市场上能买到真正的“胶州大白菜”。
  “为形成胶州大白菜商标保护和管理的强大合力,针对证明商标的社会公共资源性质,我们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共同管理、保护胶州大白菜证明商标。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胶州大白菜商标保护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工商、质监、农业和新闻部门,同时聘请市场监督员和专门律师,形成了政府引导、协会主体、部门联动的管理格局。”徐明振说,“以质量管理为核心,以商标保护为重点,以市场开发为手段,在确保胶州大白菜证明商标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同时,在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利益冲突
  在国内其他一些地区,也都有类似“胶州大白菜”这样的成功案例。但从全国范围内的整体发展状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地理标志产品都获得了理想的发展效果,至少不像宣传中说的那么“成功”。
  在“胶州大白菜”取得成功的诸多原因当中,应该说当地工商、质监等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有力配合是一个关键要素。但在实际中不难发现,全国有相当多 的地理标志产品或商标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和保护。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原因,一些地理标志缺乏必要的资源整合,最终没有达到推动整个行业或者产业发展的目的。另外,因地理标志本身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一旦拥有了这一独特资源,产品在市场上就会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甚至会形成“绝对优势”,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利益之争。这样的例子亦是不胜枚举,比如金华火腿、绍兴黄酒、浏阳花炮和桂林辣椒酱等等,均曾爆发过比较大的利益纠纷甚至是冲突事件,有的目前依然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许多历史问题遗留至今。
  被国家授予“中国烟花之乡”的浏阳,全市有80%的企业从事烟花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登记注册的烟花爆竹企业有八百余家,实现税收数亿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是当地经济的命脉和支柱。“浏阳花炮”既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也获得了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注册,本应该是“双喜临门”的好事,但却成为诸多矛盾的集中点和爆发点。一个是归属政府的地理标志,一个是协会持有的证明商标,最终演变成为两个系统之间争抢会员资源的一场“花炮战争”,结果导致企业成本猛增,不堪负重。后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之下,问题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2007年,绍兴市黄酒协会和15家绍兴黄酒企业“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抗议萧山三家黄酒企业使用“绍兴酒”地理标志。“绍兴黄酒”、“绍兴老酒”原产地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绍兴市黄酒协会于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2007年,这一证明商标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0年,绍兴黄酒被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为我国第一只实施原产地保护的产品。但是,自2005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将杭州市萧山区三家黄酒企业列入“绍兴酒”地理标志保护名单后,引发了绍兴市政府和黄酒界的强烈反应。绍兴市黄酒协会就此表示,“绍兴黄酒”、“绍兴老酒”在2000年即取得证明商标,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作出使用“绍兴酒”构成对“绍兴黄酒”、“绍兴老酒”商标侵权的答复。在这个问题上,国家质检总局在未考虑证明商标的情况下,允许萧山三家酒企业使“绍兴酒”地理标志,是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不负责任。萧山三家黄酒企业在压力之下,至今未在产品上使用获准的地理标志。但该种冲突如何解决,该事件并未提供一种解决进路。
  云南八谦律师集团李雪宇律师就此表示:“地理标志产品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才是核心问题。即便是获取了地理标志保护,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实际上并不能推动整个市场的发展,相反还会由于一拥而上而毁掉这个产品。云南有地理标志产品28件,地理标志商标7件,基本上都是与农产品有关的,目前真正发挥作用的并不多。例如云南的普洱茶,在2005-2006年时,其产值已经达到了很可观的程度,并获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布的地理标志商标,但是当时整个行业管理并不理想,没有严格、统一的标准,只要在这一区域内加工生产的茶叶都叫普洱茶,造成了茶叶加工质量的下降,产品投入市场后得不到终端消费者的认可,最终导致普洱茶整个市场的经济价值下降,到2008年普洱茶市场基本上到了崩溃的边缘。后来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普洱茶协会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这几年慢慢得到了恢复。”
  李雪宇还提到,目前有些地理标志或者地理商标的申请已经超出了其真正的意义,很多地方把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作为政府功绩和面子工程,例如云南核桃,同时在云南获得地理标志的就有三家,实际上都是一个产品,只是品种不同。这样一来,非但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发展,相反还会分解实力,甚至出现三家之间恶性竞争、互相诋毁的情况。再比如,云南又被称做“中国咖啡之乡”,因为在德宏有中国最大的咖啡种植基地,也是亚洲最大的咖啡深加工基地,年产1万3千吨咖啡。但与此同时,德宏农学会又获得了“德宏咖啡”地理标志,这样在同一个地区就一个产业产生了两个标志,一个是企业本身获取的咖啡商标,再一个是地理性标志。实际上我们转过来试想,如果缺少了德宏咖啡主体的存在,“中国咖啡之乡”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基于这两个商标的存在,如何把两个商标组合,以及如何来很好地利用,就变成了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
  双轨争议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中国对于地理标志实行双重的保护体系是目前这一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中国的一大特色。
  虽然我国从1994年开始已经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保护的范畴,但在操作过程中,却依旧是两条线、两个操作体系。有关专家表示,两种保护制度并行的做法可能弊大于利,看似保护充分,实际上不利于地理标志的保护。由于管辖权的划分不明,在管理上很容易引起混乱,建议将两个体系合二为一,由一个持有主体统一管理。
  还有专家认为,对于那些带有原产 地性质的产品既可以申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也可以申报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还可以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究竟采取哪种途径,广大企业和行业协会并不很清楚,国家商标局和质检总局在授权时无协调性规定,当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与注册商标重叠,而主体又非同一个时,就容易形成冲突。因双轨制而导致的两部门之间的矛盾,以及所涉地区内部或者所涉地区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
  甚至有观点指出,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强行注册登记的办法来保护地理标志,既是计划经济在当代的残余,也是将地理标志纳入公权力范畴的错误作法,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
  为使地理标志走出管理困境,同时避免广大企业在两条途径面前无所适从的尴尬,各界人士一致认为对现行的保护模式进行改革和完善是必要的。但对于应当采取何种保护模式,学术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多次讨论,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看法。有人倾向于用商标法保护,提出在现行《商标法》中增设一章来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有人强调专门法保护应成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方向,也有人主张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模式给予保护。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秦善奎法官提出,解决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冲突的长久之计是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构建商标与地理标志协调机制,统一商标申请人和地理标志持有人,引入商标退出制度,并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地理标志的授权,妥善解决已有冲突,并避免新的冲突产生。
  秦善奎表示,选择立法模式应当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我国幅员辽阔、物产丰富,相对于商标、版权、专利这些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的弱项,地理标志是我国的强项,对其进行专门法保护是必须的,也是有效果的。采用专门法保护,还应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进行修订,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应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详细规定地理标志注册人的权利、申请制度、异议制度、撤销制度等,将农产品作为特殊的保护类型一并予以规定。
  秦善奎同时以为,采取专门法保护并不一定要放弃商标法保护的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仍有保留的必要,通过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可以利用《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协定书》,方便地进行国际注册,寻求国际保护。而地理标志保护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国际上很难协调一致。从我国的贸易对象来看,大部分也都采用商标法模式,为了在国际贸易中寻求最广泛的保护,我国仍有保留商标法模式的必要。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则认为,地理标志保护法与商标法相配合,可取得最佳保护效果。实行双轨制的保护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能够最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艺术和传统知识。但他同时也指出,为了避免目前这种因权限交叉引起的重复保护,节约行政资源,减轻企业负担,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地理标志专门法的适用范围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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