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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海商法第九十五条仅规制提单持有人与承租人不属同一主体的情形,不能对该条款进行反面推论,即认定在提单持有人同时属于承租人情形下仅能适用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基于提单产生的请求权与基于航次租船合同产生的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当事人有权就上述二种请求权进行选择。案号一审:(2011)津海法商初字第117号二审:(2013)津高民四终字第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