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历史悠久的财产税在当今各国的税收体系中依然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聚集财政资金和调节社会经济方面发挥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特殊的经济社会条件所限,我国的财产税制度始终未得到充分发展,影响了税收整体功能的优化。文章从剖析我国现行静态财产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简并税种,统一开征物业税的改革主张,并就物业税制度的设计提出物业税应以不动产的“标准应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这种选择虽然在理论上并非最优,但比现行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更为合理,且能适应我国的税收征管环境,不失为一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