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确立诱惑侦查的几点思考

来源 :民风(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sfddsffd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现代犯罪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以及更为隐蔽的特点,侦查机关为了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打击犯罪,运用了各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其中包括诱惑侦查。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隐蔽性、诱导性的特征。我国成文法国家的性质、犯罪的多样性特征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为诱惑侦查的确立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我国诱惑侦查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仍存在诸多弊端。
  关键词:诱惑侦查;可行性;现状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或其协助者,为了侦破一些没有特定被害人的隐蔽性、集团性案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依照一定的程序,向具有犯罪嫌疑的侦查对象提供诱发犯意的情境或实施特定犯罪的条件与机会,待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或者自我暴露时,及时将其抓获并获取犯罪证据的一种侦查行为。
  一 诱惑侦查的特征
  1.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与传统的先有犯罪后有侦查的侦查模式相比,诱惑侦查的最大特点是其具有主动性,它是一种“引蛇出洞”侦查模式。
  2.诱惑侦查具有隐蔽性。诱惑侦查作为秘密侦查的一种,其面对的都是一些集团化、组织化、隐蔽性较强的案件,侦查人员公开调查难度极大。因此,在侦查的过程中,只能有少数的侦查人员参与其中,不宜进行大范围的调查,并且侦查人员需要伪装身份,这样既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又能保护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3.诱惑侦查具有诱导性。侦查人员向具有犯罪嫌疑的对象提供诱发犯意的情境或实施特定犯罪的条件与机会,明知实施该种行为将要导致的结果,而积极促成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自然而然地落入了侦查人员事先设计好的程序之中。
  二 诱惑侦查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诱惑侦查确立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并没有对诱惑侦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若侦查机关运用诱惑侦查手段侦查案件就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容易造成“执法人员故意陷害他人犯罪”的不良影响,引起公众对侦查机关的误解与对抗的情绪。公權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诱惑侦查行为的使用就有“非法之嫌”,假如此手段取得的证据视为非法,这就给侦查机关打击特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大的阻力。
  其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犯罪形式日趋严峻,犯罪形式呈现组织化、集团化、复杂化、社会危害性大的特征。而传统的侦查手段在这类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显得效率低下,侦查机关需要采取更丰富的侦查手段来开展工作。
  最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对于诱惑侦查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可能会使侦查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借诱惑侦查之名,与犯罪分子勾结、打击报复他人的行为。因而对诱惑侦查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制约,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诱惑侦查确立的可行性。
  首先,诱惑侦查权没有突破侦查机关的侦查权限。随着犯罪态势的日益严峻,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也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以应对各种各样的特殊犯罪案件。诱惑侦查权的出现是对侦查机关侦查手段的有效丰富,它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因此,我国确立诱惑侦查制度只需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过程中加以确立即可。
  其次,诱惑侦查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诱惑侦查行为是在打击特殊犯罪的需要下产生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被证明对于打击一些具有秘密性、严重危害性的案件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通过法律对诱惑侦查行为进行规制,将其合法化,使侦查机关运用诱惑侦查手段获得法律依据,有利于侦查机关的现实操作。
  最后,诱惑侦查具有强大的理论基础。伴随着诱惑侦查行为多年的实践经验,学者从未停止对诱惑侦查的讨论,并且形成了丰富的理论体系。西方主要法治国家对诱惑侦查适用案件的范围、适用犯罪嫌疑的对象、适用的诱惑手段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制,这对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合法化及其纳入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 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
  诱惑侦查行为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制,只是在一些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做出过解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纪要》,其中的部分内容也显示出法院系统对诱惑侦查措施的认可。由于我国法律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我国侦查机关在运用诱惑侦查手段时“跟着感觉走”,从而导致侦查权的滥用。实践中,我国诱惑侦查的运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诱惑侦查适用案件的范围混乱。在一些侦查机关中,由于案件多,人手不足,侦查技术低等原因,为了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执法人员往往在一般违法犯罪行为中或者行政执法案件中运用诱惑侦查手段。比如交通部门为打击私家车载客的行为,冒充乘客,从而对其进行处罚,唆使他人进行盗窃而设局诱捕的行为等等,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
  2.对诱惑侦查的类型未予区分。一般将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机会提供型”指对有犯意的嫌疑人提供实施犯罪的机会,“犯意诱发型”指对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导使其犯罪。“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合法的,它有利于案件的快捷、高效的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违法的,它已经突破了案件侦查的目的,有“陷人于法”的不良动机。但是我国的侦查人员并未意识到二者的区别,在侦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二者的混用,损害了侦查机关的正义形象,也使人们对侦查方法公正性的产生怀疑。
  3.缺乏相应的控制及监督机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诱惑侦查行为做出规制,导致其审批、监督程序的混乱。并且诱惑侦查在具体程序的操作过程中是保密的,有较强的随意性,比如部分侦查人员为了提高案件的侦破率,常常会不择手段地诱惑嫌疑对象落入圈套,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诱惑侦查在中国的侦查实践中已经大量的运用,并且已经证明对一些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如此高效的侦查手段进行确认,从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对此,笔者认为,明确诱惑侦查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完善我国法律对诱惑侦查的规制,有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在法律中对诱惑侦查进行明确,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 李国.诱惑侦查之现状及其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 2008(01)
  [2] 高巍.诱惑侦查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界限[J].宁夏社会科学. 2007(01)
  [3] 李阳.诱惑侦查论[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3)
其他文献
大学生专业社团在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提高应用能力和启发创新精神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本文在创新创业视角下,以“大学生专业社团平台”为载体,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如果还推着购物车挤在超市狭窄的通道里挑选蔬菜瓜果,那么很有可能是你年纪有些大,或者还没有习惯从网上选购这些保质期很短的生鲜产品。伴随乐视重金打造的“乐生活”平台8
“安全”作为企业运营、生产的首要保障,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新时期是一个充满机遇、挑战又危机四伏的时代,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是否安全,关系到企业的效益、发展,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问题,在我国逐步受到了重视,并曾引起热烈的讨论.多年来我一直关注高教的发展与走势,现就高教大众化及其相关的平民化、实用性等问题谈
一、律师职业责任与风险分析 《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
56岁的郭军,说话就爱笑.他是公交集团第二客运分公司的大艺术家,职工们喜欢他的黑板画,喜欢他这个人.看着郭军,远观近摸着他的黑板画,大家就觉得心里喜兴,好像看了他的画,晚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过程中,多主体共同规范权力运行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形成和建构的一套制度规则、治理工具及执行能力.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是
一、税种结构优化的决定因素 客观地分析我国的现实国情是税种结构优化的必然前提,而与税种结构密切相关的国情因素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分析。我国已经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