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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经历了由农民个人所有到集体所有的转变,农地政策的变迁引发了土地所有权权能之一——收益权的权利演进。从"占有的权利"到"增长的权利",从"公权力控制"到"私权利回归",农地政策与农地立法相互作用,基本建立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但并不意味着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已无障碍。仅仅予以农地政策的保障尚且不够,还需要将其作为物权化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与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