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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一年来试行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