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8年6月17日的《南方都市报》和《信息时报》报道了一件涉税案件。前者的主、副标题是《绿茵阁漏税花600万找关系活动一年最终仍需补缴税款千万元,两中间人疏通未果被控诈骗》,后者标题不同,文字基本相同,估计都是根据法院通稿改编。我读后感到非常不舒服,好像得了急性肠胃炎,恶心,又浑身发热发冷。
案件大略是:2006年7月,广州市绿茵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绿茵阁公司)和广州市绿茵阁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联的19家分店,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查出漏税人民币1100余万元。时任越秀区百货业商会会长的邝永存向绿茵阁公司老板林振中提出,可以通過找领导疏通关系解决补税问题,双方协议600万元解决问题,先办事后拿钱。
随后,越秀区百货业商会副会长方义洲对邝永存称自己有北京的关系;在方义洲的联系下,邝永存介绍了赵某、冯某,经过洽谈,双方于2006年12月7日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约定由林振中之子林立委托赵、冯两人为其办理公司涉税事务。
据指控,2006年11月中旬的一天,邝永存通过他人在广州市约请国家税务总局一副司长王某某。邝永存以此为名向林振中收取了20万元。见面中,王某某明确表示,绿茵阁公司应当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的查处结果补缴税款。邝永存明知这次约请并未解决绿茵阁公司的补税问题,仍与介绍人李某某、张某某将上述20万元私分。
2006年12月上旬,冯某向绿茵阁提出要300万元活动经费;到账之后,冯某和赵某组织了北京有关人员到广州进行了疏通和重新调查,事情有了一定的进展。12月中旬,邝永存、方义洲找到林立说,北京的批示就要下来了,事情马上就可解决了,但是冯某等人提出必须再给300万元才把批示发下来。林立对此表示怀疑,为了稳妥起见,林立和邝永存商量先把300万元汇入邝永存的账户,等批示下来后再由邝永存把钱汇去北京,并且双方协议在未获得林立同意的情况下,邝永存不得动用这笔钱。
然而,批示迟迟未发下来,广州地税局依旧在催缴所欠税款。据邝永存交待,后来汇入的300万元并不是北京方索要的,最后也并没有汇给北京。300万元中,他给了方义洲60万,其余240万分别用来买了小汽车和用于百货业商会投资。
2007年上半年,绿茵阁公司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作出的决定,向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共计1000余万元。随后绿茵阁报警,检察机关指控邝、方两人虚构了北京的领导要求支付后一笔300万元款项的事实,在收到款项后,又将之用于自己的用途,此种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共骗取320万元。而邝、方的辩护律师均认为,两人已经为找领导疏通一事尽了力,并且也找到了相关的领导,所以不存在虚构事实的问题,两人不构成诈骗罪。本应该罚缴至少3000万元的绿茵阁如今只需缴纳所欠税款1000万,绿茵阁之所以执意称没有解决问题,其实是要过河拆桥,想逃掉应该给邝永存的300万元;并称对于这种“帮忙”,双方心里都清楚是有偿的,至于后面的300万元被邝永存归为私有,最多是不当得利。而方义洲的辩护律师则辩称,方义洲和邝永存不构成合谋诈骗,整个过程中,方义洲只是充当一个中间人的角色,他和林家并没有发生直接的金钱关系;对于后面的300万元,方义洲所得60万元不是林家给的,而是邝永存给他的,根本不是两人私分300万元,只能是介绍费。
整个案件是一笔多么肮脏的交易!当事双方不以为耻,是因为对于所干的这些事已习以为常吗?作为一家全国知名企业,他们不认可税务稽查结论,不是依照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而是找人“疏通”,找北京的关系往下压。所谓“疏通”,无非“火到猪头烂,钱到事情办”的旧社会老办法。真是大手笔,宁可发600万元贿赂私人打通关节,也不愿补交税款。这是商界的潜规则吗?这商会又怎么就像黑社会,搞起了饮“讲茶”那一套,在广州市约请国家税务总局一副司长见一面就用了20万元,又交给北京方面300万元。而方义洲的辩护律师居然在法庭上振振有辞,他得的那60万元最多也就是不当得利——意思是归还原主就OK了,好像那不过6毛钱6文线而已!
更奇怪的是,整个案件的指控完全是按照绿茵阁的思路进行的,就有无诈骗罪进行控辩审理。可是,这里分明涉嫌行贿受贿罪呀!
从绿茵阁公司的林某到方某、邝某、赵某、冯某,还有参与私分了20万元介绍费的李某、张某,都涉嫌行贿罪,有未遂有已遂。送出300万元的疏通费用,除了直接间接用于行贿还能是什么用途?检方代表国家,为什么没有追查300万元在北京给了谁?至于分掉20万元介绍费的邝永存、李某、张某是事实清楚的,为什么检方没有指控他们任何罪名?难道检方认为介绍见税务总局副司长一面就该得这么20万元“劳务费”?
如果邝、方的律师的辩护是事实,问题就更大了:“疏通”卓有成效,该罚的2000多万元就免了,这样的税务执法真是可怕,罚不罚就凭税务官员一句话!
这个案件至少反映了四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企业的法律意识,是守法还是按潜规则行事;二是商会的职责是什么,行会协会之类是自治组织还是拉皮条的;三是检方如何反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四是税务管理怎样实行法治而防范税务管理干部用执法权寻租。
刚读了一则国际新闻:美国加州一个现年18岁的高中生奥马尔汗,为申请上大学,多次夜闯学校,非法进入学校电脑系统偷改成绩,于今年6月19日出庭受审,如果所控罪名成立,可能判刑38年。他所犯罪行的危害,与本文所述情形相比,简直就不值一提。人家重视的是犯罪性质。漏税逃罚、贿赂政府官员,这种意图表现出来,就该受到严惩,何况情节已经够严重。
了解一点世界宪政史的人们都知道,最早的大宪章就两条:一是不经法庭审判国王不得随意惩办臣民,二是国王无权随意征税。税收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保障,也与公民的财产权直接相关,本身就是政治。依法治税是多么重要的事体,岂可如此轻慢地对待!
如果说要与人大的工作挂钩,税收的立法应该由人大做得更细密,对税务机关执法的监督更应该向人大详细汇报。除了生命权的保障,治国的内政没有比财税管理更重要的了。□
(作者单位:广州《南方周末》报社)
责任编辑:张功杭
案件大略是:2006年7月,广州市绿茵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绿茵阁公司)和广州市绿茵阁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联的19家分店,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查出漏税人民币1100余万元。时任越秀区百货业商会会长的邝永存向绿茵阁公司老板林振中提出,可以通過找领导疏通关系解决补税问题,双方协议600万元解决问题,先办事后拿钱。
随后,越秀区百货业商会副会长方义洲对邝永存称自己有北京的关系;在方义洲的联系下,邝永存介绍了赵某、冯某,经过洽谈,双方于2006年12月7日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约定由林振中之子林立委托赵、冯两人为其办理公司涉税事务。
据指控,2006年11月中旬的一天,邝永存通过他人在广州市约请国家税务总局一副司长王某某。邝永存以此为名向林振中收取了20万元。见面中,王某某明确表示,绿茵阁公司应当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的查处结果补缴税款。邝永存明知这次约请并未解决绿茵阁公司的补税问题,仍与介绍人李某某、张某某将上述20万元私分。
2006年12月上旬,冯某向绿茵阁提出要300万元活动经费;到账之后,冯某和赵某组织了北京有关人员到广州进行了疏通和重新调查,事情有了一定的进展。12月中旬,邝永存、方义洲找到林立说,北京的批示就要下来了,事情马上就可解决了,但是冯某等人提出必须再给300万元才把批示发下来。林立对此表示怀疑,为了稳妥起见,林立和邝永存商量先把300万元汇入邝永存的账户,等批示下来后再由邝永存把钱汇去北京,并且双方协议在未获得林立同意的情况下,邝永存不得动用这笔钱。
然而,批示迟迟未发下来,广州地税局依旧在催缴所欠税款。据邝永存交待,后来汇入的300万元并不是北京方索要的,最后也并没有汇给北京。300万元中,他给了方义洲60万,其余240万分别用来买了小汽车和用于百货业商会投资。
2007年上半年,绿茵阁公司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作出的决定,向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共计1000余万元。随后绿茵阁报警,检察机关指控邝、方两人虚构了北京的领导要求支付后一笔300万元款项的事实,在收到款项后,又将之用于自己的用途,此种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共骗取320万元。而邝、方的辩护律师均认为,两人已经为找领导疏通一事尽了力,并且也找到了相关的领导,所以不存在虚构事实的问题,两人不构成诈骗罪。本应该罚缴至少3000万元的绿茵阁如今只需缴纳所欠税款1000万,绿茵阁之所以执意称没有解决问题,其实是要过河拆桥,想逃掉应该给邝永存的300万元;并称对于这种“帮忙”,双方心里都清楚是有偿的,至于后面的300万元被邝永存归为私有,最多是不当得利。而方义洲的辩护律师则辩称,方义洲和邝永存不构成合谋诈骗,整个过程中,方义洲只是充当一个中间人的角色,他和林家并没有发生直接的金钱关系;对于后面的300万元,方义洲所得60万元不是林家给的,而是邝永存给他的,根本不是两人私分300万元,只能是介绍费。
整个案件是一笔多么肮脏的交易!当事双方不以为耻,是因为对于所干的这些事已习以为常吗?作为一家全国知名企业,他们不认可税务稽查结论,不是依照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而是找人“疏通”,找北京的关系往下压。所谓“疏通”,无非“火到猪头烂,钱到事情办”的旧社会老办法。真是大手笔,宁可发600万元贿赂私人打通关节,也不愿补交税款。这是商界的潜规则吗?这商会又怎么就像黑社会,搞起了饮“讲茶”那一套,在广州市约请国家税务总局一副司长见一面就用了20万元,又交给北京方面300万元。而方义洲的辩护律师居然在法庭上振振有辞,他得的那60万元最多也就是不当得利——意思是归还原主就OK了,好像那不过6毛钱6文线而已!
更奇怪的是,整个案件的指控完全是按照绿茵阁的思路进行的,就有无诈骗罪进行控辩审理。可是,这里分明涉嫌行贿受贿罪呀!
从绿茵阁公司的林某到方某、邝某、赵某、冯某,还有参与私分了20万元介绍费的李某、张某,都涉嫌行贿罪,有未遂有已遂。送出300万元的疏通费用,除了直接间接用于行贿还能是什么用途?检方代表国家,为什么没有追查300万元在北京给了谁?至于分掉20万元介绍费的邝永存、李某、张某是事实清楚的,为什么检方没有指控他们任何罪名?难道检方认为介绍见税务总局副司长一面就该得这么20万元“劳务费”?
如果邝、方的律师的辩护是事实,问题就更大了:“疏通”卓有成效,该罚的2000多万元就免了,这样的税务执法真是可怕,罚不罚就凭税务官员一句话!
这个案件至少反映了四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企业的法律意识,是守法还是按潜规则行事;二是商会的职责是什么,行会协会之类是自治组织还是拉皮条的;三是检方如何反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四是税务管理怎样实行法治而防范税务管理干部用执法权寻租。
刚读了一则国际新闻:美国加州一个现年18岁的高中生奥马尔汗,为申请上大学,多次夜闯学校,非法进入学校电脑系统偷改成绩,于今年6月19日出庭受审,如果所控罪名成立,可能判刑38年。他所犯罪行的危害,与本文所述情形相比,简直就不值一提。人家重视的是犯罪性质。漏税逃罚、贿赂政府官员,这种意图表现出来,就该受到严惩,何况情节已经够严重。
了解一点世界宪政史的人们都知道,最早的大宪章就两条:一是不经法庭审判国王不得随意惩办臣民,二是国王无权随意征税。税收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保障,也与公民的财产权直接相关,本身就是政治。依法治税是多么重要的事体,岂可如此轻慢地对待!
如果说要与人大的工作挂钩,税收的立法应该由人大做得更细密,对税务机关执法的监督更应该向人大详细汇报。除了生命权的保障,治国的内政没有比财税管理更重要的了。□
(作者单位:广州《南方周末》报社)
责任编辑:张功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