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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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都对职工董事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职工董事制度还存在着问题,使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的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必须在全面总结这些年来职工董事探索的基础上,启动国有企业董事的专题立法工作,赋予职工董事更大的职责和权力,为职工董事真正的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研究
  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一、我国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级较低
  《公司法》虽然对职工董事做出必要的规定,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很少对职工董事这一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各部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各个地方虽然都从不同的方面制定了专门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对职工董事制度建立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立法层级低大多数是其它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律甚至连法规都算不上。个别地方虽然通过了地方法规对职工董事制度做出规定但其影响力有限。特别是对大型或特大型的中央直属的国有企业影响力十分有限。
  2.规定之间存在混乱
  由于现行各种规定出于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考虑,受条块分割管理的影响,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划和立法指导使各种规定之间存在混乱。立法存在空白,国有企业应当设立职工董事。虽然在《公司法》中写的十分明确,并且还规定职工董事必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但其表述是寥寥数语,仅可以理解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推荐和产生方式、审核、罢免、任期、教育培训、劳动关系、解决问题方式等一系列在实际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早期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下使以后的立法中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造成很多的领域的模糊化。
  3.职工董事人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有企业的工会受同级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企业工会无论是在组织上还是在经济上都不独立都被公认为是企业的一个组织部分。为保证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同时任党委负责人。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会现既受制于高管又要对高管权力进行制衡的两难困境。出现了监管层面的“悖论”。在参与公司事务表决时,工会主度是应以公司利益为决策出发点还是以职工利益为决策出发点?理论上来讲,国有企业的根本利益和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一致两者之间不存在绝对的矛盾,两者是相统一的。但是,在具体问题上,有些决策是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来维护职工利益,还是以牺牲职工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公司利益,这是一个很难决策的问题。职工董事的双重身份常常会导致自我冲突,形成利益选择上的“悖论”。在实践中,遇到这个问题,往往都是以所谓公司利益为重,牺牲职工利益造成了职工合法权益被随意侵犯职工董事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二、我国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的完善
  1.为职工董事制度营造宽松环境
  从公司法角度而言,“职工参与在本质上是与股东主权原则相冲突的”[1]。实践中企业的管理者往往拒绝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威者对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有一种敌对的心里状态。认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会对企业正常运行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过程中职工董事又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要想使其在决策和监督中,特别是在领导层与职工意见有分歧时,能够坚持原则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就必须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建立相应制度保障职工董事能够履行职权。引导企业管理者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领导层和国有资产监管者,正确的认识职工董事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应有之义使职工董事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实。充分营造舆论氛围使广大国有企业职工和全社会的认可职工董事的作用,支持职工董事的工作使职工董事制度真正成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织部分。
  2.适时启动职工董事制度的立法工作
  适时启动针对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的立法规划工作将职工董事的立法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在全面总结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运行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改变过去宜粗不宜细的指导理念,进一步明确职工董事制度各操作领域的环节性问题。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来指导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制度。当然,职工董事的立法工作要与职工监事的立法工作相结合通过一部法律来解决这两个相互联系汉有区别的制度。关于二者的关系,由于不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这里就不在赘述。
  3.在职工董事的人选问题上引入第三方平衡机制
  结合当前国有企业的实际建议在职工董事人选问题上引入第三方机制。笔者认为可以引入各级工会组织在职工董事人选问题上的发言权,中央国有企业由全国总工会负责地方国有企业由省级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负责。虽然相关规定也要求职工董事人选确定后要向工会备案。但笔者认为应当将工会组织的发言权作为前提性机制而不是对即成事实的一种形式确认。工会组织必须全面参与到职工董事的人选问题上来,符合当前国有企业的实际,也有利于保障职工董事的相对独立性,使职工董事在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有更大的发言权,也能够实现与职工董事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工作相衔接。
  4.赋予职工董事特殊的否决权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讨论职工董事这一制度时,必须都从国有企业的这一大前提出发,在国有企业这一框架内进行。职工董事还要履行好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特别职责[2]。国有企业职工董事不仅要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同时在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表决时的拥有特殊否决权。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涉及职工在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就业报酬、劳动争议与仲裁、集体合同等等具体的问题上。职工董事在履行这一特别否决权时应受到职工代表大会的规范和制约职工董事行使这一特殊的建议权、否决权应当得到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且是根据职工代表的决议来行使这一特殊权利。
  参考文献:
  [1][日]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江,1989,107
  [2]郭教涛.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地位和作用探究[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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