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的原因分析及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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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不仅有一般拐卖儿童犯罪共有的特征,而且犯罪暗数高,熟人作案多,危害性更大。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具有深刻的社会、文化、个体原因。为预防这一犯罪,本文认为宏观上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先进文化普及和法制宣传,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微观上要严密医疗行业规范,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关键词 拐卖儿童犯罪 医务人员 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濮云涛,武汉大学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孙银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5级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60-02
  一、前言
  2013年7月,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医院医生张淑侠贩卖婴儿案发,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进入公众视野。本文以该案为例,从犯罪学的角度,归纳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的基本特征,探寻这一犯罪现象产生的缘由,并提出预防此类犯罪的对策建议。
  二、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的基本特征
  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作为特殊主体实施的一般犯罪,具有与一般拐卖儿童犯罪共有的特征,又包含与之不同的独有特点。笔者对其分别讨论,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以期更为清晰地探究这一犯罪现象。
  (一)与一般的拐卖儿童犯罪共有的特征
  1.犯罪主体多。拐卖儿童犯罪中,犯罪主体繁多,共同犯罪甚至犯罪集团的情况较为多见,并大多有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的特点;张淑侠拐卖儿童的犯罪中同样存在将婴儿多次转手的情况,所贩卖的7名婴儿中查实4名被加价转卖,利益链条复杂。
  2.犯罪对象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拐卖儿童典型案例中,一个主犯参与作案37起,拐卖儿童38人,遍及四省市 ;张淑侠拐卖婴儿案发后,有关部门接到50多次举报,其中与之有关的有26起,法院生效判决最终认定其贩卖婴儿7人,其犯罪行为作用于多个家庭。
  3.犯罪时间长。拐卖儿童犯罪作案隐蔽,打击难度大,犯罪分子长期难以被确定并抓获,以致犯罪的时间跨度较大;与一般拐卖儿童犯罪类似,张淑侠拐卖儿童的犯罪生涯从2011年11月开始至2013年7月案发,所犯同种数罪长达两年之久,罄竹难书。
  (二)与一般的拐卖儿童犯罪不同的特征
  1.犯罪暗数高。这里是指犯罪的绝对暗數相对于一般的拐卖儿童犯罪高。一般的拐卖儿童犯罪中被害人父母通常知晓自己婴儿丢失,只是不知晓具体的犯罪分子;而张淑侠贩婴案中被害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自愿”将子女交犯罪人“处理”,根本不了解自己被害。
  2.熟人作案多。通常的拐卖儿童犯罪中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不相识,二者之间的互动亦较少;而张淑侠与被害人均相识,有些还是关系较好的朋友,事后甚至送给犯罪人40斤馍50斤面以表达感谢,这表明被害人取得了犯罪人充分的信任。
  3.危害性更大。一般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大,严重侵犯了婴儿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挫伤了其家属的情感;而医务人员犯此罪除了具有一般拐卖儿童犯罪的危害以外,还侵犯了医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严重侵犯刑法重点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三、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的原因分析
  罪因结构由宏观的犯罪根源与微观的犯罪场有机结合而成。其中犯罪根源是从宏观上决定犯罪的产生,对具体犯罪的影响区别性较小 ,因此笔者从犯罪场入手,横向分析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的社会、文化、个体原因。
  (一)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的社会原因
  1.贩卖儿童有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据公安机关统计人贩子以两万至五万不等价格贩卖儿童,这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 。张淑侠被一名产妇提醒后方知贩卖婴儿无本万利,遂产生犯罪恶念并付诸实施,将婴儿以两至三万元不等的价格贩卖。
  2.医疗行业规范未能严格有效落实。本案中,富平县妇幼保健院此前曾花费大量资金配置了标准化的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但是由于其缺乏落实相关制度的监管机制,犯罪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监管。被判犯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产房负责人司欣供称,医院内部管理不严、未按章办事是导致张淑侠接连贩婴不被发现的原因之一。
  3.社会保障制度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够完善。本案中被害人将自己的骨肉交与张淑侠“处理”,很大程度上医疗保障的疏漏给受害人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而一些地区收养制度不完善,无子家庭通过收买婴儿的途径抚养婴儿;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下,极少数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对来源不明的婴儿上户口,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二)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的文化原因
  1.封建残余思想根深蒂固。受到“养儿防老”、“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影响 ,一方面,被害人在听信医生婴儿残疾的说法时更易于放弃女婴;另一方面,收买者对6岁以下儿童更倾向于选择男性 。这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造成了无形的文化障碍。
  2.在立法和法制宣传中对收买者的惩处力度不够。我国刑事立法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规定的法定刑过低,并且第241条第6款 增加免予追究的但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犯罪人悔过,但更不利于打击收买行为;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宣传力度不够。
  3.被害人文化程度不高,具有较强的“可利用被害人模式”。本案中,张淑侠权被害人放弃子女的说辞并不高明,但是被害人不仅缺乏基本的医疗常识,而且未曾想过对犯罪人所述之情况进行查证,因此犯罪人屡屡得手却不被发现。一般的拐卖儿童犯罪中的被害人也常常有疏于看管、轻信他人的情况。
  (三)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的个体原因
  1.侥幸心理作祟。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中,犯罪人尽管意识到拐卖儿童乃道德败坏、违法乱纪之行为,但自认为对医院的规章制度的漏洞了如指掌,并且借助一定权势逃避监管,加之被害人的充分信任,决意实施犯罪。   2.犯罪成瘾性强。本案中,张淑侠的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行为人无法克制拐卖婴儿的冲动;没有反侦察手段:案发前与同事、被害人关系良好,作案手段不高明。在连续的犯罪中,张淑侠对拐卖婴儿具有很强的依赖,形成复杂的病态心理。
  3.道德情感错位。知道善恶并不见得直接引起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只有当行为人产生向善之心,在善行中得到满足,才能使这种道德认识真正指引自己行为的方向 。本案中张淑侠的道德情感在金钱面前逐渐缺失,背弃人伦,不再视拐卖儿童为不道德行为。
  四、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的防治对策
  综合治理是我国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基本模式,其措施体系包含社会防治、心理防治、治安防治、刑罚防治。笔者纵向分析,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防治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的基本对策。
  (一)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的宏观层面措施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当务之急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建设,深化改革,减少社会矛盾,在根源上预防犯罪。具体在拐卖儿童犯罪中,进一步加强居民医疗保障和残疾人康复机制建设,减少遗弃亲生子女的犯罪动机;简化收养手续、降低民众收养婴儿的成本,以缩小买方市场。
  2.进一步深化先进文化普及和法制宣传,推动法律实施。犯罪现象主要是由于现实的社会原因所致,但历史的文化惯性会潜移默化影响犯罪的发生和进展。深化先进文化的传播,普及中小学教育,对互联网进行管控和引导,以清除滋生拐卖儿童犯罪的糟粕文化;司法行政机关深化拐卖儿童预防措施和收买儿童社会危害的法制宣传,并将其与文化教育紧密融合在一起,营造全社会守法的和谐氛围。
  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升刑罚预防的有效性。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和司法中要追求“既犯不再犯,未犯不敢犯”的目标。一方面,坚持从重从快处断拐卖儿童犯罪,尤其是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保证刑罚适用的必然性和及时性;对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坚决适用极刑,加强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从严打击不是重刑主义,要细化拐卖儿童犯罪具体情况的刑事处遇,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明确刑罚预防的局限性,强调对罪犯的教育和矯正,以更有效预防犯罪。
  (二)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的微观层面措施
  1.严密医疗行业规范,弥补监管死角。首先,对医疗行业的患者登记、病危告知、问题汇报等制度完善相关规程,加强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其次,落实医疗监管责任制,将负责各个流程安全管理的事务落实到个人,卫生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医疗卫生大检查,强化监督问责。再次,全面深化信息公开制度,便利公众参与监督,强化医疗行为运行的透明度,提升医疗机构的公信力。
  2.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健康教育,提升职业荣誉感。医务人员实施拐卖儿童犯罪与其工作压力大、绩效考核不合理、职业荣誉感丧失有关,从心理预防角度扼杀医务人员实施犯罪的内心动机尤为必要。医疗机构平日要加开展多种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政治学习,提升医务人员的道德修养,加强心理危机干预,保持其正确的价值观念。
  3.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扩大联网搜寻的覆盖面。婴儿被拐后6小时内是搜救的黄金时间 ,被害人一旦发现儿童在医院丢失,医院保卫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失踪儿童信息,并密切联系警方,在最短时间内立案侦查。扩大失踪婴儿父母DNA数据库的覆盖面,充分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新媒体资源,使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被置于严密的防控之下。通过加强事后应急处置,进一步预防犯罪发生。
  五、结语
  防治医务人员拐卖儿童犯罪,要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形成打击拐卖和职务犯罪的社会合力;同时要避免矫枉过正,实施时须坚持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向着全体人民心中的“中国梦”不断奋进。
  注释:
  张先明.始终坚持严惩重判,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拐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2012-05-31(1).
  高晓莹.拐卖儿童罪之犯罪学探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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