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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1995年第2期刊登了出借国库券用于抵押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一案,根据案情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其中有一个关键的细节末作交代,即在1993年7月国库券到期,造纸厂要求兑付该款时,对于经营部将国库券抵押给造纸厂之事,某百货公司是否明知,下面笔者分两种情况加以分析。一、若百货公司在93年7月造纸厂要求兑付时才知道国库券被抵押给造纸厂,则百货公司不负保证责任。其理由如下:1.百货公司出借国库券是作经营部向银行贷款之用。经营部在借取国库券时,言明以此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而后用贷得的款项来偿还造纸厂的债务。由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