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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21日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同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