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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末国家提出依法治国理念,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法官权力义务及要求的法律法规。近年来,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很多冤假错案,人民对法院的信任度急剧下降,实施主审法官责任制,以法律监督主审法官的办案质量,明确主审法官在审判中的权责,以责任机制督促主审法官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
关键词:刑事案件;责任;研究
由于刑事案件的错案发生率高,且影响严重,因此本文旨在对刑事案件主审法官责任进行研究,探究当前形势下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实行责任制面临的困难及其解决建议。
面临法律人才短缺且经验不足,法院内部组织机构错综复杂、权责划分不明确,法官权利过小、无法实现权责统一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在立法上进行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国司法独立改革及法官责任制的落实。
一、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现状与主审法官责任制要求存在矛盾
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多达上千起,但是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法官人数少、法学知识薄弱的现状又为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要实行刑事案件主审法官责任制,必须保证有一支办案经验充足、法学专业知识深厚的法官队伍。可以说法官队伍的建设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很难想象在一个法官队伍综合素质偏低的国家里搞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司法改革会得出什么样得结果。改变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好主审法官责任制,必须从法官选任制度入手。笔者有以下建议:
(1)司法系统的人员选拔考试应退出公务员考试系统,实施独立自主的司法公正人员选拔制度。公务员考试是司法系统选拔人员进入司法队伍的准入门槛,但公务员考试制度本身的缺陷不可忽视,同时司法系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其选拔人才更加注重的是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在我国,一个社会人员要想进入司法系统工作,在考试的选拔上不涉及法学专业知识考试,就连面试也是问一些与所从事的职业不相关的东西,在新人入职之前,用人机关对新人的法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一无所知,这种选拔制度是很难满足当下法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要求的。因此,要想推动司法改革,必须先改革司法系统入职人员选拔制度。
(2)提高法官选拔的条件,逐步精英化。鉴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法官选拔上应实行综合考评制度。首先,对于司法工作人员选任为法官的考评,应提高执业年限;其次,对于新入职的工作人员,应以文件形式为其指定现有法官作为其指导老师,带领其办理案件,并在每个案件结束后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在选拔时应将其所有协助办理的案件进行总评。最后,拓宽法官选拔的生源渠道,从优秀律师、大学法学教授中选拔法官。
二、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导致了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刑事案件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施,要求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全过程发挥主导作用,如果出现冤假错案,就由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总是受到各种法律及权利的限制,最终导致了审判分离,责任无法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头上。
(1)法官权利过小,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施会造成权责失衡的结果。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根据案件情况分为合议庭审理和独任制审理。对于独任庭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发挥的作用是全面的,因此对于独任庭审理案件的法官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将办理案件风险具体落实到独任庭审判法官的身上,具体可行。但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会出现主审法官责任制被形式化的情况,例如没有达到提交审判委员会条件。审判员意见有发生分歧的案子。
(2)审判委员会权利过大,不利于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落实。按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的案件是有限度的,但是实施主审法官责任制以后,很多主审法官对于自己无法把握的案件,都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种行为的危害是与司法独立的理念背道而驰的。首先,实施主审法官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目的就是要加强法官的案件审理水平和审理地位,避免出现集体不负责任或者法官逃避责任,但是主审法官由于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怕承担责任的原因,经常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通过集体讨论形式分担责任,使主审法官责任制找不到责任承担主体。其次,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审理模式决定了其只能关注到案件的表面程度,无法具体全面了解案情,且审判委员会成员是以行政级别的方式产生,可以说在中国,审判委员会的人员大多都是法学专业素质低下的人员,因为在我国很多法院的院长都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其法学知识都是经过短期的系统内培训获得,断断续续,无法形成系统的法学知识结构,审理案件时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
三、如何避免审判委员会的副作用
要解决以上问题,可以说任重道远,在立法上要及时为主审法官的权利义务正名,实行法官终身制,并给予法官一定的地位和保障,避免其成为政治制度改革的牺牲品。要及时取消审判委员会,堵段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制度缺口,放权于法官,由法官自己审理,自己判决,最终自己负责。改革司法制度,法院去行政化,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庭长必须是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知识素养,道德高尚的人员,杜绝那些只会行政工作,审理案件一塌糊涂的非法学人员进入司法系统,如果进入司法系统杜绝其接触案件或者对案件结论发表意见。
四、结语
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提出和实施,必然要经历一段长久的改革历程,立法上必须于法有据,还要提高法官荣誉和社会福利,避免法官因为责任制的压力退出法院系统,同时要保障法官承担的责任和自己行使的权利成正比,削弱并逐步取消审判委员会的权利,使审判的权利具体落实到主审法官身上,为主审法官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总之,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主体就是法官,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是主审法官责任制顺利实施的基础,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要条件之一。
关键词:刑事案件;责任;研究
由于刑事案件的错案发生率高,且影响严重,因此本文旨在对刑事案件主审法官责任进行研究,探究当前形势下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实行责任制面临的困难及其解决建议。
面临法律人才短缺且经验不足,法院内部组织机构错综复杂、权责划分不明确,法官权利过小、无法实现权责统一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在立法上进行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国司法独立改革及法官责任制的落实。
一、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现状与主审法官责任制要求存在矛盾
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多达上千起,但是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法官人数少、法学知识薄弱的现状又为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要实行刑事案件主审法官责任制,必须保证有一支办案经验充足、法学专业知识深厚的法官队伍。可以说法官队伍的建设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很难想象在一个法官队伍综合素质偏低的国家里搞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司法改革会得出什么样得结果。改变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好主审法官责任制,必须从法官选任制度入手。笔者有以下建议:
(1)司法系统的人员选拔考试应退出公务员考试系统,实施独立自主的司法公正人员选拔制度。公务员考试是司法系统选拔人员进入司法队伍的准入门槛,但公务员考试制度本身的缺陷不可忽视,同时司法系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其选拔人才更加注重的是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在我国,一个社会人员要想进入司法系统工作,在考试的选拔上不涉及法学专业知识考试,就连面试也是问一些与所从事的职业不相关的东西,在新人入职之前,用人机关对新人的法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一无所知,这种选拔制度是很难满足当下法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要求的。因此,要想推动司法改革,必须先改革司法系统入职人员选拔制度。
(2)提高法官选拔的条件,逐步精英化。鉴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法官选拔上应实行综合考评制度。首先,对于司法工作人员选任为法官的考评,应提高执业年限;其次,对于新入职的工作人员,应以文件形式为其指定现有法官作为其指导老师,带领其办理案件,并在每个案件结束后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在选拔时应将其所有协助办理的案件进行总评。最后,拓宽法官选拔的生源渠道,从优秀律师、大学法学教授中选拔法官。
二、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导致了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刑事案件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施,要求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全过程发挥主导作用,如果出现冤假错案,就由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总是受到各种法律及权利的限制,最终导致了审判分离,责任无法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头上。
(1)法官权利过小,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施会造成权责失衡的结果。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根据案件情况分为合议庭审理和独任制审理。对于独任庭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发挥的作用是全面的,因此对于独任庭审理案件的法官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将办理案件风险具体落实到独任庭审判法官的身上,具体可行。但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会出现主审法官责任制被形式化的情况,例如没有达到提交审判委员会条件。审判员意见有发生分歧的案子。
(2)审判委员会权利过大,不利于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落实。按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的案件是有限度的,但是实施主审法官责任制以后,很多主审法官对于自己无法把握的案件,都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种行为的危害是与司法独立的理念背道而驰的。首先,实施主审法官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目的就是要加强法官的案件审理水平和审理地位,避免出现集体不负责任或者法官逃避责任,但是主审法官由于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怕承担责任的原因,经常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通过集体讨论形式分担责任,使主审法官责任制找不到责任承担主体。其次,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审理模式决定了其只能关注到案件的表面程度,无法具体全面了解案情,且审判委员会成员是以行政级别的方式产生,可以说在中国,审判委员会的人员大多都是法学专业素质低下的人员,因为在我国很多法院的院长都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其法学知识都是经过短期的系统内培训获得,断断续续,无法形成系统的法学知识结构,审理案件时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
三、如何避免审判委员会的副作用
要解决以上问题,可以说任重道远,在立法上要及时为主审法官的权利义务正名,实行法官终身制,并给予法官一定的地位和保障,避免其成为政治制度改革的牺牲品。要及时取消审判委员会,堵段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制度缺口,放权于法官,由法官自己审理,自己判决,最终自己负责。改革司法制度,法院去行政化,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庭长必须是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知识素养,道德高尚的人员,杜绝那些只会行政工作,审理案件一塌糊涂的非法学人员进入司法系统,如果进入司法系统杜绝其接触案件或者对案件结论发表意见。
四、结语
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提出和实施,必然要经历一段长久的改革历程,立法上必须于法有据,还要提高法官荣誉和社会福利,避免法官因为责任制的压力退出法院系统,同时要保障法官承担的责任和自己行使的权利成正比,削弱并逐步取消审判委员会的权利,使审判的权利具体落实到主审法官身上,为主审法官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总之,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主体就是法官,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是主审法官责任制顺利实施的基础,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