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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一)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二)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三)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四)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注:该案系国内首例此类案件,具有法律适用的指导意义和法律宣传的教育意义,该案审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之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其行为主体明确包括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并且在加重构成要件中增加了“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这一规定,适用此规定,能够准确全面地处理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危害行为,不需要对被告人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五)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六)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七)指导案例145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八)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
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一)检例第33号: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二)检例第34号: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案
(三)检例第35号: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四)检例第36号: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五)检例第37号:张四毛盗窃案
(六)检例第38号:董亮等四人诈骗案
(七)检例第40号:周辉集资诈骗案
(八)检例第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
传销活动案
(九)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
(十)检例第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
(十一)检例第67号: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十二)检例第68号: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十三)检例第69号: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十四)检例第100号:陈力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二)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三)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四)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注:该案系国内首例此类案件,具有法律适用的指导意义和法律宣传的教育意义,该案审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之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其行为主体明确包括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并且在加重构成要件中增加了“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这一规定,适用此规定,能够准确全面地处理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危害行为,不需要对被告人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五)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六)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七)指导案例145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八)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
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一)检例第33号: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二)检例第34号: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案
(三)检例第35号: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四)检例第36号: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五)检例第37号:张四毛盗窃案
(六)检例第38号:董亮等四人诈骗案
(七)检例第40号:周辉集资诈骗案
(八)检例第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
传销活动案
(九)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
(十)检例第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
(十一)检例第67号: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十二)检例第68号: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十三)检例第69号: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十四)检例第100号:陈力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