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反贪侦查取证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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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诉法对新时期的反贪工作,尤其是反贪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形式、新规定下更好地完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新刑诉法站在维护“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上,明确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自侦权的使用做出了新的限制,对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一、反贪侦查调查取证面临的挑战
  (一)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难度加大。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辩护人身份接触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凭有效证件向看守所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不受监听。律师在这个时候就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更甚者,可能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使侦查机关仅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实现案件突破的目标难以实现。而且,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文化水平较高,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的新规定下,犯罪嫌疑人极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拒绝交待自身的犯罪问题。
  (二)保持证人证言的稳定性阻力加大。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本身具有依附性、多变性的特点,在新刑诉的规定下,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随意接触到证人,则证人证言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可能会出现侦查部门和律师对同一名证人调取的证言完全不同的情况,使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从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另外,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已经成为辩护人介入案件中,即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可以说该名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就基本可以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尤其是基于案件保密性,公诉部门无法提前进入到反贪部门的侦查阶段,这就导致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在相互配合下享有着更多的证据情况资源,且可能比反贪部门早一步接触到一些证人,并按利于犯罪嫌疑人脱罪的方向获取了证言。
  (三)通过技侦措施获取的证据形式不成熟。目前反贪部门现有的、比较常用的技术侦查手段,仅仅局限在对犯罪嫌疑人通讯工具的监听、定位,对于秘密跟踪、监控、摄像、录音等手段则基本没有涉及。在新刑诉法中,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和电子数据正式被确定为法定证据形式,这项改革不但为反贪侦查工作增加了巩固犯罪事实的证据形式,并且为反贪部门带来了助推侦查信息化和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机遇。但是,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后,“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即检察机关没有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权,而且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沟通衔接机制上也不够成熟,很多操作层面的细节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新刑诉法中对反贪部门通过技侦措施获取证据的这一的规定,仍存在不成熟之处,可操作性不强。
  (四)调查取证的高效性有待提高。首先,新《刑诉法》 规定了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案件的时间将提前至侦查阶段,即侦查部门立案后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开始,就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因此出现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翻供、串供等不利局面的几率较大;其次,新刑诉法实施后,初查工作将占据办案工作的主要部分,在案件初查及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需要大量的辅助案件的户籍、通讯等公共信息以帮助确定调查方向,发现并选择案件突破口寻找相关涉案人员,而目前检察机关没有与相关部门、企业建立完善的协查信息机制,侦查人员要掌握这些信息需通过繁琐的手续东奔西走才能获取,费时费力效率低,并且容易惊动涉案人员,甚至会出现泄露案情,嫌疑人串供、翻供的情况。
  二、新刑诉法下反贪部门调查取证的对策
  (一)初查工作缜密化、精细化,以外围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供述。首先,反贪部门要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陈旧执法办案工作思路,树立以外围证据包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办案工作思路;其次,在坚定新的办案观前提下,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扎实做好案件的初查工作,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确保初查工作细致全面,取得证据材料合法、无瑕疵,提高初查和第一次讯问的成效。准确把握初查、立案时机,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做好办案的基础性工作,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及律师介入后犯罪嫌疑人翻供等情形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
  (二)平衡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强化证人证言的完善、固定工作。在侦查中,反贪部门应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尽可能多地调取各类证据,特别是要重视对应用声像、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证据的掌握,通过外围证据对犯罪事实予以固定,再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核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大大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成案率。此外,贪污贿赂犯罪具有无案发现场、调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特别是贿赂类职务犯罪,贿赂双方的言辞证据是确定犯罪事实的重点,在不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为证据重点的情况下,行贿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言需要确保其稳定性,可以采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等措施将证言固定,提高反贪部门掌握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度,以对抗发生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的可能,有效地减少翻证对案件整体侦结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充分有效利用技术侦查权,有效获取技侦措施调取的证据。在新刑诉法对技侦措施相关规定不详尽的情况下,反贪部门为了能依法采取技侦措施获取证据,应尽快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技侦工作的开展情况,共同探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配合等制度机制建设,并在三机关之间形成共同的内部公文,将技侦申请、审批、开展流程进行明文落实,以及以真正发挥技术侦查手段的威力。此外,检察机关应向相关部门反映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含义,范围、审批程序进行细化的迫切需求,在未形成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等形式进行解释之前,最高检可以先行制定检察系统内部文件,以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对技侦措施的理解和适用。
  (四)多措并举提高办案效率,带动取证工作保密性的加强。一方面,侦查活动应当讲求效率,快侦快结,速战速决。一旦认为具备立案条件,就应统筹优势侦查资源,集中精力同步取证,如同步进行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冻结款物等工作,缩短侦查活动保密的时间,及时立案侦查,以防止侦查中出现泄露案情和嫌疑人串供、翻供现象的可能。在条件不成熟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放长线经营,视情况适时启动立案程序。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公共侦查辅助信息的采集机制,加强公共信息的收集与共享。首先要在短期内建立起友好协作工作机制,在目前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现实困难的前提下积极与辖区户籍、通讯、工商、车辆、城建、银行等各相关部门协调沟通,达成信息快速查询协议或共识,建立了快速查询绿色通道,由专人“一对一”负责,查询相关信息时可以足不出户,只需要拨打一个电话就可快速获取,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其次,要努力建立起长效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平台,由省、市级检察院牵头,主要实施公共信息查询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与相关单位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在确保高度网络保密的前提下,与电信、户籍、房管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长效信息获取平台,实现无缝对接、互通互联、网络化办公。
  (五)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主动调整自己适应新刑诉法的工作要求。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办案的成果息息相关,而新刑诉法中严格的规定,无疑是对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应注重提高侦查人员的四方面能力。一是收集证据的能力,在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围绕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调取证据的能力,和全面收集有罪、罪重或无罪、罪轻证据的能力,且应尽可能做到在第一时间内收集证据,防止律师介入导致取证困难;二是审查证据的能力,侦查人员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排他性,从而提高证据证明力,促使案件顺利诉出判下。三是固定证据的能力,即要提高制作笔录、调取物证和书证的能力。四是强化证据的纠偏能力,不断提高侦查人员应对翻供翻证现象的心理素质,培养查明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原因,采取对策措施,及时弥补证据漏洞的能力。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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