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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难而坚强的四川5年内连遭两次地震重创,震区房屋毁损严重。谁都知道地震是不可抗力因素,那么作为震区房子倒塌购房人是否还需要继续还房贷呢?成为近日媒体和网友热议的话题。
针对倒房还贷问题,主要有主债和免债两种观点,还有网友发出了向房地产开发商索要赔偿金后再支付房贷的第三种声音。
主债方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即使房子没了,只要签约人还活着,则根据《合同法》
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也就是说,如果灾民房子倒了,房子按揭的月供还得继续还。有银行法律顾问解释称,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房子是抵押物,是补充;银行借给你的是钱,不是房子,不管怎么样,你也得还钱。因此,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停止还月供。
免债方认为:在地震中倒掉的房子不需要再偿还贷款。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一条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律师解释称,地震是不可抗力,银行和房主签定的房贷合同因地震倒房自然解除。倒房房主的房产证仍在银行,银行可自行处理。
以上种种观点都似乎都有一些道理,但笔者通过做相关调查和了解,更倾向于免除倒房灾民房贷的说法,认为至少有三点理由可让银行不再主张债权。
理由之一是有政策先例借鉴;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银监会曾下发过紧急通知,
要求各银行核销借款人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根据当时的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除了房贷之外,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银行也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理由之二是有免债法律依据;房贷人是用房子做抵押,用于偿还贷款保证。《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如果能够获得赔偿,当然可按《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但是因为风险太大,保险公司已经相继停掉了地震险。如果借款人没有投保地震损失的险种,借款人必然没有途径获得任何赔偿,那么银行将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理由之三是银行有爱心买单之需要。灾害无情人有情,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社会各界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而作为国家资金和民间资本集散地的银行业更应在危难时刻显身手,免除倒房灾民的房贷,是对灾区恢复重建最直接的支持。那种只要人活着就要续还房贷的说法着实也缺乏人情味,而实施比2008年汶川地震更为宽松的银行核销政策才是灾区房奴的福音,民心所向,值得期待。
爱心播撒中华地,众志成城度难关。挺住震区,雄起四川,撑起银行,顶起中国!
针对倒房还贷问题,主要有主债和免债两种观点,还有网友发出了向房地产开发商索要赔偿金后再支付房贷的第三种声音。
主债方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即使房子没了,只要签约人还活着,则根据《合同法》
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也就是说,如果灾民房子倒了,房子按揭的月供还得继续还。有银行法律顾问解释称,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房子是抵押物,是补充;银行借给你的是钱,不是房子,不管怎么样,你也得还钱。因此,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停止还月供。
免债方认为:在地震中倒掉的房子不需要再偿还贷款。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一条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律师解释称,地震是不可抗力,银行和房主签定的房贷合同因地震倒房自然解除。倒房房主的房产证仍在银行,银行可自行处理。
以上种种观点都似乎都有一些道理,但笔者通过做相关调查和了解,更倾向于免除倒房灾民房贷的说法,认为至少有三点理由可让银行不再主张债权。
理由之一是有政策先例借鉴;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银监会曾下发过紧急通知,
要求各银行核销借款人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根据当时的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除了房贷之外,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银行也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理由之二是有免债法律依据;房贷人是用房子做抵押,用于偿还贷款保证。《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如果能够获得赔偿,当然可按《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但是因为风险太大,保险公司已经相继停掉了地震险。如果借款人没有投保地震损失的险种,借款人必然没有途径获得任何赔偿,那么银行将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理由之三是银行有爱心买单之需要。灾害无情人有情,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社会各界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而作为国家资金和民间资本集散地的银行业更应在危难时刻显身手,免除倒房灾民的房贷,是对灾区恢复重建最直接的支持。那种只要人活着就要续还房贷的说法着实也缺乏人情味,而实施比2008年汶川地震更为宽松的银行核销政策才是灾区房奴的福音,民心所向,值得期待。
爱心播撒中华地,众志成城度难关。挺住震区,雄起四川,撑起银行,顶起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