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证券交易所作为一个利益组织体,其利益诉求各异的市场主体之间形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从而在其自律管理的过程中产生了利益冲突。本文指出为了避免利益冲突降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率,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之进行规范和平衡。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 自律管理 利益冲突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66-01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主体如证券商、上市企业、投资者以及交易所本身,作为不同的利益体,都持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这样的情况下,有利益差异,就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那么,证券交易所在自律管理过程中,就必须平衡该等利益冲突,以提高其自律管理的效率。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个利益组织体,其利益诉求各异的市场主体之间形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其中包括会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所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所股东与交易所之间的利益冲突等。诸种利益冲突中,最为重要与复杂的,应该是作为强势主体的会员、上市企业与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所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十分普遍。同时,对任何可能减少经纪业务、降低投资者对会员中介职能依赖程度的行为,也都会遭到会员的抵制和反对,即使其有利于市场的整体利益。在自营业务中,则主要表现为交易所会员滥用资金、资源、信息优势,通过市场操纵方式,影响证券交易所价格或交易量,增加投资者的成本。
(二)上市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上市企业与投资者之间获取的信息数量和质量存在巨大差异。前者是信息强势主体,后者是信息弱势群体,上市企业可能利用其信息强势措施实施利益机会主义,利益冲突由此产生。
在上市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中,上市企业的利益机会主义表现为“隐瞒信息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隐瞒行动的道德风险行为”。
二、平衡证券交易所利益管理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必要性
由于证券交易所本身的性质,其自律管理常常以会员利益及股东利益为本位。而且,证券交易所作为股东整体利益的代表,更注重交易所的经营和发展,更注重其自身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这样,证券交易所就很可能为了会员、股东或者其自身的商业利益而怠于履行甚至滥用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
然而,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各种市场主体之间,实质上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联性,证券商、上市企业、投资者以及交易所自身之间存在着利益统一的可能。这就使得交易所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均不能脱离其他主体而存在。为了各市场主体之间形成互利,避免由于利益冲突激化而导致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有效性的降低,必须协调并满足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商、投资者等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的平衡及控制。
三、平衡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过程中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设计
在法理上,法律和利益被视为一对紧密联系的范畴,因为利益是法律产生和演变的内在动力,同时,利益需要法律确认、界定和分配。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证券交易所具有商业组织和公共管理的双重身份。对于证券交易所的立法者来讲,在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上,通常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若将这一价值取向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使维护公共利益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义务,则能从法律强制角度更好地保护在证券交易市场中的弱势主体的利益。同时,应完善证券交易所中关于相关业务经营程序的立法,强化交易所执行《证券法》及自身业务规则,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定义务和公共责任。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
(一)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证券法》明确规定我国对证券市场实行政府集中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证券监督模式,但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在实际上对证券市场进行了全面的直接管理,使得整个监管体制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都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充分信任证券交易所,主要原因在于自律管理是证券交易所主要的市场职能,与交易所的商业活动相互渗透,成为交易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交易所为了维护市场声誉和商业利益,会更严格地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而无须政府介入更多的行政监管。
(二)分离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和商业职能
鉴于营利性证券交易所中潜在的利益冲突,应分离其监管职能与商业职能以防范和管理利益冲突。应建立一个独立的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该部门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核心进行上市管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等。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建立有效的市场监控制度是提供公平叫环境、及时发现违规交易的必需。
(三)设立专门的利益冲突调解部门
新加坡、香港和多伦多交易所采取这一措施,该委员会通常设置于交易所的董事会中,以独立委员会的形式存在,就交易所对与交易所存在商业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上市企业实行的监督管理活动进行审查,以确保交易所规则得到公正执行。这一制度在我国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体制的过程中,也未尝不可尝试。
利益冲突无法消灭,但可进行规范和平衡。中国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体制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应借鉴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几百年来发展历程中的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平衡措施,对其中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管理和控制,以保证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吴志攀,白建军.证券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刘道远.证券侵权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3]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洪修文.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 自律管理 利益冲突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66-01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主体如证券商、上市企业、投资者以及交易所本身,作为不同的利益体,都持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这样的情况下,有利益差异,就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那么,证券交易所在自律管理过程中,就必须平衡该等利益冲突,以提高其自律管理的效率。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个利益组织体,其利益诉求各异的市场主体之间形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其中包括会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所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所股东与交易所之间的利益冲突等。诸种利益冲突中,最为重要与复杂的,应该是作为强势主体的会员、上市企业与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所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十分普遍。同时,对任何可能减少经纪业务、降低投资者对会员中介职能依赖程度的行为,也都会遭到会员的抵制和反对,即使其有利于市场的整体利益。在自营业务中,则主要表现为交易所会员滥用资金、资源、信息优势,通过市场操纵方式,影响证券交易所价格或交易量,增加投资者的成本。
(二)上市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上市企业与投资者之间获取的信息数量和质量存在巨大差异。前者是信息强势主体,后者是信息弱势群体,上市企业可能利用其信息强势措施实施利益机会主义,利益冲突由此产生。
在上市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中,上市企业的利益机会主义表现为“隐瞒信息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隐瞒行动的道德风险行为”。
二、平衡证券交易所利益管理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必要性
由于证券交易所本身的性质,其自律管理常常以会员利益及股东利益为本位。而且,证券交易所作为股东整体利益的代表,更注重交易所的经营和发展,更注重其自身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这样,证券交易所就很可能为了会员、股东或者其自身的商业利益而怠于履行甚至滥用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
然而,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各种市场主体之间,实质上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联性,证券商、上市企业、投资者以及交易所自身之间存在着利益统一的可能。这就使得交易所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均不能脱离其他主体而存在。为了各市场主体之间形成互利,避免由于利益冲突激化而导致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有效性的降低,必须协调并满足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商、投资者等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的平衡及控制。
三、平衡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过程中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设计
在法理上,法律和利益被视为一对紧密联系的范畴,因为利益是法律产生和演变的内在动力,同时,利益需要法律确认、界定和分配。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证券交易所具有商业组织和公共管理的双重身份。对于证券交易所的立法者来讲,在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上,通常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若将这一价值取向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使维护公共利益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义务,则能从法律强制角度更好地保护在证券交易市场中的弱势主体的利益。同时,应完善证券交易所中关于相关业务经营程序的立法,强化交易所执行《证券法》及自身业务规则,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定义务和公共责任。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
(一)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证券法》明确规定我国对证券市场实行政府集中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证券监督模式,但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在实际上对证券市场进行了全面的直接管理,使得整个监管体制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都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充分信任证券交易所,主要原因在于自律管理是证券交易所主要的市场职能,与交易所的商业活动相互渗透,成为交易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交易所为了维护市场声誉和商业利益,会更严格地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而无须政府介入更多的行政监管。
(二)分离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和商业职能
鉴于营利性证券交易所中潜在的利益冲突,应分离其监管职能与商业职能以防范和管理利益冲突。应建立一个独立的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该部门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核心进行上市管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等。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建立有效的市场监控制度是提供公平叫环境、及时发现违规交易的必需。
(三)设立专门的利益冲突调解部门
新加坡、香港和多伦多交易所采取这一措施,该委员会通常设置于交易所的董事会中,以独立委员会的形式存在,就交易所对与交易所存在商业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上市企业实行的监督管理活动进行审查,以确保交易所规则得到公正执行。这一制度在我国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体制的过程中,也未尝不可尝试。
利益冲突无法消灭,但可进行规范和平衡。中国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体制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应借鉴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几百年来发展历程中的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平衡措施,对其中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管理和控制,以保证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吴志攀,白建军.证券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刘道远.证券侵权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3]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洪修文.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