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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计算机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它带来游戏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纠纷,而我国的立法对此却处于空白状态。针对相关问题,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本文就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的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概念界定 财产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37-02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必须立足于对“虚拟”的界定以及“财产”的内涵,并反映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有属性。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在下文中已详细论述,此处不再涉及。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词源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是舶来语,英文表述为“Virtual Property”。 根据《The Oxford Dictionary》的解释,“ Virtual”一词的首要释义是“实质上的,实际上的;虽然没有实际的事实、形式或名义,但在实际上或效果上存在或产生的”。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虚拟有二层意思:一是指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二是指虚构的。按照汉语词典的解释,“虚拟”的东西是只存在人类的假设或假想中(如思想、语言、文字等),而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是不存在的。
综合上述的中英文词源分析,我们可以简单地得出这样的理解:网络虚拟财产,即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呈现成千上万的形态,不一而足。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区分,目前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指一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与不具备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包括ID(帐号)、免费的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外延极为广泛。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收费邮箱、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角色的高等级等。目前,由于网络游戏的盛行,网络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虚拟物品。
通过分析狭义范畴的网络虚拟财产,笔者总结出网络虚拟财产有以下特征:
第一是虚拟性。它指的是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实体状态,本质上是电磁记录,它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它是以系列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的,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在现实中看不见,摸不着。
第二是空间依赖性。网络虚拟财产存储时依赖于电脉冲和磁性材料(如半导体芯片),这也就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有着天生的依赖性,在某种程度上它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虚拟环境而存在。
第三是客观实在性。就物品的形式而言,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玩家所不能触摸到的东西,但是玩家却可以通过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达在游戏过程中处置这些虚拟的装备,甚至在离线的情况下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事实上,网络虚拟财产无非是游戏开发商编构二进制计算机程序运行的视觉再现,它并不完全是虚拟的,从法律意义上讲应该是一种数据“财产”。
第四是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有使用价值,他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通过自己在游戏中角色级别和地位的不断提高获得巨大的成就感和精神上的满足。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也有交换价值。第五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是指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供应商提供的运行环境,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第六是专属性。网络虚拟财产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独占性。网络是没有疆界无法独占的,但储存于网络中的数据、信息却是可以独占享有的。这些数据、信息便属于本文所界定的网络虚拟财产。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经过了前面铺垫工作,笔者尝试着在网络虚拟特征描述的基础上对本文所讨论的网络虚拟财产概念作出以下界定:所谓网络虚拟财产,即是依托于网络虚拟空间存在而又与现实世界相联系,具有价值性,既相对独立又具有专属性的电磁数据集合而成的信息形式。
二、理论界否定论的观点
否定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笔者总结否定论的理由如下:第一,网络虚拟财产本身不具有价值,因为它只是一组数字信息,完全是虚拟的。第二,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普遍的价值。如在网络游戏中,对于玩家来讲,也许它值千金,但对于非玩家来说,却一文不值。而且,网络虚拟财产如果离开特定的游戏环境,同样无价值可言。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无法回收。当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关闭时,是没有办法将网络虚拟财产回收的,因为运营商不会拿现金回收自己曾经卖出的网络虚拟财产。第四,网络虚拟财产不是玩家劳动创造的,也不是玩家通过劳动获得的。网络游戏活动是一种纯粹的娱乐休闲活动,而不是经济学意义上产生价值的劳动。第五,网络虚拟财产的消灭也并不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减少,其总和不能纳入每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故不属于财产。第六,承认网络虚拟财产是财产只会把玩家往“利”字上引,诱导青少年不务正业,不利于树立正确的游戏观念,不利于发展健康的游戏文化。第七,网络虚拟财产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也不完全符合传统民法对财产的定义。
否定说的上述观点存在重大的缺陷,其根源在于用静止的眼光审视财产。而现实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我们势必要用包容的眼光接纳科技带来的对人类存在价值的新生事物。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论述
(一)财产的定义及属性
何为财产,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按照权利客体的性质不同,看其是否有固定形体,财产可以分为(下接第154页)(上接第137页)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种,有形财产主要是指有体物,而无形财产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等没有物质形体的权利。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作为财产,都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1.具有价值性。价值性即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2.具有稀缺性。只有具有稀缺性才能使财产体现其所具有的价值性。如空气和阳光,它们虽对人有用,但“人人可以各取所需不必付出代价,所以不可能产生财产权”,不是财产。值得注意的是,“今天稀缺性的来源并不仅仅只是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而且包括法律的设定。例如软件,在技术上我们几乎可以无成本地复制使其远离稀缺性的状态,法律的保护成为稀缺性的根源”。
3.能够为人力所支配,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能够流转。因为今日凭借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来区分财产权与人身权,认为人身权具有非经济价值已与实际不符。惟有专属性的有无、能否流转才构成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区别,从而也成为财产的内涵之一。正因为财产具有效用和稀缺,故人们赋予它价值,在市场中进行流转,财产的法律地位才得以最终确立。”
(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环境中作为游戏工具确实具有帮助提升游戏升级等方面的功能,对游戏玩家具有使用价值。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方式,可以概括分为两类:一是自己通过不断上网“练级’得到;二是通过支付对价购买而直接获得。前者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游戏者个人的劳动,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等无形成本投入的同时,玩家们也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包括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上网的费用等。而后者则更为直接的支付相应的对价以获得该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说,网络虚拟财产上已经附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性价值。因此,虚拟物品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的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这种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成为法律义上的财产。
2.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不能无限量地存在。在计算机网络中,一切都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也有其相应的数字规则。因此,网络虚拟财产都具有稀缺性,网站、电子邮箱地址、网络游戏的ID号码的稀缺性非常明显,因为按照互联网的数字规则,每个服务器上的相应代码只能有一个,绝对不会出现相同的两个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尽管从表现形式上、功能上是相同的,但其总量在游戏规则制定的时候就已经确定,只可能从一个玩家的ID流入到另一个玩家的ID,并非无限量的存在,因此在游戏中它们也具有稀缺性。
3.网络虚拟财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能够流转。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电磁数据,其必须基于计算机互联网存在,不能脱离这个载体而单独使用。在计算机互联网中,它们是可以被人力支配的。网站、电子邮箱地址、网络游戏的ID号码及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物品等,都是电磁数据转换成的人们可以进行支配和使用的功能或资源。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识别了身份后,用户既可以使用相应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置,如转让、赠予等等。在现实中,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存在着市场交易,所以,它们也能够流转。
总结以上,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参考文献:
[1]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魏振瀛.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伶柔.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6]林旭霞.虚拟财产解析.东南学术.2006(6).
[7]金明.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博士论文文库.2006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概念界定 财产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37-02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必须立足于对“虚拟”的界定以及“财产”的内涵,并反映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有属性。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在下文中已详细论述,此处不再涉及。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词源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是舶来语,英文表述为“Virtual Property”。 根据《The Oxford Dictionary》的解释,“ Virtual”一词的首要释义是“实质上的,实际上的;虽然没有实际的事实、形式或名义,但在实际上或效果上存在或产生的”。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虚拟有二层意思:一是指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二是指虚构的。按照汉语词典的解释,“虚拟”的东西是只存在人类的假设或假想中(如思想、语言、文字等),而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是不存在的。
综合上述的中英文词源分析,我们可以简单地得出这样的理解:网络虚拟财产,即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呈现成千上万的形态,不一而足。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区分,目前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指一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与不具备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包括ID(帐号)、免费的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外延极为广泛。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收费邮箱、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角色的高等级等。目前,由于网络游戏的盛行,网络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虚拟物品。
通过分析狭义范畴的网络虚拟财产,笔者总结出网络虚拟财产有以下特征:
第一是虚拟性。它指的是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实体状态,本质上是电磁记录,它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它是以系列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的,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在现实中看不见,摸不着。
第二是空间依赖性。网络虚拟财产存储时依赖于电脉冲和磁性材料(如半导体芯片),这也就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有着天生的依赖性,在某种程度上它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虚拟环境而存在。
第三是客观实在性。就物品的形式而言,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玩家所不能触摸到的东西,但是玩家却可以通过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达在游戏过程中处置这些虚拟的装备,甚至在离线的情况下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事实上,网络虚拟财产无非是游戏开发商编构二进制计算机程序运行的视觉再现,它并不完全是虚拟的,从法律意义上讲应该是一种数据“财产”。
第四是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有使用价值,他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通过自己在游戏中角色级别和地位的不断提高获得巨大的成就感和精神上的满足。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也有交换价值。第五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是指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供应商提供的运行环境,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第六是专属性。网络虚拟财产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独占性。网络是没有疆界无法独占的,但储存于网络中的数据、信息却是可以独占享有的。这些数据、信息便属于本文所界定的网络虚拟财产。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经过了前面铺垫工作,笔者尝试着在网络虚拟特征描述的基础上对本文所讨论的网络虚拟财产概念作出以下界定:所谓网络虚拟财产,即是依托于网络虚拟空间存在而又与现实世界相联系,具有价值性,既相对独立又具有专属性的电磁数据集合而成的信息形式。
二、理论界否定论的观点
否定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笔者总结否定论的理由如下:第一,网络虚拟财产本身不具有价值,因为它只是一组数字信息,完全是虚拟的。第二,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普遍的价值。如在网络游戏中,对于玩家来讲,也许它值千金,但对于非玩家来说,却一文不值。而且,网络虚拟财产如果离开特定的游戏环境,同样无价值可言。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无法回收。当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关闭时,是没有办法将网络虚拟财产回收的,因为运营商不会拿现金回收自己曾经卖出的网络虚拟财产。第四,网络虚拟财产不是玩家劳动创造的,也不是玩家通过劳动获得的。网络游戏活动是一种纯粹的娱乐休闲活动,而不是经济学意义上产生价值的劳动。第五,网络虚拟财产的消灭也并不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减少,其总和不能纳入每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故不属于财产。第六,承认网络虚拟财产是财产只会把玩家往“利”字上引,诱导青少年不务正业,不利于树立正确的游戏观念,不利于发展健康的游戏文化。第七,网络虚拟财产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也不完全符合传统民法对财产的定义。
否定说的上述观点存在重大的缺陷,其根源在于用静止的眼光审视财产。而现实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我们势必要用包容的眼光接纳科技带来的对人类存在价值的新生事物。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论述
(一)财产的定义及属性
何为财产,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按照权利客体的性质不同,看其是否有固定形体,财产可以分为(下接第154页)(上接第137页)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种,有形财产主要是指有体物,而无形财产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等没有物质形体的权利。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作为财产,都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1.具有价值性。价值性即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2.具有稀缺性。只有具有稀缺性才能使财产体现其所具有的价值性。如空气和阳光,它们虽对人有用,但“人人可以各取所需不必付出代价,所以不可能产生财产权”,不是财产。值得注意的是,“今天稀缺性的来源并不仅仅只是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而且包括法律的设定。例如软件,在技术上我们几乎可以无成本地复制使其远离稀缺性的状态,法律的保护成为稀缺性的根源”。
3.能够为人力所支配,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能够流转。因为今日凭借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来区分财产权与人身权,认为人身权具有非经济价值已与实际不符。惟有专属性的有无、能否流转才构成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区别,从而也成为财产的内涵之一。正因为财产具有效用和稀缺,故人们赋予它价值,在市场中进行流转,财产的法律地位才得以最终确立。”
(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环境中作为游戏工具确实具有帮助提升游戏升级等方面的功能,对游戏玩家具有使用价值。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方式,可以概括分为两类:一是自己通过不断上网“练级’得到;二是通过支付对价购买而直接获得。前者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游戏者个人的劳动,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等无形成本投入的同时,玩家们也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包括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上网的费用等。而后者则更为直接的支付相应的对价以获得该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说,网络虚拟财产上已经附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性价值。因此,虚拟物品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的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这种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成为法律义上的财产。
2.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不能无限量地存在。在计算机网络中,一切都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也有其相应的数字规则。因此,网络虚拟财产都具有稀缺性,网站、电子邮箱地址、网络游戏的ID号码的稀缺性非常明显,因为按照互联网的数字规则,每个服务器上的相应代码只能有一个,绝对不会出现相同的两个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尽管从表现形式上、功能上是相同的,但其总量在游戏规则制定的时候就已经确定,只可能从一个玩家的ID流入到另一个玩家的ID,并非无限量的存在,因此在游戏中它们也具有稀缺性。
3.网络虚拟财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能够流转。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电磁数据,其必须基于计算机互联网存在,不能脱离这个载体而单独使用。在计算机互联网中,它们是可以被人力支配的。网站、电子邮箱地址、网络游戏的ID号码及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物品等,都是电磁数据转换成的人们可以进行支配和使用的功能或资源。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识别了身份后,用户既可以使用相应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置,如转让、赠予等等。在现实中,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存在着市场交易,所以,它们也能够流转。
总结以上,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参考文献:
[1]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魏振瀛.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伶柔.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6]林旭霞.虚拟财产解析.东南学术.2006(6).
[7]金明.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博士论文文库.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