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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再次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文件规定,调整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具体调整标准是:(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