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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制定《反暴利法》时,应严格区分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暴利,即“非经济暴利”与“经济暴利”。对于前者,必须坚决彻底地反对、取缔;而对于后者,则必须承认、保护。非如此则市场经济便不能健康而迅速地发展。因为,“经济暴利”乃引导市场经济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市场信号”,或者说,“经济暴利”乃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