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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是加强和完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基础和前提。脱离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关系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内涵不利于在法律框架内探寻网络虚拟财产的本原。网络虚拟财产权至少同时具有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法定典型民事权利的特征,且不宜定性为物权。网络虚拟财产自身具有不同于物的固有属性。网络虚拟财产权不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不符合诸多物权法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在立法中的宣示性保留是科学合理的。鉴于物权说存在明显困境,网络虚拟财产权性质只能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