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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变迁大。在日新月异的社会转型期中,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已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政府是群体性事件中的风暴眼,既是遏制事态发展的重要主体,也可能是事件攻击的对象之一。从已有的群体性事件调查整理发现,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已经较有特色,需要更为本土化的理论解释。本文通过文献查阅法,梳理中国近期群体性事件,从其普遍规律找出更好的本土措施,使得政府能在应对中国群体性事件上,能从源头截断,在过程中减小影响,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政府治理
一、群体性事件概念
群体性事件可以界定为: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通过规模性聚集,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造成影响的体制外活动。?这里的界定概念是作者王赐江根据当前中国现实情况,照顾所有类型的群体性事件所得出的界定。其中特定群体即是有目的有组织进行群体性事件的人群,多是以维护自己利益而形成的群体;而不特定多数人即是在没有组织、无目的进行群体性事件的人群,多是临时起意、宣泄自我不满情绪而形成的群体。
二、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概况
1.中国处于群体性事件多发期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转型,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呈现出发生起数、参与人数“双增多”的趋势。从1997年到2003年,群体性事件年均增加17%,由1994年的1万起到2003年的6万起,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年均增长12%,由73万人增加到307万人。?由此可见,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已经迫在眉睫。
2.网络对群体性事件衍生起推波助澜的作用
随着网络进入中国千家万户百姓的生活中,网络在群众自由的言论表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下述的群体性事件类型中可以看到,尤其是其中的因宣泄不满情绪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一旦人们将某件事作为自己对社会不满情绪的载体,在网络中抒发个人情绪,影响范围广,参与人数多,传播迅速。网络谣言在群体性事件发酵期推波助澜。
三、中国群体性事件类型的新框架
1.基于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
顾名思义就是群众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目的在于维护、争取和实现自身利益,尤其是以维护经济性利益为主。此类群体性事件是在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中最为广泛,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
此类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征:有组织有目的、有明确的利益诉求、有固定的诉求对象。
2.基于不满情绪发泄的群体性事件
在亨廷顿的政治稳定理论中, 社会挫折感产生—相应政治制度缺失—导致政治不稳定的模型可以解释这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在社会发展变迁过程中,群众产生不满情绪,一旦遇到可以承载这种情绪的事件发生,他们会将自己的不满情绪以这件事为契机发泄出来。如果没有应对这种情绪发泄的机制去阻挡,那么群体性事件便很容易爆发。较为典型的就是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一起因为女中学生“溺水身亡”引发的直接针对党政机关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这类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包括:基本无组织性可言、临时起意、无明确的利益诉求、诉求对象宽泛。
3.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
此类群体性事件是基于诉求对象的个人意识形态追求。例如因为反腐的集体上访、游行等;同时,也会以恐怖主义或者民族分裂主义等极端价值追求的形式展现出来。这种群体性事件例如:3.14藏独和新疆打砸抢烧事件等。当然,这种群体性事件目前在中国相对较少,多以村民维护自治权的形式展现出来。
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点:有组织有目的、由特定对象组成、主要诉求对象是执政者或权利机关。
四、政府面对群体性事件的反应
1.发酵期:面对群众的诉求毫无举措
根据中国现在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机制的特点可以发现:无论是三种类型中哪一种,在事件正式发生暴力冲突之前,群众都会有一段诉求期,即发酵期。他们会慢慢聚集、游行、静坐等,而这一阶段往往是政府压制事态可能恶化的最佳时期。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在这一重要时段的反应迟钝、无动于衷、无人搜集情報信息却成为普遍情况。例如:在贵州瓮安事件中,2007年6月28日下午,刚开始还是两三百人打横幅,到了县政府已有四五千人,这过程中怎么就没人知道,没人疏通??
2.中后期:层层开会、优柔寡断延误处理黄金时机
当政府在事件酝酿期的安抚解散工作中缺位,群体事件将会进一步发酵。那么本该出面解释,疏散聚集群众的政府,又去了哪里呢?层层开会汇报。政府工作机制冗杂、运转效率低,事件发生,下一级政府总会层层上报,开会商量对策,没有人出面与群众交涉沟通、解释、协商。正是在这个事件没有压制事件发展,事态往往进一步恶化。
五、建立政府有效作为的机制
1.建立完善前馈控制系统
所谓前馈系统即是与反馈系统相对立的,是在事件还未发生前,搜集情报、建立预警机制、以便能在突发事件发生之间能在源头降低事件的影响程度。事先分析和评估即将输入系统的扰动因素对输出结果的影响,事先制定纠偏措施,预控不利扰动因素,将问题解决在萌芽或未萌状态。④
根据前面所述群体性事件类型可以知道,任何群体性事件都会有诱发的因素,掌握这些因素,预测可能发生的事件,提早采取措施就会将恶性群体性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
(1)网络舆情监测
舆情就是指生活在特定地域的民众对自己生活状况以及与此相关的对施政当局的看法和意见。
在群体性事件的类型中,尤其是因为不满情绪宣泄而临时起意的聚众群体性事件,群众会在发酵期通过各种方式宣泄情绪。当前网络的发展迅速,在网上自由抒发情感更是逐渐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网络舆情在互联网空间的映射,是社会舆情的直接反映,网络舆情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新闻评论、博客等途径传播。⑤网络舆情监测就是建立相关机制,收集舆情,一旦有不好的动向就提前采取措施制止事态恶化。 例如在贵州瓮安事件发酵期,面对群众的不满,在网上大肆发表言论,瞬时谣言蔓延滋生更多的谣言,而在这方面的处理政府更是姗姗来迟。2008年6月29日,瓮安成立“6.28”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而宣传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人员上网更贴,反驳在难以计数的网络论坛、博客里迅速传播的各种小道消息。然而面对浩瀚的网络世界,这种由数十人进行的被动回应力量非常微弱。⑥在这起群体性事件中,如果在谣言传播的期间,政府部门能够有力地采取措施,阻止传播、出面解释事情原委,便能在一定程度减少暴力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2)尽早完善信访机制
根据2005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的界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诉讼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完善信访机制,切实为群众反映情况提供渠道,同时不能消极对待群众反映的情况,一定要积极采取措施去解决百姓所需所愁。
完善信访体制,切实为群众服务,解决群众所关心的问题,对将群体性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2.准确把握介入时机
(1)审慎介入民事纠纷
政府作为百姓的父母官,百姓遇到问题时,第一想到的就是找政府寻求帮助。在中国这个深受封建传统影响的国度,百姓“遇事找政府”的情结,官员也有“为民做主”的惯性,因此一些普通民事纠纷也要政府出面化解。而在这个过程中,一旦拿捏不得当,政府往往会惹祸上身。这样的例子不少,例如在湖北“石首事件”中当地政府和警方主导的最终以失败而告终的两次“抢尸行动”直接引起了民众不满,而导致事件性质迅速发生变化,几千群众向政府人员、警车等发起攻击。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政府可以让民间调停人去发挥作用,减少直接介入。
(2)发现民众聚集及时采取疏散措施
在群體性事件发酵到暴力发冲突发生之间是政府采取措施,疏散聚众群众的最佳时机,一旦暴力冲突发生,一切措施都为时已晚。处理群体性事件,不是绝对禁止使用强制措施和警械,关键是在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原则基础上,把握好运用的时机、方式和力度对行为较为理性、平和的大规模聚集,可派出警力到现场维持秩序,静观事态变化、避免激化矛盾。对超过限定时间、经反复劝说仍不肯离去的人群,应当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促其解散。对已经发生暴力活动的人群,则要马上调用优势警力迅速驱散,但应尽量避免发生流血事件。⑦
其中,政府领导官员一定要及时亲临现场,放低姿态,对群众关注的焦点进行解释,与群众代表对话,力求达成共识、疏散人群。
群体性事件可能会引起暴力冲突,但是也不排除有的群众理性、以温柔的方式进行诉求,例如静坐、游行等。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就事论事。
政府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有着重要作用,只有踏踏实实为群众着想,考虑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从源头上去除矛盾,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这条道路上,中国政府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王赐江.冲突与治理—中国群体性事件考察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45
[2]汝信、陆学艺,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35
[3]王赐江.冲突与治理—中国群体性事件考察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54
[4]冉金.抢尸背后的维稳逻辑[J].南方周末.2010(1)
[5]王赐江.冲突与治理—中国群体性事件考察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01
[6]阎耀军.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3
[7]阎耀军.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61
作者简介:
谢雯,1996年10月25日生,女,四川省成都市人,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政府治理
一、群体性事件概念
群体性事件可以界定为: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通过规模性聚集,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造成影响的体制外活动。?这里的界定概念是作者王赐江根据当前中国现实情况,照顾所有类型的群体性事件所得出的界定。其中特定群体即是有目的有组织进行群体性事件的人群,多是以维护自己利益而形成的群体;而不特定多数人即是在没有组织、无目的进行群体性事件的人群,多是临时起意、宣泄自我不满情绪而形成的群体。
二、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概况
1.中国处于群体性事件多发期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转型,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呈现出发生起数、参与人数“双增多”的趋势。从1997年到2003年,群体性事件年均增加17%,由1994年的1万起到2003年的6万起,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年均增长12%,由73万人增加到307万人。?由此可见,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已经迫在眉睫。
2.网络对群体性事件衍生起推波助澜的作用
随着网络进入中国千家万户百姓的生活中,网络在群众自由的言论表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下述的群体性事件类型中可以看到,尤其是其中的因宣泄不满情绪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一旦人们将某件事作为自己对社会不满情绪的载体,在网络中抒发个人情绪,影响范围广,参与人数多,传播迅速。网络谣言在群体性事件发酵期推波助澜。
三、中国群体性事件类型的新框架
1.基于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
顾名思义就是群众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目的在于维护、争取和实现自身利益,尤其是以维护经济性利益为主。此类群体性事件是在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中最为广泛,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
此类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征:有组织有目的、有明确的利益诉求、有固定的诉求对象。
2.基于不满情绪发泄的群体性事件
在亨廷顿的政治稳定理论中, 社会挫折感产生—相应政治制度缺失—导致政治不稳定的模型可以解释这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在社会发展变迁过程中,群众产生不满情绪,一旦遇到可以承载这种情绪的事件发生,他们会将自己的不满情绪以这件事为契机发泄出来。如果没有应对这种情绪发泄的机制去阻挡,那么群体性事件便很容易爆发。较为典型的就是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一起因为女中学生“溺水身亡”引发的直接针对党政机关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这类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包括:基本无组织性可言、临时起意、无明确的利益诉求、诉求对象宽泛。
3.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
此类群体性事件是基于诉求对象的个人意识形态追求。例如因为反腐的集体上访、游行等;同时,也会以恐怖主义或者民族分裂主义等极端价值追求的形式展现出来。这种群体性事件例如:3.14藏独和新疆打砸抢烧事件等。当然,这种群体性事件目前在中国相对较少,多以村民维护自治权的形式展现出来。
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点:有组织有目的、由特定对象组成、主要诉求对象是执政者或权利机关。
四、政府面对群体性事件的反应
1.发酵期:面对群众的诉求毫无举措
根据中国现在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机制的特点可以发现:无论是三种类型中哪一种,在事件正式发生暴力冲突之前,群众都会有一段诉求期,即发酵期。他们会慢慢聚集、游行、静坐等,而这一阶段往往是政府压制事态可能恶化的最佳时期。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在这一重要时段的反应迟钝、无动于衷、无人搜集情報信息却成为普遍情况。例如:在贵州瓮安事件中,2007年6月28日下午,刚开始还是两三百人打横幅,到了县政府已有四五千人,这过程中怎么就没人知道,没人疏通??
2.中后期:层层开会、优柔寡断延误处理黄金时机
当政府在事件酝酿期的安抚解散工作中缺位,群体事件将会进一步发酵。那么本该出面解释,疏散聚集群众的政府,又去了哪里呢?层层开会汇报。政府工作机制冗杂、运转效率低,事件发生,下一级政府总会层层上报,开会商量对策,没有人出面与群众交涉沟通、解释、协商。正是在这个事件没有压制事件发展,事态往往进一步恶化。
五、建立政府有效作为的机制
1.建立完善前馈控制系统
所谓前馈系统即是与反馈系统相对立的,是在事件还未发生前,搜集情报、建立预警机制、以便能在突发事件发生之间能在源头降低事件的影响程度。事先分析和评估即将输入系统的扰动因素对输出结果的影响,事先制定纠偏措施,预控不利扰动因素,将问题解决在萌芽或未萌状态。④
根据前面所述群体性事件类型可以知道,任何群体性事件都会有诱发的因素,掌握这些因素,预测可能发生的事件,提早采取措施就会将恶性群体性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
(1)网络舆情监测
舆情就是指生活在特定地域的民众对自己生活状况以及与此相关的对施政当局的看法和意见。
在群体性事件的类型中,尤其是因为不满情绪宣泄而临时起意的聚众群体性事件,群众会在发酵期通过各种方式宣泄情绪。当前网络的发展迅速,在网上自由抒发情感更是逐渐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网络舆情在互联网空间的映射,是社会舆情的直接反映,网络舆情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新闻评论、博客等途径传播。⑤网络舆情监测就是建立相关机制,收集舆情,一旦有不好的动向就提前采取措施制止事态恶化。 例如在贵州瓮安事件发酵期,面对群众的不满,在网上大肆发表言论,瞬时谣言蔓延滋生更多的谣言,而在这方面的处理政府更是姗姗来迟。2008年6月29日,瓮安成立“6.28”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而宣传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人员上网更贴,反驳在难以计数的网络论坛、博客里迅速传播的各种小道消息。然而面对浩瀚的网络世界,这种由数十人进行的被动回应力量非常微弱。⑥在这起群体性事件中,如果在谣言传播的期间,政府部门能够有力地采取措施,阻止传播、出面解释事情原委,便能在一定程度减少暴力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2)尽早完善信访机制
根据2005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的界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诉讼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完善信访机制,切实为群众反映情况提供渠道,同时不能消极对待群众反映的情况,一定要积极采取措施去解决百姓所需所愁。
完善信访体制,切实为群众服务,解决群众所关心的问题,对将群体性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2.准确把握介入时机
(1)审慎介入民事纠纷
政府作为百姓的父母官,百姓遇到问题时,第一想到的就是找政府寻求帮助。在中国这个深受封建传统影响的国度,百姓“遇事找政府”的情结,官员也有“为民做主”的惯性,因此一些普通民事纠纷也要政府出面化解。而在这个过程中,一旦拿捏不得当,政府往往会惹祸上身。这样的例子不少,例如在湖北“石首事件”中当地政府和警方主导的最终以失败而告终的两次“抢尸行动”直接引起了民众不满,而导致事件性质迅速发生变化,几千群众向政府人员、警车等发起攻击。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政府可以让民间调停人去发挥作用,减少直接介入。
(2)发现民众聚集及时采取疏散措施
在群體性事件发酵到暴力发冲突发生之间是政府采取措施,疏散聚众群众的最佳时机,一旦暴力冲突发生,一切措施都为时已晚。处理群体性事件,不是绝对禁止使用强制措施和警械,关键是在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原则基础上,把握好运用的时机、方式和力度对行为较为理性、平和的大规模聚集,可派出警力到现场维持秩序,静观事态变化、避免激化矛盾。对超过限定时间、经反复劝说仍不肯离去的人群,应当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促其解散。对已经发生暴力活动的人群,则要马上调用优势警力迅速驱散,但应尽量避免发生流血事件。⑦
其中,政府领导官员一定要及时亲临现场,放低姿态,对群众关注的焦点进行解释,与群众代表对话,力求达成共识、疏散人群。
群体性事件可能会引起暴力冲突,但是也不排除有的群众理性、以温柔的方式进行诉求,例如静坐、游行等。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就事论事。
政府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有着重要作用,只有踏踏实实为群众着想,考虑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从源头上去除矛盾,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这条道路上,中国政府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王赐江.冲突与治理—中国群体性事件考察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45
[2]汝信、陆学艺,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35
[3]王赐江.冲突与治理—中国群体性事件考察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54
[4]冉金.抢尸背后的维稳逻辑[J].南方周末.2010(1)
[5]王赐江.冲突与治理—中国群体性事件考察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01
[6]阎耀军.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3
[7]阎耀军.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61
作者简介:
谢雯,1996年10月25日生,女,四川省成都市人,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