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的种养殖物抵押贷款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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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家庭农场最直接的可抵押资产是种养殖物,种养殖物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融资方式,能够有效的解决农户融资难的现实问题。该研究针对我国种养殖物抵押贷款的实施情况,分析了家庭农场种养殖场抵押贷款的制约因素,并提出解决方案。其中着重分析了担保问题,提出了创新型担保方式,设立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建议。
  关键词种养殖物抵押贷款;家庭农场;担保融资
  中图分类号S-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4)09-02768-03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BLX2012 011)。
  作者简介吴娟(1980- ),讲师,博士,从事农林经济管理、粮食安全研究。*通讯作者,副教授,博士,从事国有林管理与保护经济政策研究。
  家庭农场以规模化经营为主要特征,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作为新型的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涵盖家庭经营、适度规模、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农业收入为主等5个基本特征。据农业部门调查,我国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13.35 hm2,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0.5 hm2的近27倍。因此,充足的资金来源成为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保障。
  农村金融在支持联产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转变的过程中,提供重要的融资保证。然而我国农村金融存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村金融信贷服务不足,小额贷款机制无法满足农户的需求[1]。特别是针对家庭农场的贷款,不同于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的小额贷款,土地的规模化集中也相应提高了融资的需求,这无疑增加了贷款的风险性。再加上农业在生产时期,受到自然环境和生产周期的影响,不确定因素较多;而在农产品销售流通领域,农产品价格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灵活度不够,这也限制了农户的贷款。
  随着金融服务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寻求符合农户需求的贷款方式,拓宽抵押贷款物范畴,一种新型的抵押融资方式——种养殖物抵押应运而生。家庭农场最直接的可抵押资产是农场的种养殖物,种养殖物抵押贷款不仅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够解决农户贷款难的现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家庭农场的种养殖物抵押贷款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1家庭农场的种养殖物抵押贷款实践
  我国的家庭农场是以种养业为主,但是其经营范围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各省家庭农场的实施和经营情况来看,其中种植物包括粮食、小麦、玉米、蔬菜、水果等;养殖物则以水产品、生猪和蛋禽奶为主。
  种养殖物抵押贷款机制刚刚提出,江苏省海门市申江联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抵押该公司所有的382头奶牛,并且将所投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为银行,以及将公司2名股东的个人资产作为担保的方式,最终完成了此次抵押贷款登记,顺利获得了海门农村商业银行280万元的抵押贷款,创新了农业企业融资贷款方式[2]。除此以外,我国也曾经出现多次活体动产抵押贷款的案例,比如2008年2月,四川邛崃通威担保公司通过生猪活体的抵押,而获得银行贷款。总的来说,这些抵押贷款案例的成功实施,不仅为种养殖物抵押贷款指引了方向,也有力地验证了其可行性。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如下财产可以进行抵押:其中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由此可知,家庭农场的种养殖物属于法律未禁止的“其他抵押物”范畴,在流转抵押方面不受制度的限制。相比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宅的抵押及其流转处置,法律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种养殖物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优越性。
  同时,从农户能够用于抵押的资产角度来看,排除受到法律限制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家庭农场的固定资产较少,容易造成家庭农场的贷款申请不能通过审核,银行不能提供贷款的状况。而家庭农场最为直接的可抵押资产是农场的种养殖物,种养殖物的抵押不仅能够充分利用农户现有资源,还可以有效解决家庭农场融资难的问题。
  除此之外,部分地区对于家庭农场种养殖物抵押贷款的试点探索和实施,也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这一新型抵押贷款机制的可行性。
  2家庭农场种养殖物抵押贷款的制约因素
  当然,由于家庭农场的种养殖物抵押贷款在我国刚刚提出,现存的环境对其也有一定制约。其中主要包括种养殖业本身存在的脆弱性,金融机构针对这一新型抵押物业务的不完善以及农户贷款存在的担保难题等3个方面。
  2.1种养殖业的脆弱性家庭农场以种养业为主,对农户而言,农业在生产时期,特别是种植业,受到自然环境和生产周期的影响较大,十分依赖于光照、土壤、降水等条件。除此以外,还包括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每年均有几千万公顷的农田遭受水旱虫灾害,约占播种面积的1/5~1/4[3]。可以说种植业生产的不确定因素很多,风险也相应提高。
  对养殖业而言,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动物疫病的防治。而我国的家庭农场强调以家庭经营为主,由家庭成员承担经营和生产任务,和其他类型的农业主体相比,养殖管理人员文化水平较低,同时缺乏相关疫病防治经验,不能有效的抵御疫病的侵袭。农业本身脆弱的特性,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较为谨慎。
  2.2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业务不完善对金融机构而言,拓宽抵押物范畴的政策刚刚提出,无论是在业务的交易、审核还是工作流程方面都处于空白。据了解,金融机构实现动产担保物权的执行时间平均为6.5个月。执行期超过1年以上的案件比例超过55%,执行期在6个月~1年的案件比例为26%,执行期在6个月以下的案件所占比例仅为20%左右[4]。金融机构在处理担保物权方面的执行效率较低,作为农户融资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家庭农场本身具有季节性的生产特点,金融机构能否准确以及快速处理种养殖物抵押贷款的业务发挥着重要作用。种养殖物抵押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动产抵押,必须制定一套有针对性的信贷服务产品,并规范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   2.3担保难题对融资担保中间流程而言,我国曾有过农业企业的活物抵押担保案例,总结起来有3种典型:反担保模式、银行保险模式和浮动抵押模式[4]。反担保模式主要是担保公司为养殖户提供担保,使其获得贷款,而养殖户则通过种养殖物抵押给担保公司反担保;银行保险模式则是养殖户通过对种养殖物购买相应保险,然后进行银行贷款;浮动抵押贷款模式则是结合了种养殖物本身的脆弱性特点而设立的贷款模式。
  但是笔者调查得知,大多数农业代款是以企业股东的个人财产,或者是以企业购买农业保险为前提进行担保。而家庭农场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农业组织形式,其生产经营和管理主要以家庭成员为主,缺乏可以进行自我担保的能力以及购买大额保险的资本,所以在融资担保方面较为欠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种养殖物抵押贷款的推广。
  3促进家庭农场种养殖物抵押贷款的建议
  当前我国种养殖物抵押融资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种养殖本身的脆弱性、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不完善以及担保难题,其推广方面有一定的阻碍。因此,为了拓宽抵押物范畴,应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规范和简化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同时培养一批具备专业素养的人才;开创担保方式,可以通过政府建立相应的的担保机构。
  3.1扩大农业保险范围,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农业保险的推广是农业贷款的前提条件,同时也能有效降低贷款的风险,是大范围推广抵押贷款的重要保证。除了加大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扩展覆盖面,还应该拓宽农业保险的险种。各地根据地域特色,可以开创出特色险种,例如苹果、蔬菜、螃蟹保险等。另一方面,针对农业生产的特性,可以构架农业灾害保险,特别是随着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提出和推广,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对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影响增强,家庭农场面临着更大的威胁。因此,农业灾害保险可以有效增强农户抵御灾害的能力。
  3.2规范和简化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培养一批具备专业素养的人才银行一般要经过实地调查、抵押品评估和上报审批等程序才能完成融资,手续复杂、时间较长。但是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及时的融资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必要简化农户贷款的程序,为家庭农场的农户提供及时有效的农业贷款。除此之外,种养殖物抵押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金融机构方面普遍缺乏具体规范的业务流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种养殖物抵押贷款的推广。所以,银行应该结合农业抵押贷款的特点,加快相关操作流程的制定和试验。而在人才方面,应该培养一批既通晓农业专业知识,又具备金融经济理论的复合人才,除了加强业务培训外,着重培养其创新和开发能力。
  3.3开创担保方式,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建立相应的的担保机构一方面,相比较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公司以及金融机构更加偏向于后者。另一方面,家庭农场不具备自我担保和购买大额保险的能力。因此,为了解决家庭农场贷款难的现状,为其寻找合适的担保机构成为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可以在政府的引导下,设立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并且规范其流程,为农业生产基地、农村种养殖大户融资提供担保。结合家庭农场以及种养殖物贷款的特性,可以按照如下框架具体设计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图1):
  图1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设计框架(1)设立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在政府的支持引导下成立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选举具备优良品德以及值得农户信赖的中心负责人,招聘具备农业生产经营以及金融核算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将中心的具体流程、种养殖物抵押协议以及规章制度等章程化、书面化,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农户登记,中心实地调查审核。农户向担保中心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家庭农场地址、经营规模以及种养殖物种类等。担保中心安排专业人员对登记的家庭农场实地调查审核,并且根据种养殖物种类进行分组划分,将抵押物分为A(种植物)、B(养殖物)两类,在每类之下,根据农场生产规模划分不同等级。农户通过审核后便可通过担保中心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
  (3)签订抵押和信用协议。农户通过审核后,与担保中心签订种养殖物抵押贷款协议,协议规定中心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农户向中心抵押农场的种养殖物。另一方面,中心对农户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督,为担保提供依据。
  (4)农户贷款,中心担保。农户向担保中心提交书面担保请求,中心根据农户的登记等级以及信用评价,当农户的信用评价以及抵押物类别和规模符合要求时,在其向金融机构贷款时提供担保。
  (5)农户还贷。当农户无法按时还贷时,由担保中心代其归还贷款。与此同时,之前签订的种养殖物抵押协议生效,农户将抵押物转让给担保中心,由中心自行处理[5]。针对于农户因无法及时还贷而抵押的种养殖物,由于种养殖物不同于一般的动产抵押,需要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进行生产和抚育,所以中心大多采用在担保中心内部拍卖或者转让的方法进行处理。
  (6)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建立一套针对农户信用额度的评价体系。在农户登记时,通过对其经营规模的审核,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督;在农户贷款时,根据农户贷款规模以及还贷时间和能力,审核信用额度。对于不能及时还贷和拖延还贷的农户,担保中心自动降低其信用额度,甚至拒绝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参考文献
  [1] 陈建新.三种农户信贷技术的绩效比较研究[J].金融研究,2008(6):144-157.
  [2] 周学东.对江苏家庭农场发展与金融服务的调查与思考[N].金融时报,2013-07-08(010).
  [3] 郭伊楠.家庭农场融资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3(3):59-61.
  [4] 高文丽.农村规模养殖户动物活体抵押融资的探索与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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