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构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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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构建依据及对策研究”(13BZZ047)
  〔作者简介〕李辉,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教授,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田鹏飞,兰西县政法委书记,博士,黑龙江 兰西 151500。
  〔摘要〕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在中国已经进行了27年的时间。这也正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大变革、大调整的时期。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本国民众对建设法治国家、廉洁自律政府、诚信友爱社会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履行国际义务和推进廉政建设步伐,我们在法理上、廉政文化建设上、顶层设计上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为我国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构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关键词〕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廉政文化;核心价值;反腐倡廉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4)02-0045-05
  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长足发展的法理基础 (一)宪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①从上述两个条款我们清晰地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制度形式,充分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究其实质就是人民将自己的宪法权力进行了让渡,让渡给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各种权力。由于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我国的政党、民主党派、工农阶级、知识分子,不分地区、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都有自己的代表,这就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广泛的人民基础和代表性,保证了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有权知道这些人民的公仆一切与其行使公共权力有关的所有个人事项,其中包括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
  (二)单行法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
  2006年1月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中国建国50多年来第一部有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也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部明确强调党管干部的法律。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公务员应当履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等法定义务。〔1〕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重要配套法规之一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彻底的有关惩戒公务员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人员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有建设性作用。上述所及内容既与宪法的条款保持了一致也同党章第34条第五款规定的有关党员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等规定相辅相成。由于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既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又是公务员,他们的这种双重身份就意味着他们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权力和义务必须达到某种制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虽然未能就科学划分权力边界以及个人财产透明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其对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足以使我们日后完善相关制度有法可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8年5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要求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十四条特别强调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这项内容也是大家争议较多的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是否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问题。我们知道无论是公众的知情权还是领带干部的隐私权都是法律上的人的固有的独立的权利,任何实行依法治国和实施法治政府的国家都会对这两项权利同时进行法律的保护。问题在于因主体身份不同导致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我们的领导干部因其身份的双重性,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既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又有作为普通人的利益诉求,所以我们保护的只能是领导干部作为普通人的隐私权,因其行使公共权力产生的隐私权就不再是法律所保护的隐私了,因为它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这个结论在《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多部法律中也得到了体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正后的第三百九十五条就是日后引起普遍关注和学界争论的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问题。该条款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3〕尤其在《财产申报法》和《反腐败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之下,对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和对今后相关立法工作开展正面引导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以上这些法律条款的刚性要求都义正言辞地说明,当领导干部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前者必须让位于后者,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不能成为反对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的理由。当领导干部亵渎了人民的法定权利不正当行使其手中公权之时,法律必将严惩不贷。   (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基础
  2002年开始在各地方探索推行的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3年上半年开始着手拟定包括“财产信息”在内的重大事项报告全国抽查实施方案。以广东、上海等地作为试点,抽查的覆盖比例约为15%~20%,主要方式是随机抽查和内容核查。这种方式既保证了代表性又能很好地回应社会各界对揭发检举材料回馈的要求。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2013年2月25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报告中强调:“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试点城市广州市领导干部申报的事项包括个人收入、房产、汽车、投资、婚姻变化、配偶及子女就业等,抽查核实比例为15%。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13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13年起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采取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的方式。同时,对拟提拔和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对象进行重点核查。2013年5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7月中旬开始,中央纪委委托15个省(区、市)纪委和派驻纪检组开展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11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发布实施;12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一系列党内法规的颁布实施、修订完善,使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反腐败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廉政文化建设基础
  (一)我国廉政文化建设资源充分
  我们要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头并进的社会主义事业,这就要求我们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树新风的社会主义新人。我们要一以贯之地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周礼》有言,要对官员考核六廉,即: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也就是说对一个官员考核其善良、能干、敬业、公正、守法、明辨是非等基本德性时,都是以“廉”为前提条件。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廉政文化,“是人们关于廉洁从政的思想、信仰、知识、行为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评价,从根本上反映着一个阶级、一个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目的和执政方式,是廉洁从政行为在文化和观念上的客观反映。”〔4〕我们要营造良好的廉洁从政的文化氛围,要让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这就要求我国各阶层从业人员同样要恪守职业道德、贯彻职业文化的基本准则,形成全社会以廉为荣的道德操守标准。廉政文化建设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心理文化要求。
  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曾强调,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廉洁的典范,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是最可鄙的。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3月30日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79年11月2日的《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1989年9月16日的《我们有信心把中国的事情做得更好》等多篇文章中无一例外地强调,必须将廉政文化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强调干部和共产党员要把廉政建设作为大事来抓,要在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反腐败,要把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5〕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6〕这些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廉政文化建设进行的卓有成效的阐述,为我们今天构建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思想文化理论基础。
  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理论层面为统领,兼顾理想、精神、道德等不同领域,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组成一个完整的兴国之魂。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政治权力的构建与制约越来越需要道德的规范与制约,社会民众对公共权力使用者的道德要求也越来越高。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党的十八大从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从社会成员的分层来看,领导干部是社会道德活动的主导者、示范者、引领者;从社会道德的层次来看,领导干部的为官之德是引领社会方向的主导性道德。领导干部在社会关系体系中处于优势主体地位,手中掌握着宪法和法律授予的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他们既是群体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又是群体意志的体现者和协调者,也是群体活动的组织者和教育者,还是群体关系的设计者和执行者;官德建设的成功与否,会对社会道德建设中其他环节产生强烈的示范作用。因此,只有加强领导干部的官德建设,才会重塑社会公众对领导干部道德和诚信的广泛认同感。
  (二)廉政文化建设已经入脑入心
  “全国廉政教育示范基地”命名工作持续展开。挖掘、整理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纪念地、历史名胜中蕴含的廉政资源工作已经进行了6年多的时间。第一批全国廉政教育基地命名工作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于2008年7月正式启动。首批命名的包括了50个主题鲜明、知名度高、具有全国和世界影响力的廉政教育基地。这些基地中有中共一大会址、井冈山革命博物馆、延安革命纪念馆、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邓小平故里、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八路军西安办事处纪念馆、西柏坡纪念馆、孔繁森同志纪念馆等,涵盖了我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弘扬的为人民服务、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求真务实、鞠躬尽瘁的宗旨性主题思想。特别是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培训重要教育基地的井冈山和延安,以其恢宏的历史史料、洗涤心灵的讲解、生动感人的情景再现使所有的学员对中国共产党的艰难奋斗历程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使爱岗敬业、勤政廉洁、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精神真正成为其行动指南和工作标尺,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   (三)廉政文化建设总体布局基本形成
  《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的廉政文化建设发展进入新的阶段。2010年3月,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监察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意见分为五部分十四个具体问题,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为内容,以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为目标,全面阐释了我国今后廉政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为廉洁价值理念的弘扬和培育指明了方向。
  三、顶层设计基础
  中共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根据中共中央2005年《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内容就是“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7〕《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以后,各地纷纷付诸实践,在对一把手监督方面、建立健全基层民主方面、制度加科技反腐方面、探索行政程序立法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我们科学有效实施第二个五年规划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指出要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五类腐败案件,规划再次彰显了“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和勇气,“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顶层设计思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部分正式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加之随后中纪委网站的刊文和社科院2013法治蓝皮书的预判,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的推进已经做到了有章可循。
  四、国际合作基础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中国于2003年签署并于2005年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由序言、8章,71项条款构成,内容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这些政策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原则。”〔8〕在审查公职人员账户方面,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需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正在或者曾经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者这些人的代理人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强制性审查。针对公约以上之规定,中国协同其他签署公约的主权国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截止目前,中国政府已经签署或参加的反腐国际性公约、多边国际公约和刑事司法互助条约以及双边引渡条约已经超过100项。就涉腐人员的引渡和遣返、资产返还、双边司法协助、反洗钱和反贿赂方面与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合作。在2012年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上,中国承诺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加强资产追回合作, 坚决拒绝为腐败犯罪分子提供避风港。
  为回应公约之规定,中国于2006 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所涉及的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相关财产报告内容。“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新兴经济体,无论在市场条件、金融体系方面都有待完善。”〔9〕为回应公约有关监测和跟踪现金和流通票据跨境转移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通过并公布,修正案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形式、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等五种洗钱情形。由于贪污罪是收益比较大的犯罪,将贪污犯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对于打击腐败及时制止资金外流非常重要。这些修订后的内容基本符合公约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便于同其他国家展开该领域的合作。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该法明确将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列入反洗钱对象之一,同时承诺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以便更好地履行反洗钱的国际义务。从以上中国履行公约的努力上我们不难看出,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不仅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解决的本国反腐倡廉建设问题,也是中国必须要履行的国际义务。只有忠实、全面、负责地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我们才能以一个更加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国际舞台发挥更大的积极的作用,也为世界反腐斗争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中国的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无论从廉政文化建设上、法理上、国际合作上都已经准备了相当长的时间。在寻求制度突破和实践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汲取世界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既为中国的反腐倡廉奠定坚实的基础,也为世界的廉政建设注入了中国的元素和探索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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