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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奇陈顺通,建中国首家独资海运公司
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的陈顺通,14岁闯荡上海滩,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一次偶然机会,陈顺通救了被军阀追捕的国民党元老张静江。日后,张静江担任了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委员长,为报答救命之恩,特举荐陈顺通为国民船运公司经理,为北伐军暗中运送军火立下汗马功劳。
北伐胜利后,陈顺通在上海均泰钱庄优惠信贷支持下买入“太平”号货轮。1930年9月1日,陈顺通的中威轮船公司成立,此为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公司。在以后的6年里,中威轮船公司不断扩展新业务开辟新航线,先后从英、澳购进“新太平”、“顺丰”、“源长”三轮,其中的“顺丰”号时为中国最大的货轮。中威公司船只总吨位2万吨,陈顺通被时人称为“中国船王”。后来的香港船王、香港特首董建华的父亲董浩云当时曾是其助手。
1936年10月14日,应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陈顺通代表中威与大同在上海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合同规定,从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为12个月。合同于11月1日生效。为预防风险,中威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1937年“8·13”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为响应国民政府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的要求,陈顺通将中威剩余的两艘货轮“太平”号和“源长”号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
而日本大同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中威海运业务全面停止。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方說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也濒临倒闭。
陈顺通东京之行一无所获,而他在上海维修船只的中威机器厂亦被日本占据。一代船王回到上海大病一场。
陈顺通不知道,事实上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在北海道触礁沉没。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后的调查表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亦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
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陈顺通凭此信请求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索取被“捕获”的两轮,并向驻日美军司令麦克阿瑟发信求援。这时他才得知战争中两轮均已沉没(“顺丰”号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触雷沉没)。伤心的陈顺通一病不起。陈顺通当时罹患癌症,明白自己时日无多,在1949年8月8日定下遗嘱,把“讨船”的任务交给了长子陈恰群。
除了责任,交到陈恰群手中的还有1936年陈顺通和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一份租船合同。从那时起,这份租船合同,就是陈家人最重要也是最珍贵的物品。“中国船王”陈顺通,于1949年11月14日病逝。
受“船王”嘱托,儿子陈恰群赴日打10年官司
1958年,陈恰群自上海迁居香港,并重新注册中威轮船公司。也因此,这份珍贵的租船合同以及其他重要的原始文件得以完整保留。租船合同就好像家族的命根子一样。也因为保留好了这份租船合同,陈恰群后来才得以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
当时,他的母亲、妻子、孩子都在上海,而陈恰群的选择是,离开家人去完成父亲的遗命。此后,他21年都没有回来,和家人全靠书信往来。
陈抵港第一件事就是与日本大同联系。他注册的中威轮船就是为了继承父亲的事业,把官司打下来。而大同每次都以人事变动和船只为日本政府夺去,应由日本政府负责等作答。
心有不甘的陈恰群1961年奔赴日本,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旅。他根据大同海运株式会社1940年的信向日本政府索赔,不断在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日本递信省之间奔波。日本政府经1961年至1964年的漫长调查后做出答复: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一事查无实据,不予认可。
陈恰群聘请曾代理韩国向日索赔获胜的日本著名律师绪方浩做自己的律师,绪方浩建议与日本政府打官司,陈遂委托绪方浩组织4人律师团起诉日本政府。
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的民事调停。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陈恰群诉日本国”成为上世纪70年代日本轰动一时的报道。
不过,此案开庭所需的巨额费用让当年的“船王”之子陷入窘境时,幸得有“日本良心”之称的绪方浩的资助使得诉讼能够进行。
经过数十次庭审,1974年10月25日,10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这个结果又让陈恰群大病一场。
10年日本诉讼被画上句号。日本律师要求陈恰群在东京高等法院继续上诉,已经拿不出钱继续上诉的陈恰群被视为撤诉。
在日本奔波十多年,花费60万美元打官司的陈恰群肝肠寸断。为了履行家族责任,陈恰群变卖了家中很多珍贵的古董,而公司收益也大多花在了打官司上。1985年,陈恰群积劳成疾,67岁时不幸中风。
尽管这场官司陷入困局,但陈恰群把希望放到了儿子陈震和陈春身上。中风之后,陈恰群立下遗嘱,要求陈震和陈春代替他继续索赔。遗嘱中写得清清楚楚,官司打赢之后次子陈春要重新组建真正的中威轮船公司,恢复祖业船运。索赔款中大部分应用于家族事业,其余的赔款应照顾好陈家的兄弟姐妹。
“船王”第三代:长达20年的诉讼终有定论
陈恰群日本索赔失败后是漫长的山重水复。但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民法通则》为陈氏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因《民法通则》的时效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凡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国本土受理。
陈恰群已于1985年8月中风半身不遂,将中威船只索赔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手上,陈氏兄弟以北京中国法律中心为诉讼代理,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向日本公司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
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的陈顺通,14岁闯荡上海滩,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一次偶然机会,陈顺通救了被军阀追捕的国民党元老张静江。日后,张静江担任了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委员长,为报答救命之恩,特举荐陈顺通为国民船运公司经理,为北伐军暗中运送军火立下汗马功劳。
北伐胜利后,陈顺通在上海均泰钱庄优惠信贷支持下买入“太平”号货轮。1930年9月1日,陈顺通的中威轮船公司成立,此为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公司。在以后的6年里,中威轮船公司不断扩展新业务开辟新航线,先后从英、澳购进“新太平”、“顺丰”、“源长”三轮,其中的“顺丰”号时为中国最大的货轮。中威公司船只总吨位2万吨,陈顺通被时人称为“中国船王”。后来的香港船王、香港特首董建华的父亲董浩云当时曾是其助手。
1936年10月14日,应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陈顺通代表中威与大同在上海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合同规定,从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为12个月。合同于11月1日生效。为预防风险,中威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1937年“8·13”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为响应国民政府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的要求,陈顺通将中威剩余的两艘货轮“太平”号和“源长”号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
而日本大同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中威海运业务全面停止。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方說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也濒临倒闭。
陈顺通东京之行一无所获,而他在上海维修船只的中威机器厂亦被日本占据。一代船王回到上海大病一场。
陈顺通不知道,事实上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在北海道触礁沉没。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后的调查表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亦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
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陈顺通凭此信请求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索取被“捕获”的两轮,并向驻日美军司令麦克阿瑟发信求援。这时他才得知战争中两轮均已沉没(“顺丰”号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触雷沉没)。伤心的陈顺通一病不起。陈顺通当时罹患癌症,明白自己时日无多,在1949年8月8日定下遗嘱,把“讨船”的任务交给了长子陈恰群。
除了责任,交到陈恰群手中的还有1936年陈顺通和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一份租船合同。从那时起,这份租船合同,就是陈家人最重要也是最珍贵的物品。“中国船王”陈顺通,于1949年11月14日病逝。
受“船王”嘱托,儿子陈恰群赴日打10年官司
1958年,陈恰群自上海迁居香港,并重新注册中威轮船公司。也因此,这份珍贵的租船合同以及其他重要的原始文件得以完整保留。租船合同就好像家族的命根子一样。也因为保留好了这份租船合同,陈恰群后来才得以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
当时,他的母亲、妻子、孩子都在上海,而陈恰群的选择是,离开家人去完成父亲的遗命。此后,他21年都没有回来,和家人全靠书信往来。
陈抵港第一件事就是与日本大同联系。他注册的中威轮船就是为了继承父亲的事业,把官司打下来。而大同每次都以人事变动和船只为日本政府夺去,应由日本政府负责等作答。
心有不甘的陈恰群1961年奔赴日本,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旅。他根据大同海运株式会社1940年的信向日本政府索赔,不断在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日本递信省之间奔波。日本政府经1961年至1964年的漫长调查后做出答复: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一事查无实据,不予认可。
陈恰群聘请曾代理韩国向日索赔获胜的日本著名律师绪方浩做自己的律师,绪方浩建议与日本政府打官司,陈遂委托绪方浩组织4人律师团起诉日本政府。
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的民事调停。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陈恰群诉日本国”成为上世纪70年代日本轰动一时的报道。
不过,此案开庭所需的巨额费用让当年的“船王”之子陷入窘境时,幸得有“日本良心”之称的绪方浩的资助使得诉讼能够进行。
经过数十次庭审,1974年10月25日,10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这个结果又让陈恰群大病一场。
10年日本诉讼被画上句号。日本律师要求陈恰群在东京高等法院继续上诉,已经拿不出钱继续上诉的陈恰群被视为撤诉。
在日本奔波十多年,花费60万美元打官司的陈恰群肝肠寸断。为了履行家族责任,陈恰群变卖了家中很多珍贵的古董,而公司收益也大多花在了打官司上。1985年,陈恰群积劳成疾,67岁时不幸中风。
尽管这场官司陷入困局,但陈恰群把希望放到了儿子陈震和陈春身上。中风之后,陈恰群立下遗嘱,要求陈震和陈春代替他继续索赔。遗嘱中写得清清楚楚,官司打赢之后次子陈春要重新组建真正的中威轮船公司,恢复祖业船运。索赔款中大部分应用于家族事业,其余的赔款应照顾好陈家的兄弟姐妹。
“船王”第三代:长达20年的诉讼终有定论
陈恰群日本索赔失败后是漫长的山重水复。但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民法通则》为陈氏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因《民法通则》的时效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凡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国本土受理。
陈恰群已于1985年8月中风半身不遂,将中威船只索赔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手上,陈氏兄弟以北京中国法律中心为诉讼代理,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向日本公司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