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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一位女中学生称网络世界“很黄很暴力”,这句很快变成著名流行语的短语虽有几分戏谑,但也准确地概括了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泛滥。2009年1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7部门在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这场为期1个月的专项行动被阿友们形象地称为“网络整风”,其波及范围之广、力度之大、行动之公开,引人注目。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的介绍,此次行动主要是为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并在此次行动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措施,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规范,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开展公共教育等方面。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9年1月13日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提供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数达2.98亿,10-19岁的青少年成为中国互联网最大的用户群体,占全体网民的35.6%。我国网民的平均年龄远低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并呈现年轻化的趋势。什么是低俗内容?
刘芷荣介绍说,国务院公布的判定网络低俗内容“十三条标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听取了专家意见、研究了互联网上的新情况而制定的。
“十三条”所禁止的信息内容都是近年来网络上比较突出的现象。根据举报中心公布的每月举报数据,从2006#9月到2008年12月,淫秽色情信息的举报最高比例为61.8%(2006#9月)。据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主任李家明介绍,此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举报中心共接到公众举报18590件次,其中对淫秽色情和传播低俗内容的举报占总举报量的77.6%。
然而,在查阅了以上列举的相关法律法规后,记者发现,淫秽、色情、暴力、凶杀、赌博等均在所列举的法律法规的禁止之列,但没有对淫秽和色情做出明确的定义。在人们的价值标准日益多元化、心态也更加开放的当下社会,对于认定何为淫秽尤其是何为色情容易引起争议。例如,2007年底至2008年初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真人版“福娃”,扮作福娃的女子全身彩绘,仅穿一条窄小内裤蔽体,被许多网友怒批为“低俗”,而创作者“草木”坚持其所摄的人体彩绘福娃是“为了弘扬奥林匹克运动精神,赞颂运动员的坚韧和百折不挠的竞技思想。”在网络上“草木”的支持者亦不乏其人。
举报中心网站上的“举报指南”告诉我们,在淫秽和色情的认定方面,可以参照适用2004年举报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在我国法律上,淫秽和色情是分开的两个概念,程度亦有所不同。《自律规范》规定:“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而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淫秽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概括地讲,淫秽信息是“整体淫秽”,色情信息是“部分淫秽”,二者都缺乏艺术和科学价值。
网络(虚拟世界)淫秽色情是物理(现实)世界中淫秽色情传播的延伸。《自律规范》中对“淫秽”和“色情”的定义实际上源自新闻出版署1988年《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包括在淫秽的定义中对7类淫秽内容的列举。但《自律规范》并没有穷尽物理世界中对淫秽色情类物品的规制。新闻出版署在1988年出台《暂行规定》后,根据国务院整顿文化市场的通知,新加了一类需要取缔的内容:“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具体解释在《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1989年11月3日)中,这类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低级庸欲,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对比《自律规范》和新闻出版署的一系列规定,互联网法律中虽然有淫秽和色情的定义,并对二者进行了区分,但与物理世界的法律规范相比,仍不够完善,起码没有涵盖物理世界中禁止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在此背景之下来看此次网络整风,国务院公开的“十三条”力图将“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信息纳入法律的规制框架之内,弥补之前的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
与淫秽、色情、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三种区分相对应的是,在物理社会中对这三者的管制程度是不同的,尽管实践中的区分度比较低。比如,文化部、广电部1996~2月1日发布的《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和新闻出版署的规定相比,该办法没有规定“色情”标准,只有“淫秽”和“夹杂淫秽、色情、低级庸俗内容”两类,前者禁止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后者删减后可出版、复制、进口。在1997年《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规定了五个罪名来禁止淫秽物品的制造和传播。《刑法》第367条对淫秽物品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也就是说,只有淫秽物品才可能触犯刑律,适用刑法,色情物品不在此列,但对于何为淫秽物品则需适用刑法中的定义。
然而,这种区分在网络空间的治理中已经抹平。此次网络整风的“十三条”,也并未区分“淫秽…色情…夹杂淫秽色情内容”或其他,而是对所禁止的行为进行具体描述,并冠以“低俗”之名涵盖十三种行为。十三条标准的公开则是对“网络行为”标准化的一次尝试。
部门联手,网民参与
从2004年开始,我国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由中央政府各大部门联合进行的针对网络淫秽色情的专项整治,而此次行动为第七次。部门联手综合整治似乎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的“绝招”。这与政府对传统媒体的日常监管有很大不同。回顾2004年以来针对互联网的历次专项整顿可以看出,不区分淫秽色情、对互联网信息采取“一刀切”的严格治理标准似乎已经固定下来了。
是什么原因使政府要对互联网重拳出击?淫秽色情物品一直是我国政府重点管制和打击的对象。中国控制淫秽色情材料的传统方法不是控制接收方(受众),而是控制发送方,对传播材料进行事先审查。政府对传统媒体采用归口管理的模式。在这种事先审查的模式之下,淫秽色情物品很难在体制内有存在的空间,因此政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的介绍,此次行动主要是为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并在此次行动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措施,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规范,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开展公共教育等方面。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9年1月13日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提供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数达2.98亿,10-19岁的青少年成为中国互联网最大的用户群体,占全体网民的35.6%。我国网民的平均年龄远低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并呈现年轻化的趋势。什么是低俗内容?
刘芷荣介绍说,国务院公布的判定网络低俗内容“十三条标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听取了专家意见、研究了互联网上的新情况而制定的。
“十三条”所禁止的信息内容都是近年来网络上比较突出的现象。根据举报中心公布的每月举报数据,从2006#9月到2008年12月,淫秽色情信息的举报最高比例为61.8%(2006#9月)。据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主任李家明介绍,此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举报中心共接到公众举报18590件次,其中对淫秽色情和传播低俗内容的举报占总举报量的77.6%。
然而,在查阅了以上列举的相关法律法规后,记者发现,淫秽、色情、暴力、凶杀、赌博等均在所列举的法律法规的禁止之列,但没有对淫秽和色情做出明确的定义。在人们的价值标准日益多元化、心态也更加开放的当下社会,对于认定何为淫秽尤其是何为色情容易引起争议。例如,2007年底至2008年初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真人版“福娃”,扮作福娃的女子全身彩绘,仅穿一条窄小内裤蔽体,被许多网友怒批为“低俗”,而创作者“草木”坚持其所摄的人体彩绘福娃是“为了弘扬奥林匹克运动精神,赞颂运动员的坚韧和百折不挠的竞技思想。”在网络上“草木”的支持者亦不乏其人。
举报中心网站上的“举报指南”告诉我们,在淫秽和色情的认定方面,可以参照适用2004年举报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在我国法律上,淫秽和色情是分开的两个概念,程度亦有所不同。《自律规范》规定:“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而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淫秽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概括地讲,淫秽信息是“整体淫秽”,色情信息是“部分淫秽”,二者都缺乏艺术和科学价值。
网络(虚拟世界)淫秽色情是物理(现实)世界中淫秽色情传播的延伸。《自律规范》中对“淫秽”和“色情”的定义实际上源自新闻出版署1988年《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包括在淫秽的定义中对7类淫秽内容的列举。但《自律规范》并没有穷尽物理世界中对淫秽色情类物品的规制。新闻出版署在1988年出台《暂行规定》后,根据国务院整顿文化市场的通知,新加了一类需要取缔的内容:“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具体解释在《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1989年11月3日)中,这类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低级庸欲,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对比《自律规范》和新闻出版署的一系列规定,互联网法律中虽然有淫秽和色情的定义,并对二者进行了区分,但与物理世界的法律规范相比,仍不够完善,起码没有涵盖物理世界中禁止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在此背景之下来看此次网络整风,国务院公开的“十三条”力图将“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信息纳入法律的规制框架之内,弥补之前的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
与淫秽、色情、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三种区分相对应的是,在物理社会中对这三者的管制程度是不同的,尽管实践中的区分度比较低。比如,文化部、广电部1996~2月1日发布的《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和新闻出版署的规定相比,该办法没有规定“色情”标准,只有“淫秽”和“夹杂淫秽、色情、低级庸俗内容”两类,前者禁止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后者删减后可出版、复制、进口。在1997年《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规定了五个罪名来禁止淫秽物品的制造和传播。《刑法》第367条对淫秽物品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也就是说,只有淫秽物品才可能触犯刑律,适用刑法,色情物品不在此列,但对于何为淫秽物品则需适用刑法中的定义。
然而,这种区分在网络空间的治理中已经抹平。此次网络整风的“十三条”,也并未区分“淫秽…色情…夹杂淫秽色情内容”或其他,而是对所禁止的行为进行具体描述,并冠以“低俗”之名涵盖十三种行为。十三条标准的公开则是对“网络行为”标准化的一次尝试。
部门联手,网民参与
从2004年开始,我国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由中央政府各大部门联合进行的针对网络淫秽色情的专项整治,而此次行动为第七次。部门联手综合整治似乎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的“绝招”。这与政府对传统媒体的日常监管有很大不同。回顾2004年以来针对互联网的历次专项整顿可以看出,不区分淫秽色情、对互联网信息采取“一刀切”的严格治理标准似乎已经固定下来了。
是什么原因使政府要对互联网重拳出击?淫秽色情物品一直是我国政府重点管制和打击的对象。中国控制淫秽色情材料的传统方法不是控制接收方(受众),而是控制发送方,对传播材料进行事先审查。政府对传统媒体采用归口管理的模式。在这种事先审查的模式之下,淫秽色情物品很难在体制内有存在的空间,因此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