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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长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林某、彭某、张某、周某夫妻承包承揽被告彭某农房建筑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彭某、刘某、张某、周某各承担赔偿原告杨某医疗、伤残等用费30%责任;被告林某承担赔偿原告杨某医疗、伤残等用费10%责任。上述五被告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