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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剥夺继承权是继承制度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各国民法或继承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但是,剥夺继承权又是继承制度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首先人们在名称上就有不同说法,有的叫丧失继承权,有的叫继承权的缺格,有的叫不适宜继承,还有叫不能继承,等等。我认为我国在制定继承法时应采用"剥夺继承权"为好,"剥夺"二字,较之丧失、缺格、不适宜、不能等更具有强制力,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谓剥夺继承权,即指法院依法取消犯有某种罪行或不道德行为的继承人原来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最早在法律上规定剥夺继承权的是三千多年前的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但是,该法典规定的剥夺继承权是由家长生前提出和决定的,可以说是"家长剥夺",这是当时奴隶社会的家长们享有的一种特权。汉谟拉比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哪种行为已经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