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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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前,腐败已成为中国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从刑法角度讲,职务犯罪行为的泛滥,是社会惩罚失当所付出的一种代价。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党中央反腐运动的不断进行,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浮出水面,而人们所密切关注的审判结果却呈现出刑罚判决轻刑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适用缓刑、跨格减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升高,自首、立功情节个案认定不一,适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大,定罪量刑标准失之于宽。本文在阐明成因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改善司法实践,合理适用宽严相济量刑原则。
  关键词 职务犯罪 轻刑化 量刑规范
  作者简介:侯玥伊,吉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27-02
  打击职务犯罪本是惩治党内腐败的最有力武器,职务犯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具有极其恶劣的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视其神圣公职为儿戏,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理应受到相应的惩戒。而作为审判此类案件中至关重要的量刑环节却呈现出罪刑不相适应,罪与刑不均衡的态势;削弱了刑法作为保障法追究一切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地位,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是对法律神圣尊严的亵渎。而这一现状的产生由多种原因造成,其中包括:在立法方面,职务犯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宽泛,缓刑适用条件认定过于主观,量刑标准的固定数额与当今社会现状不相适应;司法实践方面,立法的缺陷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审判过程中对自首、立功等减刑情节认定不规范,侦查部门证据收集不足,查处难度大;当然,非法律因素的介入也是职务犯罪轻刑化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状
  随着司法机关对于职务犯罪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群众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深切关注,职务犯罪判决轻刑化的问题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当前,职务犯罪轻刑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适用缓刑,跨格减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升高。据调查表明,中国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在2005年为51.38%,而到2010年就递增至66.48%,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更是高达95%。豍由此可见,比率过高的适用缓刑体现了轻刑化的特点,不利于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其次,适用法定、酌定减轻处罚的案件增多。法院对于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认定过于随意,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量刑时未区分个案的具体情形以及罪犯的主观过错,社会危险性而选择减轻处罚,最终形成不公的判决。再次,定罪量刑标准失之于宽,普遍性的轻刑判决导致个案之间量刑标准不一,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大量出现。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成因
  (一)立法原因
  1.职务犯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宽泛
  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职务犯罪量刑幅度设置宽泛,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例如:在贪污罪中,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此条文足以可见职务犯罪案件中量刑幅度之大,导致轻重法定刑之间量刑严重失衡,悬殊过大。这一弊端易使犯罪分子试图钻法律漏洞为自己规避罪行,减轻处罚。同时,于无形之中拓宽了法官在裁判案件时的可操作范围,其自由裁量权力过度膨胀,极易造成司法腐败。
  2.缓刑适用条件认定过于主观
  缓刑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有利于鼓励罪犯改过自新,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是人权保护在刑法中的重要体现。但司法实践中若对缓刑适用不当,任意滥用,则会导致司法的公信力严重丧失。刑法对于缓刑的规定中“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适用条件过于主观,缺乏客观的认定标准。其中“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的规定极具抽象性和原则性,而缓刑作为重要的刑罚之一,适用率极高,若依据此类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进行判决,则会使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出公正的惩戒裁判。
  3.量刑标准的固定数额与当今社会现状不相适应
  现行刑法对于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已长达12年没有修改,仍采取犯罪数额固定的罪刑认定及量刑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通货膨胀日益加剧,各地区之间贫富分化明显,东西部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区域经济状况发展不相协调。而统一的相同数额的量刑标准虽易于适用,但已然失去了制度原有的活力。基于种种社会现状和新产生的经济社会特点,固守从前的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显然与社会不相适应,具有落后性,难以对新社会情况下产生的职务犯罪进行适当的有效惩治。
  (二)司法原因
  1.立法的缺陷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在一个案件的审判以及定罪量刑的过程中,法官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巨大的权力落到个人的手里,加之相关的司法监督机关乏力,往往会导致司法不公;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更是成为司法层面滋生腐败的温床。在当今中国社会中,法官手握裁量权,在情与理之间徘徊不定,然而面对外界源源不断的诱惑,个案的罪与刑不相适应,裁量轻刑化的状况常常出现。培根在《论司法》中曾这样说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可见,不公正的轻刑化裁判为社会公众广为诟病,难以起到示范公众以儆效尤的社会效果。
  2.对自首、立功等减刑情节认定不规范
  自首、立功制度是我国刑罚裁量制度中重要的从宽情节,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法律化的表现之一,体现了罪犯在主观上悔改认错的积极态度。然而经调查显示:在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判决中,自首、立功情节大量出现,已经成为官员减轻刑罚的必备情节。不论罪犯主观上是否是自动投案,是否主动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刑,均宽泛的予以认定为自首进而适用缓刑减轻刑罚。司法实践中,法院存在普遍性的偏重适用酌定从轻情节而忽视酌定从重情节的倾向,导致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的认定不规范,难以均衡适用;体现出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减轻了对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打击力度。   3.侦查部门证据收集不足,查处难度大
  犯罪案件的审查主要由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构成,而侦查阶段在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侦查机关对于案件证据的掌握,情节的侦查对后期的定罪量刑影响深远。从职务犯罪的特点来看,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因此,职务犯罪通常具有隐蔽性、不易发现的特点,加之现阶段我国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手段传统,侦查技术及设备落后,难以与当今高科技化犯罪相匹敌。因此,在调查证据以及证据的收集方面难以还原案件事实,这也是导致量刑轻刑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非法律因素
  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主要为国家公职人员,位高权重。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往往考虑到其在位期间的政绩工作,个人贡献而对其跨格减刑。以原铁道部长刘志军为例,其在位期间,用数年时光,打造一个高速铁路王国;2010年,高铁时代,这个充满开拓和希望的名词,迅速传遍了全球,让世界为之惊叹,锻出了一张含金量十足的中国名片。豏最终,他因涉嫌严重违纪,以受贿、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缓刑的判决使得广大学者议论纷纷,很多人主张按数罪并罚理应判处死刑,不应适用缓刑。我想,这其中的缘由与他在位时的贡献、举措密不可分。
  其次,国家公职人员大多财力雄厚,背景深厚,手握重要的人脉关系网。与其他犯罪分子相比,职务犯罪案件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甚至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案发前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存在利益上的请托与联系。因此,外界的一系列利益因素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审判的重要干扰因素。
  三、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相关立法
  鉴于立法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我们应不断完善立法,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趋势。首先,要缩短有期徒刑幅度,完善职务犯罪量刑标准。在职务犯罪的立法模式中,应采用科学合理的自由刑阶梯结构,将自由刑的幅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有利于防止法官主观臆断,避免过度滥用自由裁量权致使罪行与处罚程度不相适应。其次,应完善缓刑制度的适用标准。刑法应进一步详细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对法院适用缓刑判决进行规范性限定,删改现有模糊的,不利于明确认定的衡量标准,对“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进行具体的硬性规定,使缓刑适用更加规范,明确。再次,加强量刑适用的规范化,推行量刑制度改革。检察院、法院应对犯罪数额统一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解决区域之间犯罪数额问题,使之与地区经济发展现状相适应。
  (二)改善司法实践
  我国应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针对量刑加强检察监督。法律通过设立当事人申诉及检察机关抗诉制度逐步完善审判监督程序,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判。在我国以往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监督职能没有更好的落实。而欲解决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只有审判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紧密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首先我们应加大审判监督的力度,各级检察院应转变观念,完善检察院内各部门对于审判监督案件的审查标准,使检察机关不仅在审查起诉方面行使职权,同时对于案件量刑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从而避免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屡次出现。其次,落实各级检察长出席审判委员会,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加大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再次,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针对案件的犯罪情节、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量刑建议。
  (三)适用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
  宽严相济原则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中查办处理各类案件都需要遵循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它是在吸收已有的“惩办与宽大处理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新的时代要求的辩证总结,不仅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而且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在审判职务犯罪案件中,某种程度上法官会不可避免的考虑到被告人的政绩及其以往的工作贡献进行量刑,这就要求法官一定要掌握好尺度,深入理解宽严相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综合总结判断罪犯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定罪量刑;使案件的评判既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做到不偏不倚;又最大程度上与案件发生时的社会条件相联系,不与客观实际脱节。运用宽严相济的法律原则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现实要求,有效的打击职务犯罪案件,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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