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案件线索的初查是整个反贪查案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初查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案件的成效,关系到反贪查案的绩效,初查工作规范的基本原则,规范初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关键词:案件线索的初查;初查工作原则;初查工作的程序
案件线索的初查是整个反贪查案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初查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案件的成效,关系到反贪查案的绩效。但从实践中看,由于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属于尚未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的调查阶段,干警对初查的理解和法律对初查工作的规定不够明确等因素,目前的初查工作中还存在诸如线索管理不够规范、初查计划简单粗放、工作不够扎实细致、急于接触初查对象、违法使用强制措施、违法冻结、扣押、处理涉案款物、案情防范措施不到位、初查成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为此,笔者结合省院关于开展规范初查工作的要求,就如何进一步规范初查工作,推动反贪办案工作深入健康开展问题略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确立初查工作规范的基本原则
初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办案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其自身的特点,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原则。近年来,在初查工作实践中广大干警摸索出的“秘密初查”、“迅速及时”、“初查适度”等基本原则已被认同并被广泛运用。但随着初查工作的拓展和规范初查工作要求的提出,下列几项基本原则也应在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中得以体现。
(一)严格依法原则。初查活动必须按照一定的管辖严格依法进行,要强调宪法和法律对于初查权的限制和约束。初查活动决不能与任何法律相冲突;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初查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不采取强制措施”、“初查一般秘密进行”、“初查要报告备案”等规定。同时,在初查工作开展过程中,也要注意遵守《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遵从“实事求是”、“重证据轻口供”等刑事司法原则。
(二)保障人权原则。反贪案件的侦查特点主要是由人到事。反贪部门的办案工作只要启动初查程序,办案工作行为就必然会与有关个人或法人的基本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初查过程中,尤其是在初查措施的使用方面,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来突破法律的规定,除了坚决不在初查中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以外,还要注意由初查引发的其他侵权行为的发生。侦查人员必须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克服一些旧观念和老作风,注意初查工作的方式方法,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程度侵犯被初查人、被询问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权利。
(三)提高效率原则。相对于立案侦查而言,目前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在法律地位和执法措施等方面的不足也导致其在工作思路、方法、谋略等方面都显得比较简单和粗略,还没有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完整、成熟的初查模式。在实践中,初查工作比较凸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初查能力不强、效率不高、不少线索久查不结,这不仅对举报人会造成负面影响,也在我们检察机关大局工作中形成打击不力的现象。为此,必须在初查环节上讲求工作效率,把它作为一个工作原则提出来。实践这一工作原则,落实到工作上,就是要加强在初查工作内容、方法、措施等方面开展针对性的研究,解决初查中存在的一些重点问题,特别是要摸索出一套符合法律要求,操作性较强的初查模式,以此提高初查质量和效率。
二、规范初查工作的程序
规范初查工作的程序主要是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从初查工作的程序上讲,规范初查程序主要是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进行评估分析。职务犯罪案件一般都没有犯罪现场和痕迹,从各种途径受理的案件线索,只能作为控告人、举报人向反贪部门提供的信息。这种信息是否确实,需要反贪部门进行鉴别和判断。这种鉴别和判断,就是对案件线索的评估和分析。主要是从案件线索的准确性和可查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性,指线索提供的涉嫌犯罪的人物和事项是否准确,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结果等情况,是否客观可靠、是否能得以佐证。可查性,指线索提供的涉嫌犯罪的人员,是否具有和利用了职务之便,其实施的行为的属性是否符合反贪部门管辖案件的构成要件等。只有对线索评估分析透了,制定侦查计划才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二)制定初查计划。制定周密而详细的初查计划是确保初查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的重要程序。初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个案侦查的指导思想,初查所要达到的目的;2、明确个案初查的任务,初查的方向和范围;3、提出初查的步骤、方法及时间安排;4、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应对措施的预案;5、初查的组织领导和人员的配备及分工;6、车辆、通讯工具及后勤保障事宜;7、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安全防范事项和工作纪律。初查计划必须经反贪部门的负责人、检察长批准后实施,随着初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的变化,必须不断调整和完善初查方案。
(三)开展初查工作。初查工作展开,就是实施初查计划,开展实质性的初查工作。初查的具体工作很多,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有以下几点:1、查明涉案事项。如线索提供的工程项目,交易業务的活动情况或控告举报涉及的事项等;2、查明有关人员的情况和相互关系,明确被调查对象、能够依靠的对象、必须回避的对象、可以利用的对象、需争取的对象、应该保护的对象等,通过理清这些关系,掌握工作的主动权;3、收集有关证据。主要是收集能够证明罪与非罪的各种证据材料,特别是注意收集在后续侦查中可以利用的证据;4、收集储存对分析判断案情有用的信息。如涉案人员单位运作管理情况,涉案人员一贯表现及群众反映,涉案人员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性格气质、社会关系等相关信息;5、发现和确定案件的突破口。(四)初查的终结。根据《刑诉法》第86条规定,对线索进行初查后,应区分不同情况,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对案件线索初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由承办人制作审查结论意见书,提出提请批准立案侦查及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意见,经反贪局领导、检察长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对案件线索初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由承办人制作审查结论意见书,提出提请批准不予立案的意见。对单位控告或实名举报的,应按规定通知控告单位或举报人。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但认为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经初查不能终结或无法成案又不能移送其它部门处理的线索应列入缓查范围,交线索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审查,跟踪了解被缓查线索有无出现再查的必要条件,对于有再查可能的,要及时督促承办人员启动复查程序,力求使缓查线索“起死回生”。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江西芦溪337003)
关键词:案件线索的初查;初查工作原则;初查工作的程序
案件线索的初查是整个反贪查案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初查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案件的成效,关系到反贪查案的绩效。但从实践中看,由于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属于尚未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的调查阶段,干警对初查的理解和法律对初查工作的规定不够明确等因素,目前的初查工作中还存在诸如线索管理不够规范、初查计划简单粗放、工作不够扎实细致、急于接触初查对象、违法使用强制措施、违法冻结、扣押、处理涉案款物、案情防范措施不到位、初查成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为此,笔者结合省院关于开展规范初查工作的要求,就如何进一步规范初查工作,推动反贪办案工作深入健康开展问题略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确立初查工作规范的基本原则
初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办案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其自身的特点,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原则。近年来,在初查工作实践中广大干警摸索出的“秘密初查”、“迅速及时”、“初查适度”等基本原则已被认同并被广泛运用。但随着初查工作的拓展和规范初查工作要求的提出,下列几项基本原则也应在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中得以体现。
(一)严格依法原则。初查活动必须按照一定的管辖严格依法进行,要强调宪法和法律对于初查权的限制和约束。初查活动决不能与任何法律相冲突;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初查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不采取强制措施”、“初查一般秘密进行”、“初查要报告备案”等规定。同时,在初查工作开展过程中,也要注意遵守《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遵从“实事求是”、“重证据轻口供”等刑事司法原则。
(二)保障人权原则。反贪案件的侦查特点主要是由人到事。反贪部门的办案工作只要启动初查程序,办案工作行为就必然会与有关个人或法人的基本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初查过程中,尤其是在初查措施的使用方面,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来突破法律的规定,除了坚决不在初查中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以外,还要注意由初查引发的其他侵权行为的发生。侦查人员必须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克服一些旧观念和老作风,注意初查工作的方式方法,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程度侵犯被初查人、被询问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权利。
(三)提高效率原则。相对于立案侦查而言,目前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在法律地位和执法措施等方面的不足也导致其在工作思路、方法、谋略等方面都显得比较简单和粗略,还没有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完整、成熟的初查模式。在实践中,初查工作比较凸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初查能力不强、效率不高、不少线索久查不结,这不仅对举报人会造成负面影响,也在我们检察机关大局工作中形成打击不力的现象。为此,必须在初查环节上讲求工作效率,把它作为一个工作原则提出来。实践这一工作原则,落实到工作上,就是要加强在初查工作内容、方法、措施等方面开展针对性的研究,解决初查中存在的一些重点问题,特别是要摸索出一套符合法律要求,操作性较强的初查模式,以此提高初查质量和效率。
二、规范初查工作的程序
规范初查工作的程序主要是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从初查工作的程序上讲,规范初查程序主要是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进行评估分析。职务犯罪案件一般都没有犯罪现场和痕迹,从各种途径受理的案件线索,只能作为控告人、举报人向反贪部门提供的信息。这种信息是否确实,需要反贪部门进行鉴别和判断。这种鉴别和判断,就是对案件线索的评估和分析。主要是从案件线索的准确性和可查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性,指线索提供的涉嫌犯罪的人物和事项是否准确,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结果等情况,是否客观可靠、是否能得以佐证。可查性,指线索提供的涉嫌犯罪的人员,是否具有和利用了职务之便,其实施的行为的属性是否符合反贪部门管辖案件的构成要件等。只有对线索评估分析透了,制定侦查计划才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二)制定初查计划。制定周密而详细的初查计划是确保初查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的重要程序。初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个案侦查的指导思想,初查所要达到的目的;2、明确个案初查的任务,初查的方向和范围;3、提出初查的步骤、方法及时间安排;4、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应对措施的预案;5、初查的组织领导和人员的配备及分工;6、车辆、通讯工具及后勤保障事宜;7、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安全防范事项和工作纪律。初查计划必须经反贪部门的负责人、检察长批准后实施,随着初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的变化,必须不断调整和完善初查方案。
(三)开展初查工作。初查工作展开,就是实施初查计划,开展实质性的初查工作。初查的具体工作很多,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有以下几点:1、查明涉案事项。如线索提供的工程项目,交易業务的活动情况或控告举报涉及的事项等;2、查明有关人员的情况和相互关系,明确被调查对象、能够依靠的对象、必须回避的对象、可以利用的对象、需争取的对象、应该保护的对象等,通过理清这些关系,掌握工作的主动权;3、收集有关证据。主要是收集能够证明罪与非罪的各种证据材料,特别是注意收集在后续侦查中可以利用的证据;4、收集储存对分析判断案情有用的信息。如涉案人员单位运作管理情况,涉案人员一贯表现及群众反映,涉案人员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性格气质、社会关系等相关信息;5、发现和确定案件的突破口。(四)初查的终结。根据《刑诉法》第86条规定,对线索进行初查后,应区分不同情况,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对案件线索初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由承办人制作审查结论意见书,提出提请批准立案侦查及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意见,经反贪局领导、检察长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对案件线索初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由承办人制作审查结论意见书,提出提请批准不予立案的意见。对单位控告或实名举报的,应按规定通知控告单位或举报人。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但认为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经初查不能终结或无法成案又不能移送其它部门处理的线索应列入缓查范围,交线索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审查,跟踪了解被缓查线索有无出现再查的必要条件,对于有再查可能的,要及时督促承办人员启动复查程序,力求使缓查线索“起死回生”。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江西芦溪337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