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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7.2 文献标识码:A摘要: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于攻坚阶段,经济建设突飞猛进,腐败现象却日趋蔓延。职务犯罪心理是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内在根源,一味的打击只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职务犯罪心理特征;犯罪预防;挥霍公款罪对职务犯罪的分析应始终与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特征相结合,并进行制度创新。职务犯罪是其犯罪心理在特定社会环境中发挥作用的产物,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既有现实性心理因素的影响,也存在着个体成长性心理因素的作用。
一、转型期职务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一)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职务犯罪的共有心态,是一大内在动力,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二)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行为人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非常明白自己行为的性质。但是行为人又对自己充满信心,认为自己做事缜密周到,不会留下把柄。
(三)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有些人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以权谋私,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待遇不高的补偿。
(四)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有些人爱慕虚荣,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他们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到大把花钱、肆意挥霍成习惯。
(五)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有些人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这种人利令智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未办事先谈酬劳。
(六)仕途不畅的压抑心理。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较高,事业心也强,但由于目前用人体制的缺陷,长久得不到合理的提拔,于是对仕途心灰意冷产生极度的心里不平,愤世嫉俗,将注意力由“仕途”转向“钱途”,一发不可收拾。
(七)同流合污的自慰心理。最初他们对各种腐败现象也看不惯,很反感。然而,当他们看到身边的一些腐败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加上“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外在因素驱使,便认为,靠自己一个人的廉洁自律也无济于事,还不如随大流,你捞我也捞。
二、转型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危害
(一)内部因素
1.人的需要。所谓需要,就是在一定生活条件下个体和社会所必须的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需要的满足要受限制于社会现实条件。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需要,必须要在手段和方法上同时正当,这才是合理的需要。学者彭清燕认为:需要偏离是职务犯罪的源泉。[1]
2.价值观。不考虑社会价值的自我价值,是利己主义,凡事从自我角度出发,极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的实现而打破社会规范,从而违法犯罪。
3.道德意识的扭曲。道德中的责任感和良心对个体行为起着调节作用。犯罪者道德意识扭曲、责任感丧失,无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私利而渎职犯罪。
(二)外部因素
1.个人的活动无不伴随着经济利益,效益成为首要考虑的因素,利用职务捞钱、谋利似乎理所当然。一些官员履行职务时,权大于法的现象司空见惯。
2.价值观念多元化。
3.“穷人愈穷,富人愈富”的现象较显现存在,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拉大。不同社会成员各自存在于不同的利益集团中,在很多社会问题上,因其诉求不同,一致的意见很难达成。不少官员对富人阶层的生活心生羡慕,心态很容易失衡,难免会触及底线,构成犯罪。
三、转型期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克服一个认识:不贪污不受贿就不能构成犯罪的认识。
(二)犯罪预防方法的转变
1.提高职务犯罪的成本。要通过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强化工作程序上对权力的控制和外部监督,尽量压缩产生职务犯罪的空间,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审批制度改革后,对过分集中的权力,尤其是直接掌管人、财、物等实权岗位的权力,要适当加以分解。
2.加快改革进程,不断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事实证明,新旧体制转换的持续时间越长,为扫除职务犯罪危害所付出的代价也越大。为此,我们的各项改革措施,既要做到稳妥有序,又要有紧迫感,应加快改革进程,及时堵塞漏洞,不断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1)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进程。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通过精简机构,实现政事分开,重新合编定员,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各种收费行为,杜绝靠罚款没收和预算外资金开支的现象。
(2)大力培养社会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社会间独立行使职能的公正性组织。大力培育中介组织,有利于隔断公共权力与财富相交换的联系,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3)顺畅人才流动机制,拓宽心理平衡渠道。“地位相悖”造成了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不平衡,但其源于社会体制,在短时间内很难从根本上消除。
(三)加强监督管理,及时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1.建立科学的犯罪预测方法
犯罪预防以犯罪预测为基础,准确预测,犯罪预防就会有效。比如:临床心理学中针对心理不适及人格缺陷的心理学策略、手段与技术可以有效地运用于职务犯罪心理预防领域。甚至具体的职务犯罪心理的侦查与探测技术,都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或相关的国家授权机构直接后或间接地借鉴、结合到职务犯罪的预测策略中来。
2.建立检察巡视制度
各地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一些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轮流的巡视,通过对特定国家机关、地区、行业的戒备、排查来预防犯罪。尤其是对一些职务犯罪高发的的部门进行巡视,可以有效预防犯罪。
3.检察机关介入官员政绩评价机制
对某些案件易发、频发单位,应该由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连续多年介入官员政绩评价过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评价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决定这些单位及负责人政绩优劣的根据。
4.与税务部门、银行建立犯罪预防的联动机制
对那些与经济生活密切接触的部门,应当建立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银行联动机制,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收入状况,申报情况,了解国有单位的财产转移情况,随时观察,随时掌控,调取资料,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犯罪预防和监督程序。
5.跨国、跨境职务犯罪惩处的合作与预防
在打击腐败等职务犯罪方面,各国的合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果。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应积极开展与国外的反腐败、犯职务犯罪刑事司法协助活动,最终以条约形式将反腐败的司法协助制度化。
注释:
1彭青燕:《职务犯罪心理研究》,河北法学,2004年3月
参考文献:
[1]贾立华,《职务犯罪心理研究》,当代学术论坛,2008年第3期
[2]彭青燕,《职务犯罪心理研究》,河北法学,2004年3月
[3]周尚智,《职务犯罪心理及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初探》,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2009年6月第5卷第2期
[4]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莫洪宪,王明星.《论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其刑事对策》,犯罪研究,2003年2月
作者简介:赵蕾,(1992-) 女,汉族,山西忻州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2011级本科生。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职务犯罪心理特征;犯罪预防;挥霍公款罪对职务犯罪的分析应始终与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特征相结合,并进行制度创新。职务犯罪是其犯罪心理在特定社会环境中发挥作用的产物,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既有现实性心理因素的影响,也存在着个体成长性心理因素的作用。
一、转型期职务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一)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职务犯罪的共有心态,是一大内在动力,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二)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行为人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非常明白自己行为的性质。但是行为人又对自己充满信心,认为自己做事缜密周到,不会留下把柄。
(三)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有些人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以权谋私,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待遇不高的补偿。
(四)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有些人爱慕虚荣,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他们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到大把花钱、肆意挥霍成习惯。
(五)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有些人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这种人利令智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未办事先谈酬劳。
(六)仕途不畅的压抑心理。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较高,事业心也强,但由于目前用人体制的缺陷,长久得不到合理的提拔,于是对仕途心灰意冷产生极度的心里不平,愤世嫉俗,将注意力由“仕途”转向“钱途”,一发不可收拾。
(七)同流合污的自慰心理。最初他们对各种腐败现象也看不惯,很反感。然而,当他们看到身边的一些腐败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加上“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外在因素驱使,便认为,靠自己一个人的廉洁自律也无济于事,还不如随大流,你捞我也捞。
二、转型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危害
(一)内部因素
1.人的需要。所谓需要,就是在一定生活条件下个体和社会所必须的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需要的满足要受限制于社会现实条件。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需要,必须要在手段和方法上同时正当,这才是合理的需要。学者彭清燕认为:需要偏离是职务犯罪的源泉。[1]
2.价值观。不考虑社会价值的自我价值,是利己主义,凡事从自我角度出发,极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的实现而打破社会规范,从而违法犯罪。
3.道德意识的扭曲。道德中的责任感和良心对个体行为起着调节作用。犯罪者道德意识扭曲、责任感丧失,无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私利而渎职犯罪。
(二)外部因素
1.个人的活动无不伴随着经济利益,效益成为首要考虑的因素,利用职务捞钱、谋利似乎理所当然。一些官员履行职务时,权大于法的现象司空见惯。
2.价值观念多元化。
3.“穷人愈穷,富人愈富”的现象较显现存在,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拉大。不同社会成员各自存在于不同的利益集团中,在很多社会问题上,因其诉求不同,一致的意见很难达成。不少官员对富人阶层的生活心生羡慕,心态很容易失衡,难免会触及底线,构成犯罪。
三、转型期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克服一个认识:不贪污不受贿就不能构成犯罪的认识。
(二)犯罪预防方法的转变
1.提高职务犯罪的成本。要通过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强化工作程序上对权力的控制和外部监督,尽量压缩产生职务犯罪的空间,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审批制度改革后,对过分集中的权力,尤其是直接掌管人、财、物等实权岗位的权力,要适当加以分解。
2.加快改革进程,不断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事实证明,新旧体制转换的持续时间越长,为扫除职务犯罪危害所付出的代价也越大。为此,我们的各项改革措施,既要做到稳妥有序,又要有紧迫感,应加快改革进程,及时堵塞漏洞,不断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1)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进程。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通过精简机构,实现政事分开,重新合编定员,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各种收费行为,杜绝靠罚款没收和预算外资金开支的现象。
(2)大力培养社会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社会间独立行使职能的公正性组织。大力培育中介组织,有利于隔断公共权力与财富相交换的联系,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3)顺畅人才流动机制,拓宽心理平衡渠道。“地位相悖”造成了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不平衡,但其源于社会体制,在短时间内很难从根本上消除。
(三)加强监督管理,及时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1.建立科学的犯罪预测方法
犯罪预防以犯罪预测为基础,准确预测,犯罪预防就会有效。比如:临床心理学中针对心理不适及人格缺陷的心理学策略、手段与技术可以有效地运用于职务犯罪心理预防领域。甚至具体的职务犯罪心理的侦查与探测技术,都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或相关的国家授权机构直接后或间接地借鉴、结合到职务犯罪的预测策略中来。
2.建立检察巡视制度
各地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一些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轮流的巡视,通过对特定国家机关、地区、行业的戒备、排查来预防犯罪。尤其是对一些职务犯罪高发的的部门进行巡视,可以有效预防犯罪。
3.检察机关介入官员政绩评价机制
对某些案件易发、频发单位,应该由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连续多年介入官员政绩评价过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评价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决定这些单位及负责人政绩优劣的根据。
4.与税务部门、银行建立犯罪预防的联动机制
对那些与经济生活密切接触的部门,应当建立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银行联动机制,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收入状况,申报情况,了解国有单位的财产转移情况,随时观察,随时掌控,调取资料,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犯罪预防和监督程序。
5.跨国、跨境职务犯罪惩处的合作与预防
在打击腐败等职务犯罪方面,各国的合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果。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应积极开展与国外的反腐败、犯职务犯罪刑事司法协助活动,最终以条约形式将反腐败的司法协助制度化。
注释:
1彭青燕:《职务犯罪心理研究》,河北法学,2004年3月
参考文献:
[1]贾立华,《职务犯罪心理研究》,当代学术论坛,2008年第3期
[2]彭青燕,《职务犯罪心理研究》,河北法学,2004年3月
[3]周尚智,《职务犯罪心理及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初探》,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2009年6月第5卷第2期
[4]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莫洪宪,王明星.《论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其刑事对策》,犯罪研究,2003年2月
作者简介:赵蕾,(1992-) 女,汉族,山西忻州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2011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