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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一位负责人询问: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首次登记时,一般是以一幢作为一个不动产单元申请的,而购房人购买的只是其中的某一套或是某一部分。那么,我们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是不是应该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将用以转移的这一部分作为同一权利人分割不动产先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再申请转移登记。还是应当在转移登记后,再对剩下的房屋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