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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马克斯·韦伯的理性官僚制作为一种理想的组织模型,其应用对资本主义的兴起与繁荣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事实上,韦伯“官僚制”思想的体现并不仅仅局限在资本主义世界里。本文即是对韦伯的组织形式研究在我国组织形态演进中的体现进行论述,以印证如韦伯所说:资本主义的发展离不开它,而社会主义科层化程度更高,更需要它。
关键词:马克斯·韦伯 ;官僚制 ;中国公务员制度
马克斯·韦伯对组织形式的研究,是从一个基本问题开始的,即人们为什么会服从命令,会按照他们被告知的那样去行事?于是便产生了合法统治与权威类型的问题,并根据权威合法化的方式对不同类型的组织进行了区分。由此可见,韦伯对社会结构以及制度的理解是从人的社会行为入手的。依从这样的思路,韦伯将支配人们社会行为的权威进行分类,并将其概括为超凡魅力型、传统型以及理性及法理型,与之相对应的组织类型依次是神秘化的组织、传统的组织以及合理化-合法化的组织。
按照马克思韦伯对这三种组织类型的描述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三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在中国的组织形态历史演进过程中,均有所体现。
一、神秘化的组织——农民起义与巫术应急
马克斯·韦伯认为这种组织形态行使权威的方式是基于领导者个人的人格,它以对个人的崇拜、迷信为基础。典型的“神秘化的组织”是以宗教或政治形式出现的小规模的革命运动。在我国这样的例证有很多,在此我们仅以我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运动及巫术应急为例: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发生在秦末,代表事件是以陈胜吴广领导的“大泽乡起义”。陈胜吴广发动起义的策略主要可归纳为两点:一是借助了人们对公子扶苏和项燕将军的爱戴和崇拜,利用当时扶苏与项燕生死未卜,消息传播闭塞的情况,假借扶苏与项燕之名发起号召,招揽人马;二是利用了人们的迷信心理,他们用丹砂在丝绸上写到“陈胜王”,置人所罾鱼腹中,夜篝火,狐鸣呼曰:“大楚兴,陈胜王。”以这两个事件为起义运动进行舆论造势,诱导人们认为他们所发起的起义运动乃是天命不可违。
无独有偶,太平天国运动作为十九世纪中叶中国最大的农民起义运动也采用了类似的手法。洪秀全在发起太平天国运动前夕,便开始向人们宣传他所理解的基督教教义,并将其称之为“拜上帝教”,自称自己是上帝的二儿子,金田起义之后便建号太平天国,自称天王,定都南京称天京。其目的都是为了将自己、将起义运动包裹上一层神秘的外衣,让人们崇拜,信奉,以此建立起自己的权威和架构组织。
除此之外,基于对个人魅力的崇拜和迷信发展而来的组织还有原始社会的巫术应急组织。由于巫术应急带来的效果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客观的,即巫术的“法术”真的为人们解决了危机,另一方面是主观的,即它通过应急活动聚集先民并把先民整合起来,壮大了应急力量,也就是具有组织社会的功能。由此巫师就会在先民心中建立起一种超凡魅力型的权威。
同时,如同韦伯所指出的那样,在这一类型的组织中,由于领导者的权威仅仅是靠领导者个人的人格,组织成员对命令的服从是基于领导者个人的感召力和鼓动力,因此,这种组织内的基础并不稳固,常出现“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现象。以上所列举的两起起义运动均是伴随着领导者的死亡而告终,在太平天国运动中则表现的得尤为显著。
二、传统的组织——世袭制与封建制
马克斯·韦伯认为在传统组织中,命令和权威的基础的先例和惯例。领袖由于其在组织中所继承的得来的地位拥有了权威,但权威的内容则是根据习惯来确定的。同时,韦伯指出,在传统的权威制度下,存在着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世袭制”,另一种是“封建制”,在中国这两种制度都曾存在。
中国的“世袭制”的确立始于夏王朝,禹帝之子启改禅让制为世袭制,变公天下为家天下。自此以后,王位世袭制成为了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到了商朝末年,鉴于夏朝王位世袭制中也存在“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自秦王朝完成统一,中国告别了奴隶社会,进入到封建大一统时期。秦始皇创立帝制及以三公九卿为核心的中央官制。正如韦伯所说,在采取“封建制”的组织中,官员则拥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并对领袖保持着一种传统上的忠诚关系。在以“三公九卿制”为核心的中央官秩中,官的等级称职,以“石”数区分,而另以斛计算各级的俸禄米谷。在忠诚关系上,无论是三公还是九卿,均由皇帝任免调动,一律不得世袭。
三、合理化-合法化组织——中国现代公务员制度
马克斯·韦伯认为,在合理合法化的组织中,权威的基础是组织内部的各种规则,是由于人们对权威的服从有了依法建立的等级体系。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各自都要受到组织规则的约束。在韦伯对他所认为的“理想的官僚制”应具备的特征总结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代公务员制度对这些特征是有所体现的:
(一)合理的分工。韦伯指出,在实行官僚制的组织中,要将组织中的全部工作分成若干大的方面,然后再将每个大的方面的工作分为若干小的方面,直至将每个小的方面的工作分工至每个职位所承担的义务。我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我国公务员的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
(二)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韦伯指出官僚组织是一个等级实体,具有等级与权利相一致的特征,形成一个由最高层级的组织指挥控制下一层级的组织直至最基层的组织。我国《公务员法》构建了职务与级别制度,职务有领导与非领导之分。在领导职务方面有分为十个层级,由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职。非领导职务的级别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依照规程办事的运作机制。韦伯指出,官僚制组织通常要制定一套规则和程序来规范组织及成员的管理行为,以保证整个组织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和明确性。在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中,从公务员的招录、考核、职位升降、奖励、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到职务任免、纪律与奖惩、辞职与辞退、申诉与控告各个环节的流程都是在《公务员法》中有明文规定的。 (四)形式正规的决策文书。韦伯认为,在实行官僚制的组织中,一切重要的决定和命令都应形成正式文件下达,并且记录在案。在此我们仅以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任职前公示制度为例。在公务员正式任职前,组织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以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然后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的制度。
(五)组织管理的非人格化。韦伯认为,在实行官僚制的组织中,管理工作是以法律、法规、条例和正式文件等来规范人的行为的,公事和私事之间是有一种极为明确的界限。在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工作纪律要求方面,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既不得肆意僭越公共管理权限,也不得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廉政纪律方面,也严禁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六)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培训机制。韦伯指出,官僚制组织必须为其成员提供各种必须的专业培训,从根本上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这一点在我国现代公务员制度要求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公务员进行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养和训练。
(七)合理合法的人事行政制度。在这一问题上,韦伯用了较多的篇幅予以阐述,总结而言可归纳为十条特点。这十条特点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均有所体现,具体表现在:在任用上,我国公务员任用的依据主要是个人资格条件以及工作性质的要求,选拔方式主要是通过竞争性考试;在劳动关系上,双方是建立在自由契约的基础之上,国家机关有权辞退不称职的公务员,公务员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辞去公务员的职务;在工资待遇上,公务员根据其职务等级享有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会福利保障;在职位升降和奖惩上,也主要是依据其工作能力、业绩以及贡献;在职位交接上,公务员的职位是不能够私自转让或指定他人非法继承的,只能是由组织进行安排;在公务员纪律要求上,我国《公务员法》从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道德纪律等四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必须要承认的是,虽然在我国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建设中满足了韦伯所设想的“官僚制”的诸多特征,但我国公务员制度所架构起来的“官僚制”与韦伯所设想的“官僚制”仍旧是不能完全等同的。韦伯所设想的“官僚制”是理想型的,是纯粹的,然而现实中的组织往往是多种形态的混合。就像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它虽具备了韦伯对“官僚制”所总结出的诸多特征,但这些特征却具备的不够彻底,因此它并未像韦伯所设想的“官僚制”那样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效率。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尽管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是一种近乎乌托邦式的纯粹的、抽象的、标准的组织形态,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局限。但必须要肯定的是,韦伯的组织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系,这对于我们分析组织尤其是正式组织提供了许多很好的指导原则。因此,其生命力和影响也将会是持久的。
参考文献:
[1]张康之. 韦伯对官僚制的理论确认[J].教学与研究.2001(6):27-32.
[2]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第二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3]熊炎.驾驭应急组织[M].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2013.
[4]舒放,王克良.国家公务员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2014.
作者简介:田星雨(1994-),女,籍贯:陕西商洛,北京邮电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关键词:马克斯·韦伯 ;官僚制 ;中国公务员制度
马克斯·韦伯对组织形式的研究,是从一个基本问题开始的,即人们为什么会服从命令,会按照他们被告知的那样去行事?于是便产生了合法统治与权威类型的问题,并根据权威合法化的方式对不同类型的组织进行了区分。由此可见,韦伯对社会结构以及制度的理解是从人的社会行为入手的。依从这样的思路,韦伯将支配人们社会行为的权威进行分类,并将其概括为超凡魅力型、传统型以及理性及法理型,与之相对应的组织类型依次是神秘化的组织、传统的组织以及合理化-合法化的组织。
按照马克思韦伯对这三种组织类型的描述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三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在中国的组织形态历史演进过程中,均有所体现。
一、神秘化的组织——农民起义与巫术应急
马克斯·韦伯认为这种组织形态行使权威的方式是基于领导者个人的人格,它以对个人的崇拜、迷信为基础。典型的“神秘化的组织”是以宗教或政治形式出现的小规模的革命运动。在我国这样的例证有很多,在此我们仅以我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运动及巫术应急为例: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发生在秦末,代表事件是以陈胜吴广领导的“大泽乡起义”。陈胜吴广发动起义的策略主要可归纳为两点:一是借助了人们对公子扶苏和项燕将军的爱戴和崇拜,利用当时扶苏与项燕生死未卜,消息传播闭塞的情况,假借扶苏与项燕之名发起号召,招揽人马;二是利用了人们的迷信心理,他们用丹砂在丝绸上写到“陈胜王”,置人所罾鱼腹中,夜篝火,狐鸣呼曰:“大楚兴,陈胜王。”以这两个事件为起义运动进行舆论造势,诱导人们认为他们所发起的起义运动乃是天命不可违。
无独有偶,太平天国运动作为十九世纪中叶中国最大的农民起义运动也采用了类似的手法。洪秀全在发起太平天国运动前夕,便开始向人们宣传他所理解的基督教教义,并将其称之为“拜上帝教”,自称自己是上帝的二儿子,金田起义之后便建号太平天国,自称天王,定都南京称天京。其目的都是为了将自己、将起义运动包裹上一层神秘的外衣,让人们崇拜,信奉,以此建立起自己的权威和架构组织。
除此之外,基于对个人魅力的崇拜和迷信发展而来的组织还有原始社会的巫术应急组织。由于巫术应急带来的效果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客观的,即巫术的“法术”真的为人们解决了危机,另一方面是主观的,即它通过应急活动聚集先民并把先民整合起来,壮大了应急力量,也就是具有组织社会的功能。由此巫师就会在先民心中建立起一种超凡魅力型的权威。
同时,如同韦伯所指出的那样,在这一类型的组织中,由于领导者的权威仅仅是靠领导者个人的人格,组织成员对命令的服从是基于领导者个人的感召力和鼓动力,因此,这种组织内的基础并不稳固,常出现“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现象。以上所列举的两起起义运动均是伴随着领导者的死亡而告终,在太平天国运动中则表现的得尤为显著。
二、传统的组织——世袭制与封建制
马克斯·韦伯认为在传统组织中,命令和权威的基础的先例和惯例。领袖由于其在组织中所继承的得来的地位拥有了权威,但权威的内容则是根据习惯来确定的。同时,韦伯指出,在传统的权威制度下,存在着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世袭制”,另一种是“封建制”,在中国这两种制度都曾存在。
中国的“世袭制”的确立始于夏王朝,禹帝之子启改禅让制为世袭制,变公天下为家天下。自此以后,王位世袭制成为了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到了商朝末年,鉴于夏朝王位世袭制中也存在“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自秦王朝完成统一,中国告别了奴隶社会,进入到封建大一统时期。秦始皇创立帝制及以三公九卿为核心的中央官制。正如韦伯所说,在采取“封建制”的组织中,官员则拥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并对领袖保持着一种传统上的忠诚关系。在以“三公九卿制”为核心的中央官秩中,官的等级称职,以“石”数区分,而另以斛计算各级的俸禄米谷。在忠诚关系上,无论是三公还是九卿,均由皇帝任免调动,一律不得世袭。
三、合理化-合法化组织——中国现代公务员制度
马克斯·韦伯认为,在合理合法化的组织中,权威的基础是组织内部的各种规则,是由于人们对权威的服从有了依法建立的等级体系。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各自都要受到组织规则的约束。在韦伯对他所认为的“理想的官僚制”应具备的特征总结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代公务员制度对这些特征是有所体现的:
(一)合理的分工。韦伯指出,在实行官僚制的组织中,要将组织中的全部工作分成若干大的方面,然后再将每个大的方面的工作分为若干小的方面,直至将每个小的方面的工作分工至每个职位所承担的义务。我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我国公务员的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
(二)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韦伯指出官僚组织是一个等级实体,具有等级与权利相一致的特征,形成一个由最高层级的组织指挥控制下一层级的组织直至最基层的组织。我国《公务员法》构建了职务与级别制度,职务有领导与非领导之分。在领导职务方面有分为十个层级,由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职。非领导职务的级别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依照规程办事的运作机制。韦伯指出,官僚制组织通常要制定一套规则和程序来规范组织及成员的管理行为,以保证整个组织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和明确性。在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中,从公务员的招录、考核、职位升降、奖励、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到职务任免、纪律与奖惩、辞职与辞退、申诉与控告各个环节的流程都是在《公务员法》中有明文规定的。 (四)形式正规的决策文书。韦伯认为,在实行官僚制的组织中,一切重要的决定和命令都应形成正式文件下达,并且记录在案。在此我们仅以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任职前公示制度为例。在公务员正式任职前,组织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以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然后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的制度。
(五)组织管理的非人格化。韦伯认为,在实行官僚制的组织中,管理工作是以法律、法规、条例和正式文件等来规范人的行为的,公事和私事之间是有一种极为明确的界限。在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工作纪律要求方面,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既不得肆意僭越公共管理权限,也不得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廉政纪律方面,也严禁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六)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培训机制。韦伯指出,官僚制组织必须为其成员提供各种必须的专业培训,从根本上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这一点在我国现代公务员制度要求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公务员进行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养和训练。
(七)合理合法的人事行政制度。在这一问题上,韦伯用了较多的篇幅予以阐述,总结而言可归纳为十条特点。这十条特点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均有所体现,具体表现在:在任用上,我国公务员任用的依据主要是个人资格条件以及工作性质的要求,选拔方式主要是通过竞争性考试;在劳动关系上,双方是建立在自由契约的基础之上,国家机关有权辞退不称职的公务员,公务员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辞去公务员的职务;在工资待遇上,公务员根据其职务等级享有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会福利保障;在职位升降和奖惩上,也主要是依据其工作能力、业绩以及贡献;在职位交接上,公务员的职位是不能够私自转让或指定他人非法继承的,只能是由组织进行安排;在公务员纪律要求上,我国《公务员法》从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道德纪律等四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必须要承认的是,虽然在我国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建设中满足了韦伯所设想的“官僚制”的诸多特征,但我国公务员制度所架构起来的“官僚制”与韦伯所设想的“官僚制”仍旧是不能完全等同的。韦伯所设想的“官僚制”是理想型的,是纯粹的,然而现实中的组织往往是多种形态的混合。就像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它虽具备了韦伯对“官僚制”所总结出的诸多特征,但这些特征却具备的不够彻底,因此它并未像韦伯所设想的“官僚制”那样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效率。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尽管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是一种近乎乌托邦式的纯粹的、抽象的、标准的组织形态,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局限。但必须要肯定的是,韦伯的组织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系,这对于我们分析组织尤其是正式组织提供了许多很好的指导原则。因此,其生命力和影响也将会是持久的。
参考文献:
[1]张康之. 韦伯对官僚制的理论确认[J].教学与研究.2001(6):27-32.
[2]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第二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3]熊炎.驾驭应急组织[M].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2013.
[4]舒放,王克良.国家公务员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2014.
作者简介:田星雨(1994-),女,籍贯:陕西商洛,北京邮电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