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但是现有的监督制度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应建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赋予其立法监督、宪法诉讼、宪法解释的职能。立法监督采用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的监督方式,事前监督采取主动审查与特定机关提请审查,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后监督采用合宪性审查优先移送程序。宪法诉讼由公民依特定程序提起。宪法解释采用由宪法委员会主动解释和被动解释相结合的解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