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传统中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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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总体来说,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礼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礼与道德密切相关。因此,礼和法治的关系可以引申为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文化;礼;引礼入法
  中国法律传统的涵盖非常广泛,其中,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能代表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礼文化既蕴含有民主性的精华,也杂以封建性的糟粕,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演进,礼的影响不仅限于古代社会,也对现代社会和现代生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礼的起源及其发展
  (一)原始社会及夏商时代的礼
  礼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祭祀仪式。当时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对各种自然界现象和规律都无法解释。因此,当时的礼与天地鬼神相通,人们通过饮食习惯当中的仪式表达对自然的尊敬。《礼记·礼运篇》对于礼产生于祭祀有以下记载:“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抔饮,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礼所具有的使人敬畏以及迫使人们普遍尊奉的强制性和精神威慑力量,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为礼被改造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思想和历史基础。夏商把礼改造成为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不仅如此,殷商时代礼的内容由单纯的习俗仪式,发展成规范婚姻、血统、亲续、等级、君臣的行为规则,并逐渐制度化、法律化。
  (二)周公制礼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旨在维护君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旨在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新形势下礼的思想基础。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史记·礼书》明白地表述了礼所追求的就是上自“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分”,并需严格遵守,不得逾越,否则即为违礼而要受到制裁。周公制礼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国家的典章制度,以及吉凶军宾嘉五礼的礼仪和制度。
  (三)封建时代“引礼入法”及“礼法结合”
  礼与法先为各自独立,但礼所具有的规范人民行为规则、调整社会秩序的特殊功能,使得礼入于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但这一历史的发展演变经历了长期的过程。先秦儒家以孔丘、孟轲、荀况为代表,他们崇尚礼治与明德慎刑的为政之道。虽然面对春秋战国时代的大动荡、大变革,他们依然以克己复礼为奋斗目标。他们认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理论“严而少恩”,不是长久之计。儒法两家的对立在经过战国、秦,至两汉,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逐渐与公允性行为规则的法交融渗透,实现合流。引礼入法作为一个过程也是逐步实现的。两汉开辟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魏晋唐代终于完成了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二、礼对中国当代法治发展的启示
  从总体来说,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礼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礼与道德密切相关。因此,礼和法治的关系可以引申为德治和法治的关系。中国自古就崇尚德治的国度,因此,道德对于法治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礼法分离对当代法治思想的启示
  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不清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但道德与法律界线不清的状况也并非绝对,中国古代“出礼入法”的论断就是最好的例证。 “出礼入法”即人们逾越了道德的界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道德与法律间必须有泾渭分明而且合理的界线。这对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中国古代至东周前虽仍保持着德法未分的状态,但德法分离的思想却在东周后就已较早出现了。传统儒家思想虽然在总体上极力主张德法融合,但在其中也不乏德法分离思想观点的点点火花。荀子认为,“礼”是法的总纲而法是“礼”的派生,当然这其中自然就包含了法律区别于道德之义。法家思想从其产生之时开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道德应与法律分离的主张。韩非子甚至还提出了“不务法而务德”的主张。自两汉起德法融合的思想虽总占据着统治地位,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区别的认识却越来越清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以及“出礼则入刑”,出自东汉《后汉书·陈宠传》。中国社会自宋以后进入了“以德代法”的时代,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封建礼教取得了统治地位,德礼与刑法的界线在中国才从此开始变得模糊。这意味着中国传统社会尽管以德代法占据主流,但仍然具有时间较长的道德与法律分离的历史。注重弘扬这种传统、区分道德与法律间的界线,这也就是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二)引礼入法不断推动道德的法律化进程
  道德既是法律的起源也是立法的重要素材。道德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道德的法律化自古就是法律生成最主要的途径,“引礼入法”就是其在中国传统语境中的表达。“道德在中国古代被誉为‘法上之法’。引礼入法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最早出现于战国末期,“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他引礼入法,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了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系统得完成了儒家伦理的制度化与法律化。毫无疑问,道德的法律化在现代中国法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制度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极大提高。这也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某些有益启示。首先,“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礼仪、廉耻的国度里,要实现法治,必然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力量……法律规范应以道德准则为标准。其次,在全社会公认的道德基础上所凝练而成的法律,“不但大大减少了法律运行的社会成本,最重要的是还稳定了基层社会的秩序。最后,在现代中国法治进程中道德应发挥出其前瞻性。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应具有着超越现实的前瞻性。环境伦理思想对环境法的影响就是最好的例证。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 中华书局,1996年版
  [3]狄百瑞.《中国的自由传统》,李弘祺译 [M] 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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