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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是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实践中常常有销售者混淆“三包”有效期和《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的概念,推卸责任。实际上“三包”有效期和《产品质量法》的诉讼时效并无冲突,只是前者适用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后者适用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通过对两种责任的比较研究以及“三包”有效期的合理性分析,阐述如何合理运用“三包”有效期以及《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双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