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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以来,将乐支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核查时,发现本县一些出口企业“预收货款”现象明显增多,如将乐县×××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预收货款”8个月中竞累计发生19笔,183.51万美元。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申报的“预收货款”缺乏有效的出口合同(协议)约定依据,而是由于企业异地报关出口中因核销单等单据传递滞后,以致企业收汇申报时,经办银行(代申报行)因企业不能在申报期限内提供核销单号码而人为地将收汇资金申报为预收货款,造成“虚增预收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