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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我是成都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今年公司接了一个项目,需要成立一个项目组到省外某客户企业进行为期3个月左右的研发设计。黎先生是项目组的一员,但他不同意公司派驻他到省外办公。他提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成都。现在要他长期到省外工作,这构成了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他有权拒绝。但公司认为这是一次出差安排,不属于工作地点变更,黎先生必须服从安排。请问,安排员工较长时间出差属于工作地点变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