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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在公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影响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各国或地区往往采用事前或事后的方法对瑕疵设立进行规制。由于产权缺位与模糊导致的诚信缺失、实质审查制的低效运行和权力寻租、机会主义的泛化和深化、股东有限责任引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机制设计无法实现激励相容以及背离公司设立制度变迁路径六个方面的原因,事前规制无法有效抑制公司瑕疵设立的发生。要抑制公司瑕疵设立,不仅要放松对公司进入的管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更重要的是完善产权制度,塑造社会诚信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