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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务发明分配制度。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约定职务发明的报酬方式与数额。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创新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不超过70%的资金,用于一次性奖励创新成果完成人和为创新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