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违法犯罪的特点和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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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低龄化、多元化
  从世界各国已侦破的网络犯罪的案件中,犯罪主体都很年轻,更有是在校的高中生,而且年龄有进一步降低的趋势。犯罪主体更不限有计算机专业人员,各行各来都都存在,使得犯罪主体更多元化和复杂化。09年5月,赣州市网监支队侦破了一起非法入侵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网站案中。犯罪主体有在校的大学生研究生,有政府公职人员,有公司职员。因网络的普及,大量的电脑软件可以网上下载,使得那些不具有计算机专门技术的人员也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行为的复杂化
  从侦破案件分析,网络诈骗主要形式有利用网络购物、虚假“中奖信息”、提供“六合彩特码”、委托炒股等所谓的内幕信息、冒充亲友实施诈骗等行为;有的不法分子还采用手机短信“群发器”和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来实施诈骗,手机短信“群发器”一次可将事先拟好的短信自动发到近万个手机号码上,利用电脑上网后,一台电脑可连接多部手机,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天可发几十万次;采用制作网站并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诱惑网民注册骗取用户注册费;制作假银行、网上交易网站诱骗用户在网上交易,从而达到盗用用户银行账号,盗取用户资金的目的。如九江市网监支队侦破的一起利用高仿真页面从事诈骗活动的案件,嫌疑人以网上低价出售物品为诱饵,利用高仿真页面支付网址骗得网民信息后将对方账号资金洗劫一空。
  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
  有针对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电子商务活动等进行网络盗窃违法犯罪活动。不法分子大多采取窃听、种植木马等入侵方式非法进入银行、证券等系统,修改用户资料,转移用户资金,从而达到盗取受害者钱财的目的;“有的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利用网上拍卖实施诈骗活动,受害人大多是付款后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具备卖方所承诺的价值,甚至干脆一文不值。”①利用互联网实施网上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的通过建立手机WAP网站,P2P网站等方式开展淫秽色情活动。
  4.色情泛滥、黑客横行
  网络充刺着各种色情内容,黄色网站更是泛滥。不法分子通过建设虚假色情网站骗取网民注册费用。比如网页中经常跳出的“激情视频”,此类视频并没有真正提供淫秽的东西,站长们通过建立虚假色情网站,诱骗用户访问后使用手机注册骗取费用,而骗来的钱在网站建设者、SP即增值服务商和手机运营商之间分成。据有关资料显示,全球大概有30万个黄色网站。根据调查,客流量最多的色情250个网站中,每天近有240页的点击。近年来色情网站的数量急剧上升,即使是一些健康的网站上都充刺着各种色情网站的链接,只要点击一个敏感词汇,就可进入色情网站,色情泛滥。黑客活动日益猖獗,已成为当前网络的一大公害。“根据国防科技大学所做的调查,我国有95%的网络管理中心遭受到黑客的攻击,银行、大型公司、金融证券更是黑客攻击的首要目标。”②
  二、当前我国网络犯罪防治存在的问题
  1.保护范围失之过窄
  现行刑法对危害网络系统的行为未作任何明文规定。刑法只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无只言片语提及“网络”或者“网络系统”。“而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不等同于网络系统,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并不一定危害网络系统,侵犯网络系统的行为也并不必然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③相比较而言,侵犯网络系统的行为后果更加严重。
  我国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体规定过于狭窄,这与网络日新月异的发展及其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状况极不相称。
  2.罪名规定不全面
  对于网络犯罪的罪名我国刑法只有两个罪名一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外一个是第二百八十六条琢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项罪名。还有一个就是《决定》 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一种行为。事实上,仅有的这几项罪名还不能涵盖所有的侵害网络系统的危害行为,致使对一些网络犯罪行为的惩处无法可依。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未对某些足以构成犯罪的网络违法行为作出特别规定,不能依法治罪,而可能轻纵了犯罪人。如:滥用计算机的行为;网上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窃用网络系统服务的行为。
  3.刑种单一,法定刑配置偏低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网络犯罪的广泛定义,计算机刑罚的设置有以下向情况:“第一、单纯利用计算机或者网络进行的不涉及对计算机或网络系统技术性破坏的犯罪,这种犯罪提出来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的难题,但这种刑罚设置并无特殊性;第二、侵入特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系统进行破坏或变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这类犯罪在刑罚上有对行为人处于的自由刑、财产刑。但对于公司企业人员挪用资金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只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自由刑,而没有规定财产刑;第三、侵入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及制作计算机病毒的犯罪,对于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可按牵连犯处理,按一种重罪处罚,但依我国刑法第111、285、286条的规定,它们只规定了自由刑,而根本没有财产刑,而现实在很多人都是出说经济利益的目的与动机,造成的破坏性极大,而无法处以财产刑。”④
  4.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难。
  犯罪行为人的身份确定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网络社区活动中,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虚拟的,非现实的。人们可以借助于电脑终端,以某个符号或数字进行与他人的交往,即为网名。大部分网名并不反映现实生活中人们交往进的许多私人特征,如性别、年龄、相貌、职业工作、学历、犯罪纪录、经济能力等。网络使人们在一定意义上成了隐身人。在这样的情况下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国籍、性别等身份状况,是很不容易的。也自然自然影响到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   三、当前网络犯罪的防治
  1.构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别,完善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
  “现行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罪名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需要。因此,“建议在刑法体系中增设计算机网络犯罪类别,并在该犯罪类别下设立具体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罪名,应扩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保护范围,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客体范围涵盖上述所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立具体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罪名。
  2.增加刑罚种类
  我国刑罚的种类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主刑,一类为附加刑。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们的刑罚体系基本上是齐备的、结构合理这、宽严相济。但针对网络犯罪的刑法是不够严密的,有的只能适用主刑,不能适用附加刑,更没有驱逐出境、剥夺荣誉称号、剥夺军衔、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等刑罚。资格刑的设置更是有必要的。只有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的,才能适用资格刑。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网络犯罪中增加刑罚种类。
  3.完善网络犯罪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网络管辖权主要体现在对人的管辖、时间和空间的管辖。但网络犯罪对这一原则提出严峻的挑战,主要体现为我国无法对网络犯罪充分行使管辖权。因为互联网出现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受地域限制较少,由此产生的跨越国界的犯罪行为,往往难以根据我国刑法的管辖原则实行管辖。犯罪行为人的身份问题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行为人可能来自国内外,“网络行为带来‘访问行为’、‘网址’等新的管辖权确定因素,访问行为触及国、网址所在国是否理所当然地具有管辖权,各国并未达成共识。”网络犯罪的案件是地域限制,因此,对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要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全面立法和引渡制度等,使网络空间实现具体的现实化、具体的外在化。
  4.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强化侦查措施和手段 并加强专门队伍建设。第一、加强对网络的安全管理,尤其是金融机构的网络管理;第二、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网络公司,网站,网吧以及金融机构的网络进行严格监控,建立完整的安全系统和管理系统。要对网络淫秽色情利益链条相关的网络广告商、网络接入服务商、VPN服务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电信增值服务商等网络服务商进行整治,规范行业经营管理,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特别要重点加强对为开办淫秽色情网站的提供服务器租赁及代理的服务商、网络广告商的打击和整治工作,切断网络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利益链,进一步压缩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空间,净化网络环境。
  注释:
  ①李轩.《网络诈骗犯罪浅析》.《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5期
  ②元美娟.《浅析网络黑客的现状与防范》.《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4期
  ③孙小龙.《青少年网络犯罪与法律防范》.《青少年犯罪研究》,2009年6期
  ④于志刚.《网络犯罪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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