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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仍未出台规范校企合作的有关法律规章,高职院校和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由于校企合作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缺乏规范,学校在与企业履行合约时相应的合作内容无法兑现,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合作定位不明、企业投入不足、劳动关系模糊、岗位互动不深、履行合同不力等。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必须建立完善的权益保障制度,具体包括建立高校律师顾问制度、优化政府税费制度、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等。
[关键词]高职院校 校企合作 权益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伍淑君(1978- ),女,广西南宁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管理;李云华(1975- ),男,广西南宁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高职教育管理。(广西 南宁 530008)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南宁职业技术学院重点课题“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权益保障机制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ZD04)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35-0033-02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广大高职院校经历多年的校企合作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问题以及职业教育的出口问题,也满足了企业的实际用人需求。但是,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一整套完善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校企合作中仍然存在合作平台运行不畅、企业精力投入不足、双方交流沟通渠道闭塞等诸多问题,导致双方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建立健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权益保障机制,促进高职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高职院校的迫切需求。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现状
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也是高职院校探索职业教育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要满足市场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就必须从满足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着手,培养大量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对人才的需求直接体现了市场的需求。企业只有与高职院校合作,才能遴选到适合生产和管理的一线人才,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而高职院校作为高技能人才的主战场,只有与企业深度合作,才能了解企业急需培养的各类技能型人才,及时调整专业和设置课程。同时,高职院校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借企业之力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达到校企双方共赢的效果。
为提升办学水平,全国1200多所高职院校通过各种方式方法,不断加强校企合作办学的力度。目前的校企合作模式主要有工学交替模式、“订单”合作模式、教学见习模式、顶岗实训模式、产学研创合作模式、共建实训基地模式、共建产业园区模式等。在培养模式的框架内,各高职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同制订培养计划、共同开发课程体系、共同进行师资队伍建设、共同改善专业实训条件建设等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
然而,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仍存在合作定位不准、权利义务不明晰、双方权益不对等等问题。校企合作中学校的主要出发点是通过学生在企业环境中的实践来加强巩固所学技能,培养市场急需的应用型人才,而企业作为经济主体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合作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并附带一些社会效益。由于权益不对等,校企双方特别是企业方面对合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合作效果不够理想。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权益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在会计学层面是指资产,在法律层面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具体到校企合作上,则包括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在大多数的校企合作中,往往是企业投入教学实训设备,以提高学生的实训操作能力,并从中获得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收益,学校则负责根据企业的需要培养学生。然而,由于利益诉求不同,校企双方在合作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合作定位不明。部分高职院校将能否实现毕业生顺利就业作为衡量校企合作成败的标准,显然这种定位没有真正体现校企合作的内涵。同时,个别高职院校没有充分理解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在专业设置上随意性较强,哪些专业容易实现就业就加强哪个专业的建设,但却不注重专业的内涵发展,以致影响校企深度合作的质量。大部分企业片面地认为培养技能型人才主要任务不在企业而在广大高职院校,创造利润才是企业的根本任务,这就导致企业对校企合作缺乏足够的重视,缺乏准确的定位。
2.企业投入不足。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对校内实训建设进行了资金投入,但几乎游离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主动性不够。部分企业投入资金名义上是与学校共同培养毕业生,实际上却紧盯学费收入的分成,背离了开展校企合作的初衷。同时,多数高职院校是由中职学校合并组建而成,对高职教育规律理解不深,基础相对薄弱,师资队伍不强,教学管理、教学改革、课题研究能力、创新能力不强,导致企业缺乏信心、重视不够。此外,我国企业较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员工的素质要求低,而高职院校所培养的是高技术高技能的人才,择业层次要求较高,企业对合作缺乏深度思考,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深入合作的积极性。因此,要使校企双方都积极主动,必须要有制度规范和法律保证。
3.劳动关系模糊。实习生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目前仍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以顶岗实习为例,学生按照企业的要求在规定的岗位上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其担任的是企业员工的角色,但企业并不认可。企业员工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只有在实习结束后经企业考核才有可能成为正式员工。因此,在实习实训阶段,学生的身份很模糊,在薪酬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均享受不到相应的保障,也就容易产生权益纠纷。 4.校企互融不深。企业提供的实习岗位、实习时间与学校培养目标之间很难达成一致。目前各种校企合作在培养目标、计划、方法、内容上均缺乏互动,双方融入不深,容易产生脱节。有的企业视学生为廉价劳动力,不愿提供提升技能素质的岗位条件,甚至有的企业提供的实习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根本不相关。由于长期固定合作企业不多,企业所能提供的实习条件有限,学生实习中缺乏技术能手的言传身教,多数实习后仍对岗位技能不甚了解,与学校通过实习培养专业技能的培养目标相距甚远。
5.履行合同不力。校企双方在合作开始时均签订了合作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是,由于校企双方在社会责任、文化价值取向、目标追求上存在差异,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法律规范,个别企业履约随意性强,双方很难进一步合作发展。
三、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权益保障机制的具体构建
1.建立高校律师顾问制度。在高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有效防范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顾问可由各高校自行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但高校应该同时建立相应的律师顾问工作机制。目前大部分高校仍未建立律师顾问制度,有些高校尽管聘请律师作为学校的律师顾问,但由于缺乏工作机制,律师顾问所起的作用不大,特别是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随意性较大,律师的作用仅仅体现在审核合作协议条款符不符合合同规范,律师的意见仅仅作为学校决策的参考依据而已。企业在与高校合作的过程中利益没有保障,积极性明显受到影响。为此,各高校应当根据依法治校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律师顾问制度,选聘律师行业精英分子担任法律顾问。同时,主动搭建工作平台,贯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突出发挥法律顾问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特别是保障校企合作双方权益方面的作用,确保学校规范办学、企业受益。
2.优化政府税费制度。《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企业参与制度,今后将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各级政府应该主动研究制定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助推企业积极参与高职院校改革建设与发展。这些政策必须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有具体的规定,企业只有在完成校企合作目标的前提下才能享受相应的政策。政府可以建立校企合作基金,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企业,除了享受相关的税费优惠外,还可以得到额外的奖励。
3.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尽快研究制定专门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明确学校、企业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学校和企业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权利、义务、地位与作用,确保三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权益得到保障,义务得以履行。同时,规范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确保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履行职能,切实落实经费保障和劳动准入。政府要在确保高职院校和企业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强力推进校企合作,同时做好政策引导,使校企合作走向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4.扩大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只有落实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才有可能发挥高职院校的发展潜力,而高职院校行使自主权最有效的是实行董事会制度。为此,建立校企平等互利、责权相应、双向互动的董事会管理制度应该成为各级政府和高职院校的历史任务。各高职院校所成立的董事会,成员可由地方政府主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企业代表、学校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董事会根据《董事会章程》开展工作,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具体监督落实校企合作的各项制度,确保从制度层面规范各方行为,为持续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有效的组织制度保障。
5.建立理事会制度。结合国内高职院校多年的实践经验,建立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理事会,对校企合作具有“桥梁”作用,使行业企业可以直接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参与理事会的成员可以利用高职院校在知识、技术、成果与信息资源、高水平师资队伍、高素质毕业生方面的优势,为行业企业服务。同时,理事会直接对接市场,获取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信息,促进学校的专业建设,使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6.建立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校企合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协调校企合作教学专业设置、教学实训落实、师资力量配置等重大事项。校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包括各级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校企合作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应实行定期、不定期召集制度,每半年定期召集一次会议,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每月召集一次。通过校企合作联席会议,把地方政府、企业和高职院校联系在一起,共同推进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学校和企业的正当权益,培养出更多更好的高技术高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1]张芳明.浅析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现实意义——以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为例[J].老区建设, 2013(8).
[2]韦进,李曙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学生权益的维护[J].中国高教研究,2013(10).
[3]王君,高建中,卢侠.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缺陷刍议[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
[关键词]高职院校 校企合作 权益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伍淑君(1978- ),女,广西南宁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管理;李云华(1975- ),男,广西南宁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高职教育管理。(广西 南宁 530008)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南宁职业技术学院重点课题“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权益保障机制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ZD04)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35-0033-02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广大高职院校经历多年的校企合作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问题以及职业教育的出口问题,也满足了企业的实际用人需求。但是,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一整套完善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校企合作中仍然存在合作平台运行不畅、企业精力投入不足、双方交流沟通渠道闭塞等诸多问题,导致双方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建立健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权益保障机制,促进高职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高职院校的迫切需求。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现状
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也是高职院校探索职业教育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要满足市场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就必须从满足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着手,培养大量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对人才的需求直接体现了市场的需求。企业只有与高职院校合作,才能遴选到适合生产和管理的一线人才,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而高职院校作为高技能人才的主战场,只有与企业深度合作,才能了解企业急需培养的各类技能型人才,及时调整专业和设置课程。同时,高职院校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借企业之力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达到校企双方共赢的效果。
为提升办学水平,全国1200多所高职院校通过各种方式方法,不断加强校企合作办学的力度。目前的校企合作模式主要有工学交替模式、“订单”合作模式、教学见习模式、顶岗实训模式、产学研创合作模式、共建实训基地模式、共建产业园区模式等。在培养模式的框架内,各高职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同制订培养计划、共同开发课程体系、共同进行师资队伍建设、共同改善专业实训条件建设等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
然而,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仍存在合作定位不准、权利义务不明晰、双方权益不对等等问题。校企合作中学校的主要出发点是通过学生在企业环境中的实践来加强巩固所学技能,培养市场急需的应用型人才,而企业作为经济主体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合作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并附带一些社会效益。由于权益不对等,校企双方特别是企业方面对合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合作效果不够理想。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权益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在会计学层面是指资产,在法律层面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具体到校企合作上,则包括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在大多数的校企合作中,往往是企业投入教学实训设备,以提高学生的实训操作能力,并从中获得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收益,学校则负责根据企业的需要培养学生。然而,由于利益诉求不同,校企双方在合作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合作定位不明。部分高职院校将能否实现毕业生顺利就业作为衡量校企合作成败的标准,显然这种定位没有真正体现校企合作的内涵。同时,个别高职院校没有充分理解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在专业设置上随意性较强,哪些专业容易实现就业就加强哪个专业的建设,但却不注重专业的内涵发展,以致影响校企深度合作的质量。大部分企业片面地认为培养技能型人才主要任务不在企业而在广大高职院校,创造利润才是企业的根本任务,这就导致企业对校企合作缺乏足够的重视,缺乏准确的定位。
2.企业投入不足。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对校内实训建设进行了资金投入,但几乎游离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主动性不够。部分企业投入资金名义上是与学校共同培养毕业生,实际上却紧盯学费收入的分成,背离了开展校企合作的初衷。同时,多数高职院校是由中职学校合并组建而成,对高职教育规律理解不深,基础相对薄弱,师资队伍不强,教学管理、教学改革、课题研究能力、创新能力不强,导致企业缺乏信心、重视不够。此外,我国企业较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员工的素质要求低,而高职院校所培养的是高技术高技能的人才,择业层次要求较高,企业对合作缺乏深度思考,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深入合作的积极性。因此,要使校企双方都积极主动,必须要有制度规范和法律保证。
3.劳动关系模糊。实习生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目前仍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以顶岗实习为例,学生按照企业的要求在规定的岗位上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其担任的是企业员工的角色,但企业并不认可。企业员工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只有在实习结束后经企业考核才有可能成为正式员工。因此,在实习实训阶段,学生的身份很模糊,在薪酬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均享受不到相应的保障,也就容易产生权益纠纷。 4.校企互融不深。企业提供的实习岗位、实习时间与学校培养目标之间很难达成一致。目前各种校企合作在培养目标、计划、方法、内容上均缺乏互动,双方融入不深,容易产生脱节。有的企业视学生为廉价劳动力,不愿提供提升技能素质的岗位条件,甚至有的企业提供的实习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根本不相关。由于长期固定合作企业不多,企业所能提供的实习条件有限,学生实习中缺乏技术能手的言传身教,多数实习后仍对岗位技能不甚了解,与学校通过实习培养专业技能的培养目标相距甚远。
5.履行合同不力。校企双方在合作开始时均签订了合作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是,由于校企双方在社会责任、文化价值取向、目标追求上存在差异,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法律规范,个别企业履约随意性强,双方很难进一步合作发展。
三、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权益保障机制的具体构建
1.建立高校律师顾问制度。在高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有效防范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顾问可由各高校自行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但高校应该同时建立相应的律师顾问工作机制。目前大部分高校仍未建立律师顾问制度,有些高校尽管聘请律师作为学校的律师顾问,但由于缺乏工作机制,律师顾问所起的作用不大,特别是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随意性较大,律师的作用仅仅体现在审核合作协议条款符不符合合同规范,律师的意见仅仅作为学校决策的参考依据而已。企业在与高校合作的过程中利益没有保障,积极性明显受到影响。为此,各高校应当根据依法治校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律师顾问制度,选聘律师行业精英分子担任法律顾问。同时,主动搭建工作平台,贯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突出发挥法律顾问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特别是保障校企合作双方权益方面的作用,确保学校规范办学、企业受益。
2.优化政府税费制度。《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企业参与制度,今后将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各级政府应该主动研究制定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助推企业积极参与高职院校改革建设与发展。这些政策必须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有具体的规定,企业只有在完成校企合作目标的前提下才能享受相应的政策。政府可以建立校企合作基金,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企业,除了享受相关的税费优惠外,还可以得到额外的奖励。
3.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尽快研究制定专门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明确学校、企业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学校和企业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权利、义务、地位与作用,确保三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权益得到保障,义务得以履行。同时,规范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确保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履行职能,切实落实经费保障和劳动准入。政府要在确保高职院校和企业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强力推进校企合作,同时做好政策引导,使校企合作走向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4.扩大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只有落实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才有可能发挥高职院校的发展潜力,而高职院校行使自主权最有效的是实行董事会制度。为此,建立校企平等互利、责权相应、双向互动的董事会管理制度应该成为各级政府和高职院校的历史任务。各高职院校所成立的董事会,成员可由地方政府主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企业代表、学校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董事会根据《董事会章程》开展工作,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具体监督落实校企合作的各项制度,确保从制度层面规范各方行为,为持续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有效的组织制度保障。
5.建立理事会制度。结合国内高职院校多年的实践经验,建立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理事会,对校企合作具有“桥梁”作用,使行业企业可以直接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参与理事会的成员可以利用高职院校在知识、技术、成果与信息资源、高水平师资队伍、高素质毕业生方面的优势,为行业企业服务。同时,理事会直接对接市场,获取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信息,促进学校的专业建设,使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6.建立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校企合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协调校企合作教学专业设置、教学实训落实、师资力量配置等重大事项。校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包括各级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校企合作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应实行定期、不定期召集制度,每半年定期召集一次会议,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每月召集一次。通过校企合作联席会议,把地方政府、企业和高职院校联系在一起,共同推进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学校和企业的正当权益,培养出更多更好的高技术高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1]张芳明.浅析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现实意义——以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为例[J].老区建设, 2013(8).
[2]韦进,李曙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学生权益的维护[J].中国高教研究,2013(10).
[3]王君,高建中,卢侠.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缺陷刍议[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