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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首先对军队采购业务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其次强调了合同双方所应履行的责任义务问题,最后对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
关键词:军队采购;合同;法律问题; 研究
军队采购合同是指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为了满足军事活动的需要而与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依法签订的合同。军队采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其最终都要落实到采购合同上来。因此,深入研究军队采购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对于完善军队采购合同制度,提高军队采购合同的签约质量和履约水平,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实现军队采购的最终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军队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
准确把握合同的性质是确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键。关于军队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本文认为,军队采购合同本质上应属于民事合同。其理由有三:第一,军队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尽管作为采购方的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需求单位是代表军事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与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签订军队采购合同的,但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的合同主体地位基本上还是平等的,即不存在谁支配谁、谁领导谁的问题。这是民事合同区别于行政合同最主要的特性。第二,军队采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产物。军队采购合同的签订无论是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还是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形成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愿,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而非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愿通过行政权力强加给另一方。第三,军队采购合同反映的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军队采购合同也是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正因为军队采购合同的民事法律属性,所以,军队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行为,都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民事合同的一般规定,应当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比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原则等。军队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时,完全可以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军队又是一个特殊的武装消费集团,签订军队采购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保障军队建设与战备的需要。因此,合同签约的质量和履约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军队保障效能的提高,影响国防利益。从这一意义上说,军队采购合同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合同。其特殊性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军队采购机构的合同自由原则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军队采购合同虽然也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但采购合同的签订不仅仅是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自己的事,所以在选择合同的缔结方式和缔结对象时就不能完全按照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自己的意志行事,而是应当严格按照军事法规、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给予每一个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通过充分而有效的竞争将合同授予对方。二是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在合同的缔结、履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主导性权利。比如,签约
之前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权、对格式合同的强制使用权以及签约之后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控制权等。
二、关于军队采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军队采购合同权利是指,采购合同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请求采购合同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军队采购合同权利在性质上是一种债权,是发生在作为采购方的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与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从内容上看,军队采购合同作为一种财产权利,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一是请求履行的权利。是指军队采购合同生效以后,作为采购方的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有权依据合同的规定请求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这种权利体现为一种请求权,是军队采购合同权利中最为核心的权能。二是保全债权的权利。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债权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效力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请求权的范畴,它是债权人享有的一种法定权熊。军队采购合同签订以后,如果供应商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而致使采购机构或部队需求单位的债权不能实现时,采购机构或部队需求单位就完全可以对该供应商或第三人依法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三是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任何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都应当得到法律的救助,这样权利才能得到实现。因此,军队采购合同权利中当然应当包括请求法律给予保护的内容。采购合同生效以后,如果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需求单位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指出的是,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并不是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四是对债权的处分权能。由于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并不具有人身属性,因而,债权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对其进行处分。比如,债权人有权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有权通过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抛弃自己的债权,有权通过抵消债务而处分债权等。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债权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时没有更多的限制,但由于军队采购合同目的的特殊性所决定,军队采购合同生效以后,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在处分自己的债权时往往要受到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在军队采购合同中,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享有的上述几项权能,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同样享有。
合同义务也就是合同债务,属于民事义务的一种。军队采购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军队采购合同权利而言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义务。由于军队采购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所以合同义务通常具有相对性,即采购合同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而一方的权利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但需要指出的是,采购合同义务不同于采购合同责任。采购合同义务是采购合同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采购合同义务就不可能产生采购合同责任,但有了采购合同义务也不一定会产生采购合同责任,如果当事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也就不会产生合同责任。只有违反了采购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产生采购合同责任。
军队采购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所谓采购合同的约定义务,是指采购合同当事人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军队采购合同义务首先是依据采购合同确定的。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就应当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该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律的效力。所谓采购合同的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采购合同当事人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在采购合同的法定义务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派生出来的一些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等,这些义务即使双方当事人在采购合同中没有约定也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属于法定义务的范畴。比如,在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中,供应商在交付货物之前就应当及时通知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使后者能够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又比如,军队物资采购合同成立以后,如果供应商发现了货物的瑕疵,无论是隐蔽瑕疵还是表面瑕疵,都必须如实告知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不得隐瞒,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军队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采购合同法律效力的内容。军队采购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军队采购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这一约束力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依据采购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军队采购合同的效力根据其所约束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对内效力是指对采购合同当事人的效力,即对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和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效力。所谓对外效力是指对采购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对外效力是合同效力的扩张在主体方面的体现。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并承担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军队采购合同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效力。但近现代各国立法及判例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已有突破,对传统合同效力加以扩张,使其效力范围不仅涉及合同当事人,并且也发生涉及第三人的效力。我国
《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也就属于这种情况。当然,军队采购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应局限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这不仅是由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而且也是由合同在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所决定的。但由于军队采购合同能否正常履行也可能会受到第三人行为的影响,因此,为了保证采购合同的履行,也应当使军队采购合同具有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的效力。
(二)采购合同的生效要件。已经成立的军队采购合同只有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的规定。从军队采购合同的民事法律属性来说,军队采购合同也应当具备上述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军队采购合同的签约质量和履约水平直接影响国防利益,因此,军队采购合同的生效要件除应当具备上述一般民事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外,是否还应当具备其它一些特殊的生效要件,比如合同是否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是否需要弪有关部门批准等,这些问题也都值得研究。
(三)采购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来说,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军队采购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通常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原则;二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三是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也可以认为,军队采购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也可分以上四种情况进行处理。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某些合同在成立以后还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则合同自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时才生效。
关键词:军队采购;合同;法律问题; 研究
军队采购合同是指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为了满足军事活动的需要而与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依法签订的合同。军队采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其最终都要落实到采购合同上来。因此,深入研究军队采购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对于完善军队采购合同制度,提高军队采购合同的签约质量和履约水平,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实现军队采购的最终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军队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
准确把握合同的性质是确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键。关于军队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本文认为,军队采购合同本质上应属于民事合同。其理由有三:第一,军队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尽管作为采购方的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需求单位是代表军事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与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签订军队采购合同的,但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的合同主体地位基本上还是平等的,即不存在谁支配谁、谁领导谁的问题。这是民事合同区别于行政合同最主要的特性。第二,军队采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产物。军队采购合同的签订无论是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还是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形成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愿,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而非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愿通过行政权力强加给另一方。第三,军队采购合同反映的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军队采购合同也是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正因为军队采购合同的民事法律属性,所以,军队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行为,都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民事合同的一般规定,应当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比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原则等。军队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时,完全可以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军队又是一个特殊的武装消费集团,签订军队采购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保障军队建设与战备的需要。因此,合同签约的质量和履约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军队保障效能的提高,影响国防利益。从这一意义上说,军队采购合同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合同。其特殊性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军队采购机构的合同自由原则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军队采购合同虽然也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但采购合同的签订不仅仅是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自己的事,所以在选择合同的缔结方式和缔结对象时就不能完全按照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自己的意志行事,而是应当严格按照军事法规、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给予每一个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通过充分而有效的竞争将合同授予对方。二是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在合同的缔结、履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主导性权利。比如,签约
之前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权、对格式合同的强制使用权以及签约之后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控制权等。
二、关于军队采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军队采购合同权利是指,采购合同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请求采购合同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军队采购合同权利在性质上是一种债权,是发生在作为采购方的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与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从内容上看,军队采购合同作为一种财产权利,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一是请求履行的权利。是指军队采购合同生效以后,作为采购方的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有权依据合同的规定请求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这种权利体现为一种请求权,是军队采购合同权利中最为核心的权能。二是保全债权的权利。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债权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效力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请求权的范畴,它是债权人享有的一种法定权熊。军队采购合同签订以后,如果供应商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而致使采购机构或部队需求单位的债权不能实现时,采购机构或部队需求单位就完全可以对该供应商或第三人依法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三是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任何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都应当得到法律的救助,这样权利才能得到实现。因此,军队采购合同权利中当然应当包括请求法律给予保护的内容。采购合同生效以后,如果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需求单位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指出的是,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并不是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四是对债权的处分权能。由于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并不具有人身属性,因而,债权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对其进行处分。比如,债权人有权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有权通过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抛弃自己的债权,有权通过抵消债务而处分债权等。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债权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时没有更多的限制,但由于军队采购合同目的的特殊性所决定,军队采购合同生效以后,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在处分自己的债权时往往要受到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在军队采购合同中,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享有的上述几项权能,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同样享有。
合同义务也就是合同债务,属于民事义务的一种。军队采购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军队采购合同权利而言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义务。由于军队采购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所以合同义务通常具有相对性,即采购合同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而一方的权利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但需要指出的是,采购合同义务不同于采购合同责任。采购合同义务是采购合同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采购合同义务就不可能产生采购合同责任,但有了采购合同义务也不一定会产生采购合同责任,如果当事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也就不会产生合同责任。只有违反了采购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产生采购合同责任。
军队采购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所谓采购合同的约定义务,是指采购合同当事人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军队采购合同义务首先是依据采购合同确定的。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就应当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该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律的效力。所谓采购合同的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采购合同当事人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在采购合同的法定义务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派生出来的一些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等,这些义务即使双方当事人在采购合同中没有约定也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属于法定义务的范畴。比如,在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中,供应商在交付货物之前就应当及时通知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使后者能够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又比如,军队物资采购合同成立以后,如果供应商发现了货物的瑕疵,无论是隐蔽瑕疵还是表面瑕疵,都必须如实告知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不得隐瞒,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军队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采购合同法律效力的内容。军队采购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军队采购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这一约束力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依据采购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军队采购合同的效力根据其所约束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对内效力是指对采购合同当事人的效力,即对军队采购机构或部队用户和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效力。所谓对外效力是指对采购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对外效力是合同效力的扩张在主体方面的体现。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并承担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军队采购合同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效力。但近现代各国立法及判例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已有突破,对传统合同效力加以扩张,使其效力范围不仅涉及合同当事人,并且也发生涉及第三人的效力。我国
《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也就属于这种情况。当然,军队采购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应局限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这不仅是由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而且也是由合同在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所决定的。但由于军队采购合同能否正常履行也可能会受到第三人行为的影响,因此,为了保证采购合同的履行,也应当使军队采购合同具有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的效力。
(二)采购合同的生效要件。已经成立的军队采购合同只有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的规定。从军队采购合同的民事法律属性来说,军队采购合同也应当具备上述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军队采购合同的签约质量和履约水平直接影响国防利益,因此,军队采购合同的生效要件除应当具备上述一般民事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外,是否还应当具备其它一些特殊的生效要件,比如合同是否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是否需要弪有关部门批准等,这些问题也都值得研究。
(三)采购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来说,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军队采购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通常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原则;二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三是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也可以认为,军队采购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也可分以上四种情况进行处理。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某些合同在成立以后还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则合同自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时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