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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深受欢迎的险种之一,而在我国却受到冷遇.其原因不仅在于我国董事责任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投资公众维权意识淡薄,董事责任风险不大,而且在于我国目前董事责任保险范围过于狭窄.建议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职务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适当扩大董事责任保险的范围,并且合理设计保险赔付办法,防范道德风险,以拓展董事责任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