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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医疗费用是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能,欲充分发挥此功能,必先增强其控制医疗费用的能力和动力。增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控费能力的主要途径是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放权”,即政府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放“超支自负和结余归己”的奖惩权以及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让利”,即政府让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医保收支结余的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