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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是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作为贯穿于各国、各时代合同法的第一性元素,它充分反映着合同的本质——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即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国家听任当事人自己决定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一切权利义务的产生都必须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