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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认定的具体标准应该在遵循刑法依据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医学依据。从医疗事故罪的定罪和量刑趋于统一的角度出发,提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不应仅以刑法重伤标准为定罪依据,还应该参考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具体内涵应是指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限制性的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