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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本文试结合目前反家庭暴力工作、妇女维权工作的现状以及司法实践,对检察机关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的职能进行探索。
关键词 妇女维权 家庭暴力 检察 反家庭暴力法
作者简介:李囝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70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表明了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切实维护了妇女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对于防范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构建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当中的一方,利用或者企图利用暴力对另一方进行身体、精神或性上的暴力行为其通常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孙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其中身体暴力是指对于人身有关的暴力行为,精神暴力是指对于精神上的暴力行为,是一种无形的暴力,性暴力是配偶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按照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定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主要体现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进行的暴力行为。笔者理解,有关“冷暴力”的实施并不在此中。限于篇幅有限,本文所称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暴力。
二、导致家庭暴力的因素
(一)封建思想的束缚
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仍是男权思想的存在。“男女平等”的观念虽然早已深入人心,但并未完全瓦解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男权思想仍存在于部分家庭中。丈夫强调自己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常以自我为中心,对妻子过度控制。一旦妻子违背其意愿,做出不合其要求的指令时就会施加暴力。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女性都羞于将自己的遭遇诉诸他人,将他人的眼光、离婚的经历视为大敌,宁愿默默承受巨大的身心创伤,也不愿向他人、向法律求助。
(二)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尚在完善
我国向来对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高度重视,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的设立,为维护广大妇女同志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有关妇联组织的推动下,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前,已形成了相对较为完整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但是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并不清晰,对于公安机关介入的程序也未作明确规定。加之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取得和证明都较为困难。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都存在着实际的缺陷,如立法不集中、规定不详尽、可操作性不高等。这些原因都使家庭暴力现象肆意滋长。
(三)部分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来源制约
男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大多数男性成为家庭生活中的经济支柱。家庭暴力中的施暴男性往往具有這样的心理:自己在家中占据经济主导地位,因此也要占据绝对领导位置,妻子要依附于自己,要完全受到自己的控制,一旦遭到违背就有理由任意施暴。离婚难成为女性逃离暴力的最大障碍,丈夫对其施暴不是为了离婚,而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往往会对提出离婚的妻子加以恐吓威胁,用其家人的安危迫使妻子屈就于他。女性因顾忌孩子和家人而不敢离婚。离婚对于女性来说,还有一大难题就是独立生活后的生存问题。在农村,妇女离婚后将被切断一切依附于婚姻中的生活来源。没有收入、没有田地、没有住房,甚至会因为封建思想被父母家嫌弃,无法独立生存,只能在婆家忍受暴力。在城市,没有收入和住房的女性同样会面临生存的难题。
三、检察机关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一)控告申诉部门
1.告知控告人相关权利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控告的家庭暴力事件,可以对控告人进行法律辅导。向其告知家庭暴力受害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措施等相关法律问题。例如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有权向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在相对人违反民事裁定相关行为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申诉部门也可直接将控告材料移交给同级人民法院处理。
2.对控告人进行维权法律咨询
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立案。因为家庭暴力事件常常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中,很难有目击证人。受害女性的单方面陈述无法成为定案的有力证据,为公安机关、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很大阻碍。检察机关可适当发挥职能,为控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告知控告人在遭受家庭暴力行为时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为司法裁判提供合理有利的客观证据。例如保留施暴方事后写下的包含暴力行为内容的忏悔书;因受到严重伤害就医时,应当注意保留照片、病历、收据和院方医生的鉴定书;在有较激烈争吵和肢体冲突时,寻求邻居提供证言。
(二)侦查监督部门
1.审查逮捕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附加义务”的建议,即建议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除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该遵守的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不再侵害被害人安全,甚至是不得私自接触被害人的事项。一旦被取保候审人再次向被害人施暴,或违反规定接触被害人对被害人造成困扰,可以变更为逮捕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有权对相对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也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
2.立案监督
对于有的妇女在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其来到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申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如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严重犯罪实施立案监督,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出现“家务事难断”的老旧思想,失去提供有效证据的机会。
(三)公诉部门
对于严重家庭暴力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某些家庭暴力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采取了自诉的方式。但检察机关对于某些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能一味的要求被害人走自诉渠道,例如对于受害者无法提起自诉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支持起诉,保证刑法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威慑力。但应当注意的是,应当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与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司法政策上的区别对待,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案件可以暂缓起诉。此外,按照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化的要求,可以成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案件办案组,有适合做当事人安福引导工作的检察官作为承办人。
(四)妇女工作部门
与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联合共建,发挥妇委会、妇女代表作用,把提高社会反家暴意识作为工作的着力点,依托寻找最美家庭、和睦家庭创建等活动,切实把握好国际三八妇女节活动,广泛提示妇女同志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握好“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活动,组织广大妇女同志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维权的合法途径;切实把握好,“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广泛宣传宪法,广泛普及宪法精神,倡导宪法原则,尤其是其中的人人平等原则,面向社区和家庭倡导夫妻平等、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面向社会公众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教育,通过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定期发布、推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以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生动案例,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积极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在保护受害妇女合法抚养权、财产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 妇女维权 家庭暴力 检察 反家庭暴力法
作者简介:李囝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70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表明了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切实维护了妇女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对于防范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构建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当中的一方,利用或者企图利用暴力对另一方进行身体、精神或性上的暴力行为其通常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孙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其中身体暴力是指对于人身有关的暴力行为,精神暴力是指对于精神上的暴力行为,是一种无形的暴力,性暴力是配偶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按照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定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主要体现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进行的暴力行为。笔者理解,有关“冷暴力”的实施并不在此中。限于篇幅有限,本文所称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暴力。
二、导致家庭暴力的因素
(一)封建思想的束缚
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仍是男权思想的存在。“男女平等”的观念虽然早已深入人心,但并未完全瓦解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男权思想仍存在于部分家庭中。丈夫强调自己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常以自我为中心,对妻子过度控制。一旦妻子违背其意愿,做出不合其要求的指令时就会施加暴力。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女性都羞于将自己的遭遇诉诸他人,将他人的眼光、离婚的经历视为大敌,宁愿默默承受巨大的身心创伤,也不愿向他人、向法律求助。
(二)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尚在完善
我国向来对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高度重视,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的设立,为维护广大妇女同志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有关妇联组织的推动下,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前,已形成了相对较为完整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但是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并不清晰,对于公安机关介入的程序也未作明确规定。加之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取得和证明都较为困难。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都存在着实际的缺陷,如立法不集中、规定不详尽、可操作性不高等。这些原因都使家庭暴力现象肆意滋长。
(三)部分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来源制约
男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大多数男性成为家庭生活中的经济支柱。家庭暴力中的施暴男性往往具有這样的心理:自己在家中占据经济主导地位,因此也要占据绝对领导位置,妻子要依附于自己,要完全受到自己的控制,一旦遭到违背就有理由任意施暴。离婚难成为女性逃离暴力的最大障碍,丈夫对其施暴不是为了离婚,而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往往会对提出离婚的妻子加以恐吓威胁,用其家人的安危迫使妻子屈就于他。女性因顾忌孩子和家人而不敢离婚。离婚对于女性来说,还有一大难题就是独立生活后的生存问题。在农村,妇女离婚后将被切断一切依附于婚姻中的生活来源。没有收入、没有田地、没有住房,甚至会因为封建思想被父母家嫌弃,无法独立生存,只能在婆家忍受暴力。在城市,没有收入和住房的女性同样会面临生存的难题。
三、检察机关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一)控告申诉部门
1.告知控告人相关权利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控告的家庭暴力事件,可以对控告人进行法律辅导。向其告知家庭暴力受害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措施等相关法律问题。例如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有权向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在相对人违反民事裁定相关行为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申诉部门也可直接将控告材料移交给同级人民法院处理。
2.对控告人进行维权法律咨询
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立案。因为家庭暴力事件常常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中,很难有目击证人。受害女性的单方面陈述无法成为定案的有力证据,为公安机关、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很大阻碍。检察机关可适当发挥职能,为控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告知控告人在遭受家庭暴力行为时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为司法裁判提供合理有利的客观证据。例如保留施暴方事后写下的包含暴力行为内容的忏悔书;因受到严重伤害就医时,应当注意保留照片、病历、收据和院方医生的鉴定书;在有较激烈争吵和肢体冲突时,寻求邻居提供证言。
(二)侦查监督部门
1.审查逮捕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附加义务”的建议,即建议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除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该遵守的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不再侵害被害人安全,甚至是不得私自接触被害人的事项。一旦被取保候审人再次向被害人施暴,或违反规定接触被害人对被害人造成困扰,可以变更为逮捕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有权对相对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也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
2.立案监督
对于有的妇女在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其来到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申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如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严重犯罪实施立案监督,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出现“家务事难断”的老旧思想,失去提供有效证据的机会。
(三)公诉部门
对于严重家庭暴力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某些家庭暴力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采取了自诉的方式。但检察机关对于某些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能一味的要求被害人走自诉渠道,例如对于受害者无法提起自诉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支持起诉,保证刑法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威慑力。但应当注意的是,应当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与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司法政策上的区别对待,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案件可以暂缓起诉。此外,按照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化的要求,可以成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案件办案组,有适合做当事人安福引导工作的检察官作为承办人。
(四)妇女工作部门
与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联合共建,发挥妇委会、妇女代表作用,把提高社会反家暴意识作为工作的着力点,依托寻找最美家庭、和睦家庭创建等活动,切实把握好国际三八妇女节活动,广泛提示妇女同志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握好“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活动,组织广大妇女同志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维权的合法途径;切实把握好,“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广泛宣传宪法,广泛普及宪法精神,倡导宪法原则,尤其是其中的人人平等原则,面向社区和家庭倡导夫妻平等、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面向社会公众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教育,通过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定期发布、推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以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生动案例,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积极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在保护受害妇女合法抚养权、财产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