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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短信骂人
2003年5月30日上午,正在外地出差的枣阳四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总经理杨开柱突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手机显示发信人的手机号码为133082034XX,内容是“你的儿孙为何憨傻,因为你是XX养的,你同父异母的兄弟……你要小心你憨憨儿子……”看到这里,杨开柱感到一阵目眩,他实在看不下去了,赶紧关了手机。
杨开柱一向为人谦和,很少与他人发生恩怨。而从短信内容来看,显然是他得罪了发短信的人,而且这人对他的积怨很深。
最让杨开柱担心的是他的儿子。因为公司准备派他儿子前往越南分厂工作,此时,他儿子被安排在广西一所学校学习越语。儿子身边没有任何亲人、熟人,如果发信人此时对儿子下手……
杨开柱不敢再想下去。他立即给儿子打了电话,叫他注意安全,他自己公事还没有办完就回到了枣阳。
随后几天,杨开柱精神恍惚,茶饭不思,彻夜难眠。为此,他到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杨开柱的身体有了好转。为防止事态扩大,他找来自己的同胞兄弟以及好朋友商量对策。大家有的说要查出发信人,给他点眼色看看,有的主张“干脆以牙还牙算了”。
杨开柱非常冷静,他告诫亲朋好友:“别人违法了,我们不能违法,我们还是借助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
为此,杨开柱聘请了律师对此进行调查,并请律师全权代理。
“元凶”现形
今年46岁的杨开柱有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夫妻恩爱,儿子今年已21岁,去年警校毕业后,被安排在四海公司工作。
事实证明,骂人短信完全是子虚乌有。那么杨开柱何故招来如此恶毒的短信谩骂呢?
经律师调查发现,133082034XX号码持有人竟是四海公司原业务员梅荣武。
今年29岁的梅荣武,从某化工学校毕业后被四海公司招聘为技术人员,后来负责成都地区的销售工作。作为四海公司的业务员,他为何要发短信谩骂总经理呢?
原来,2002年11月,四海公司盘点发现,梅荣武有30万元货款没有收回。按照财务制度,必须立即回笼货款。但梅荣武以种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拒不结算货款。同时,按照惯例,即使货款回笼了,梅榮武也应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一连几个月拒不和公司打照面。无奈之下,四海公司只好派财务人员赶到成都与他对账。对账中,梅荣武对由其指派其哥哥从公司拉走三车价值18万元的产品不予承认。公司人员还发现,梅荣武已在外地与他人联办了一家化工厂,生产的产品与四海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四海公司的合法权益,2003年3月28日,四海公司向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梅荣武,要求其归还货款。
经济纠纷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本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可梅荣武却不能正确对待。之后,梅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为发泄不满,遂用手机编写一封带有侮辱、谩骂、恐吓内容的短信,发送给了总经理杨开柱。
总经理怒上法庭
6月13日,杨开柱来到枣阳市公证处对手机短信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为此交了1000元公证费。
7月4日,杨开柱以其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梅荣武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2万元。
10月26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梅荣武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原告杨开柱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杨开柱因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共计2296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11月18日,本案判决生效后,笔者专门采访了枣阳市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李建国,李院长结合本案谈了自己的看法。
本案是以现代通讯方式——手机短信为表现形式的侵权,同样造成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从本案来看,梅荣武的行为已经对杨开柱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杨开柱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法庭判决梅荣武承担法律责任是完全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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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法律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宪法》规定: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侵权的形式,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损害他人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