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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形式问题属证据法的基础问题。从法律上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七种证据形式,构成了我国的证据种类体系。证据种类的划分是证据发挥其证明作用的前提,也是世界各国证据理论上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系统的证据体系,一方面使证据种类体系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和逻辑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审判的进行。